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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30:21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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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知、体、美 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现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 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放置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到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收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同志》(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附表1.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018&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附表1.doc&filetypeclass=1
2. 附表2.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020&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附表2.doc&filetypecla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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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南阳工艺美术事业,加快工艺美术队伍培养和素质提高,调动工艺美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或南阳籍在外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三条 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南阳市工艺美术协会负责组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第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由市内外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人员不少于30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取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评委和副主任评委各一名。

  第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科学规范原则。

  (四)实事求是原则。

  第六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满6年;

  (三)有较高艺术修养,技艺娴熟,在业内有一定声望;

  (四)在相关报刊或研讨会上发表有论文或技艺总结;

  (五)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奖。

  第七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统一印制的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2件(套),并附照片、创作说明和创作权属证明(由所在企业或至少1位省级大师证明);

  (四)发表的论文、技艺总结或作品集;

  (五)各种获奖文件证书;

  (六)反映本人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经历和业绩的其它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10份。证明材料一律提供原件。证书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实物作品由申报人携带参加评审会,评审结束后带回。

  第八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须由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或工艺美术协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先公示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应将通过初审的参评人员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30天。

  (二)异议处理

  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截止日后三十日内,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

  (三)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一个月内,对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人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应提前发给每位评委。评审会主要议程:

  1.由申请人简述从业经历和业绩,并对本人选送的实物作品进行介绍;

  2.由主任评委对其实物作品进行当场点评;

  3.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评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条 被评审委员会评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获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优先推荐参加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第十二条 获得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对外宣传和作品及作品说明书上标记“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字样。

  第十三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核查属实,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上报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使用荣誉称号标记。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人员在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试论轮奸案中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李 荔


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对于轮奸案中的各被告人是否应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只要各被告人中有一人强奸得逞,则不论他人是否得逞,所有共犯都应当对全案负责,均按犯罪既遂论处;也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中应当以强奸是否得逞来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意见阐述如下:
一、“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法理依据在于共同犯罪理论。但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但轮奸又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轮奸犯罪中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与一般共同犯罪不同。按照刑法通说,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被告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各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对结果犯而言,一个共犯的行为造成了该犯罪结果的发生,整个犯罪就构成了既遂,各被告人均应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为犯而言,如脱逃、强奸犯罪,各共犯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意味着其他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具体到轮奸犯罪而言,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即包括制服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各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前的准备阶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用酒灌醉等强制行为)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但其后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具有独立性、不可替代性,因此,在轮奸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全部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不能用一般共同犯罪的理论评价轮奸犯罪。各共犯只有自己的行为符合了具体犯罪的构成,才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一般共同强奸犯罪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并没有如此严格,它主要强调主观故意。只要有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他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即可构成强奸共犯。况且,刑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量刑并无特别的规定,但对于“轮奸”犯罪却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能简单地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对轮奸犯罪中的完成形态加以分析。
二、不认定轮奸犯罪存在“未遂”情节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众所周知,轮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伤害也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如果将“轮奸”视为普通的共同犯罪,那么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有被告人未得逞,也将构成“轮奸”(既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被告人却将因此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如果不承认“轮奸犯罪” 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轻罪重判”的结果,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 甲男、乙男共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甲男家中,二人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丙女遂答应二人轮流去卧室与之发生性关系,于是,甲男先行在卧室与丙女发生性关系,随后甲男出来,乙男进卧室,但因丙女有反抗行为未能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案发;
[案例二] 丁男预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家中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事毕后,戊男来找丁男发现此事,遂以让丁男去外面买烟为借口将其支走,在丁男家中强行与丙女发生了性关系。后丙女报案。
上述二案例中,甲男、乙男、丁男、戊男均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考察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甲男、丁男、戊男的犯罪行为明显要比乙男的犯罪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更严重,但在量刑上,按照前述的两种意见分别处理,结果就大相径庭。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不认定[案例一]中乙男属未遂,则对其和甲男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而[案例二]中二被告人也是既遂,对其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如果上述各被告人均没有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乙男所受到的刑罚必然要重于丁男、戊男。实践中很容易使被告人及亲属产生以下想法:强奸不成反而比强奸成的要判的重。出现这种结果,显然不是我国刑法所希望的。但是乙男如能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被认定为未遂,则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所受到的刑罚可能轻于丁男、戊男,而且在比甲男比较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这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更利于罪犯的改造及预防犯罪。
三、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刑法并未要求“轮奸”中各被告人均符合既遂情节。
应当如何来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情节呢?是否只要认定案件性质属于轮奸则各被告人均属既遂的情节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条文的具体表述是这样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从该条文的语意上,我们看不出轮奸必须符合两人以上的行为人轮流强奸妇女,且行为人既遂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在认定被告人构成轮奸情节的同时,并不否认存在未遂情节。
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轮奸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只有对独立的犯罪而言,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等不同的完成形态。轮奸行为是强奸犯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情节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等形态的问题,因此,轮奸犯罪没有未遂犯。但应当注意,轮奸这一量刑情节是由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先后实施的强奸行为组合而成的,对于各行为人而言,本人的犯罪行为自然存在既遂或未遂的形态问题。这样可以正确地解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
上述观点可按如下表达方式具体地反映在判决中,即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处……。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根据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身心侵害程度正确量刑,从而做到“不枉不纵”。
综上,对轮奸犯罪中各被告人划分既遂或未遂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可以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对罪犯量刑,防止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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