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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9:34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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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
为2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11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和主管医师资格,在任职期限内年度考
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符合相应学历、专业经历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申报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 二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职业(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评价、工程卫生学评价、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基本理论知识和措施,掌握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实验检查结果的判别及其诊断标准、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工作的中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分析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并正确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分析;能进行职业病常规检查、诊断、治疗及疑难病例的鉴定。
(b)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方法;熟悉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熟练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如声级计、电测听仪、粉尘或空气采样器等;掌握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职业病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放射诊断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全面实施;能主持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职业危害评价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分析结果并撰写总结报告;能针对存在的劳动卫生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并解决实际问题;能在工作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解决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中的疑难问题;能有效地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处理。
(b)掌握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具有组织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职业危害评价、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基本原理、理论,主要传播手段的原理和特点,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评估,不同场所、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及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够制定日常健康教育活动计划;能对所收集的健康教育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能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疫情时进行健康教育工作;独立对相应人群、社区或相应健康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与美工人员一起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能参与本地区本专业工作规范的制定;能与大众传媒和其它有关部门交流信息;能协调社会各部门参与或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应具备常用美工、照相(摄像)或文字设计等健康教育工作所需要的一种基本能力,能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策划和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短期规划,全面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评价;能组织进行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能指导经常性健康教育工作;能在自然灾害、突发疫情发生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独立承担某人群、社区或某健康问题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研究;能主持制作有创意的健康教育材料;能起草本专业工作规范、制度;能独立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能组织社会各部门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以及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六章 三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重点掌握环境介质(空气、饮水、土壤或废渣)中各种环境因素(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对健康的影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环境相关性疾病的病因学说理论、流行规律及其预防控制策略。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发现本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环境卫生标准及其卫生学依据;能开展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进行公害病的调查、诊断、预防与控制;能正确处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并对相应事件作出分析。
(b)熟悉环境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仪器的操作使用及监测结果的评价,如湿度、风速、温度、照度、噪声、空气采样等。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能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环境卫生信息资料收集与管理、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环境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掌握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能发现本地区当前存在的主要环境卫生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并能独立进行科学预测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独立制定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为社会和机构提供环境卫生的技术咨询;能开展环境公害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进行主要环境危害因素的卫生监测和评价;具有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和有效处理的能力。
(b)能指导下级医师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操作现场监测仪器或采集现场样品,并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付的日常工作。经常主持环境卫生监测、环境卫生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公害病的调查诊断与鉴别诊断。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五条 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包括公共营养调查和监测的原理、内容和营养改善的措施,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诊断和预防控制措施,食品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体系的原理、内容、工作步骤。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识别和独立处理食源性、营养不良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的能力;能参与制定营养监测和干预项目、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食品卫生调查、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能参与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处理常见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能运用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和方法,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能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b)掌握规范的食品卫生采样技术、食品卫生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人体营养常用的现场测量技术。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营养调查或监测、食品卫生信息收集与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测、食品卫生质量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营养与食品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独立诊断与鉴别诊断食源性疾病、营养不良病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能组织制定食物污染源调查、营养干预、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食品卫生调查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能组织处理各种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能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某一食品品种,进行食品危险分析、关键点控制方法学研究,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帮助食品企业提高卫生管理水平;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和食品加工设备、工具污染程度和食品包装材料的采样,指导进行食物中毒人员的调查处理。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营养监测或干预、食品卫生监测;能对所辖地区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儿童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规律和特点,影响生长发育和青少年健康的有关因素;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等常见病的防治。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儿科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行为学、心理学、教育学、伤害医学、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学校卫生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进行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相应的防治工作;能参与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中短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承担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并参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的全过程;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对危险行为进行干预;能独立处理校内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根据预防性卫生学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建设项目的评价。
(b)掌握现场卫生监测所需仪器、设备的操作及结果评价,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等,掌握学生生长发育及常见病监测的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学校卫生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学校卫生监测、针对性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学校卫生和儿少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口腔预防医学、眼科学、伤害医学等。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对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处理;能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组织对学生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的监测工作;能负责计划或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等全过程工作;能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组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等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并作出结论性意见;能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学生生长发育和现场卫生及常见病监测的效果评价,掌握学生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和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学校卫生监测,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七条 放射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放射损伤(含放射性疾病)防治、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监督、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劳动卫生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常见放射性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计划,协调实施,组织效果评价并指导改进;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进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放射性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能较好解决放射性职业危害评价及放射损伤诊治工作中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参与组织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掌握放射卫生人体检测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结果评价,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活动、放射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放射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放射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效果评价;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结果提出意见并组织改进;能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放射性相关产品的放射卫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疑难的问题,组织对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能指导下级医师使用放射卫生的人体检测检验仪器,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技能,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放射卫生学评价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或鉴别诊断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八条 卫生毒理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毒理学基本概念、毒物的生物转运与转化、一般毒性表现和毒作用机制、影响毒作用的因素以及特殊毒性(如致突变、致畸、致癌),卫生毒理学试验(包括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试验)和保健食品功能试验的基本原理及其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每年平均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能力:
(a)能熟练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如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和致畸试验等),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包括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能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功能评价;参与中毒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b)能够对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毒理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进行结果观察和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参加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卫生毒理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生物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并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对毒性试验的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为各种毒性试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或保健功能评价;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解决中毒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的结果观察、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的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主持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提出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九条 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常见和重点防治的传染病防治理论、策略及措施;熟练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熟悉应用性研究设计方法、防制或干预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估方法等;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能对各种常见传染病进行诊断、治疗处理;能参与组织多发疫情、灾害事故、计划免疫异常反应的控制处理;制订传染病和计划免疫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调查、监测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正确综合与科学分析;能参与组织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协调实施并进行评价;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处理过程提出所需的微生物学、血清学、卫生学等检验项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对常见传染病的疫情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 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知识基础上,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或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评价,完成总结;能组织传染病监测,并对重点传染病作出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组织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病的调查及处理;熟悉各种常见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诊断及治疗原则;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现场调查,如常见传染病的疫情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工作、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项目设计、实施、监测评估;针对吸烟、不平衡膳食、体力活动不足、酗酒等相关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常见慢性病与伤害的预防、诊断、控制和康复。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社会医学、行为医学、卫生经济学、医学人口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营养与食品学、老年学、内科学、药物学、临床诊断学、康复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参与制订本地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伤害的预防控制计划,并协助实施;与不同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参与实施慢性病社区综合干预或伤害防制,在人群中开展有关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参与本地区的死亡(含死因)、发病和患病、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干预效果,并通过有效途径向各业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b)具有卫生统计相关能力,对常见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过程提出所需的生化检验、仪器检测、健康监测项目,并能对血压、血脂、血糖、心电图等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监测与调查、社区诊断、综合预防控制与干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干预效果评估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总结工作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伤害预防控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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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招聘干部)工作制度,保证招聘干部的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招聘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经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择优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招聘干部指标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有国务院人事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聘干部专项指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干部的人事主管部门。
省人事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招聘干部的政策、办法,组织全省性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部门负责拟订所辖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有关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招聘干部的工作。

第二章 招聘干部的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招聘干部的对象:国家不包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自费生和本单位在职的优秀工人(含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种或岗位的可面向社会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以及自学考试等获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待业青年中
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中招聘;农村基层站所需要补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从当地农民技术员、复退军人以及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的优秀青年中招聘。
第七条 报考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报考岗位工作;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
从工人中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从大中专毕业自费生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30岁以下;面向社会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25岁以下;从农村青年中招聘的干部,应是回乡参加生产劳动满3年以上者。
放宽报考年龄和文化条件的,须经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招聘干部的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拟招聘干部的事业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应在报考前1个月,向社会或在规定的报考范围内发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的内容应包括:招聘原则、范围、数量、岗位、对象、条件、办法(含报名时间、地点、手续;笔试科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报考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笔试。
第十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为:政治(含时事政治)、法律;专业科目内容根据招聘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全省统一招聘干部的笔试,由省人事部门负责统一命题、印制和发放试卷;各市招聘干部的笔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命题、印制和发放试卷;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笔试,由省人事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命题和印制试卷。
笔试前应给考生提供复习资料,有条件的可组织考生进行培训和辅导。
第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评卷结束后,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有关要求确定入围分数线和提出参加面试或考核人员名单。参加面试或考核人数与聘用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1。
第十三条 面试或考核可分别参照省人事局1990年颁布的《广东省行政机关招考工作人员面试、考核试行办法》和1992年颁布的《广东省从机关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中选拔干部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的综合总分由笔试与面试或考核的分数合并计算,其比例为6:4。

第四章 招聘干部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考生综合总分以及体格检查的情况,经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提出拟招聘干部对象名单报主管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县、市事业单位(含委托当地审批的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招聘干部,由县人事部门或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批;省直
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报送招聘干部的审批材料包括:
(一)事业单位编制定员以及下达招聘干部指标情况;
(二)拟招聘干部的工作情况;
(三)《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二份);
(四)笔试、面试或考核的有关材料;
(五)体检证明书;
(六)审批机关规定上报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当年国家不包分配的应届大学毕业自费生中招聘干部,按省计委、高教局、人事局、劳动局1992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就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当年应届中专毕业自费生中招聘干部,参照上述《通知
》执行。
第十八条 被聘用干部受聘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续聘、辞聘等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1987年《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录用新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4年12月30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5 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2013年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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