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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6:41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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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办发[2002]1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八届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今年起实行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制,重点审核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工业园建设、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建设等指标。据此,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23日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根据九发[2002]5号《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2002年起,对各县(市、区)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审核制。为此,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审核对象
各县(市、区),共12个单位。
二、审核内容及分值比重
主要审核七个方面内容:(1)财政收入。包括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分值比重20%。(2)招商引资。包括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实际引进市外资金、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分值比重20%。(3)工业园建设。包括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园区企业运行情况。分值比重15%。(4)民营经济。包括当年新增户数、注册资本、民营经济纳税额、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值比重10%。(5)农业产业化。包括粮棉之外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分值比重15%。(6)农民人均纯收入。重点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分值比重10%。(7)城镇建设。包括编制县城详细规划、投入建设资金、经营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重点集镇建设等。分值比重10%。
三、审核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评比原则。指标设置宜粗不宜细,有分有合,突出特色。
2、程序简便、部门负责原则。尽可能量化指标,增强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审核。
3、实事求是、奖惩兑现原则。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严格兑现奖惩。
四、审核方式及步骤
审核方式:采取自评自审与部门审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审核相结合,现场审核与领导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审核步骤:每年年初,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据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区别县(市、区)规模大小、基础强弱等,提出七个方面指标的计划任务数和单项审核办法,作为县域经济审核评分的依据。
年终审核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自评自审。各县(市、区)按照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照审核的七个方面内容及指标,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自评自审,填写自评表,写出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审计、监察、财政、统计、外资、合作、经贸委、工商、农办、建设、乡企等部门,采取分项审核的办法,年终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具体审核分工是: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收入,
市外资办、市合作办负责招商引资,市乡企局负责工业园建设,市工商局负责民营经济,市农办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统计局负责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建设局负责城镇建设,市委政研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经贸委等部门参与审核工作。要求挤出"水份",核准基数,所有数据经部门审核、加盖部门公章后,才确认有效。
第三步:按照百分制和七项指标分值比重,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单项审核评分结果,给各县(市、区)综合汇总打分。
第四步:按照百分制计分,部门审核占50%,市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占50%(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办法另行制订),综合两者,排定最终名次。
五、奖惩
按照《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今年完成县域经济七项指标任务总分80%以上的,视为完成任务;以后几年,视情况每年一定。对县域经济通过审核后名列前三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每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倒数第一名,实行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且倒数第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免职或降职;把县域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升降去留的主要依据。
附:(1)《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2)《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3)《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4)《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5)《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6)《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7)《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财政总收入(30分)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分)
入地方库工商税收(20分)
二、评分标准
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两个指标分县(市、区)按市下达任务进行审核,对完成任务的,分别得满分30分和50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完成比例得分。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增幅达到15%的,得满分2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1)加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
比上年增长比例的前三名分别加5分、4分、3分。
(2)减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出现负增长的,按出现负增长的前三名进行减分,分别减5分、4分、3分。
三、审核办法
年终,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数字,对照由各县(市、区)国库、国税、地税、财政四家盖章的国库报表,按税种逐项进行审核,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对发现多报、虚报等不实现象的,除一次性扣减10分外,每虚报一个百分点另扣1分,直至扣完单项分为止。
根据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和减分,计算出各地财政收入单项得分。
(二)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实际引进境外资金(25分)
2、实际引进市外资金(25分)
3、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50分)
二、评分标准
(一)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市外资金两项指标全年计划数,分别计基础分25分。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2.5分;未完成的,每差10个百分点扣2.5分。
(二)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进资在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计划数,计基础分50分。每超过1个工业项目加10分、非工业项目加5分。未完成计划数的,工业项目每差1个扣10分、非工业项目每差一个扣5分。
(三)当年县(市、区)工业园新增实际进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5个或当年工业园新增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进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四)凡当年引进的单个项目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0分。
三、审核办法
(一)年终,各县(市、区)引进的外、内资项目分别向市外资办、市合作办申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逐个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及有关审核的票据。
(二)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审核结果必须加盖审核牵头单位公章,并由一把手签名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引进项目的实际进资是指已经到位的资产(含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到位资金等)。实际进资的确认,以审计部门负责提出报告的数据为准。重点对年度实际进资在500万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进行审核。对房地产项目按实际进资的50%比例折算任务。
(四)所有列入审核的项目,都由各县(市、区)先自行审核,加盖政府公章,并向社会公开后上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上报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零点之前。凡在审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依据的,每虚报一项扣5分,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
根据经审核的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减分,计算出各地招商引资单项得分。
四、各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境外资金、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计划

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万元)引进境外资金(万美元)
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数
引进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数
浔阳区25000 100 55
庐山区27000 300 77
九江县29000 100 77
瑞昌市23000 4000 77
武宁县21000 150 55
修水县29000 150 55
永修县31000 1000 77
德安县22000 100 77
星子县21000 100 55
都昌县27000 100 55
湖口县21000 100 55
彭泽县24000 100 55

注:永修县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含星火工业园500万美元、云山工业园400万美元。


(三)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30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40分)
3、园区企业运行情况(30分)
二、评分标准
1、总体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亩,有规划图和详规,做到高起点规划、高起点布局,并与城镇新区建设相结合,为10分;规划2000亩以下的,不得分。首期开发500亩,并做到"三通一平",为20分;开发少于200亩的,不得分;其余按比例得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并有50%资金的项目投产,得30分;没有达到的,每少100万元扣1.5分;超过2000万的,超过额最多的为第一名,加10分,其余的按超过额占第一名超过额的比例加分。
3、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利润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际上交税收总计分别为10分;按对各县(市、区)三个指标审核数排序分别给分,第1至第8位依次给10-3分,第9位以后视情给2-0分。
三、审核办法
1、每个县(市、区)只审核一个工业园,以各地推荐的工业园为准。
2、投资额以银行凭证、正式发票等为依据;园区企业全年上交税收以当地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为准;园区内企业工业增加值、利润以当地统计部门数字为准;
3、本审核办法中的各项审核指标不包括工业园所依托的母体企业的数字;
4、本审核办法中所称"园区企业"均指园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四项:
1、当年新增户数(20分);
2、注册资本(20分);
3、民营经济纳税额(40分);
4、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20分)。
二、评分标准
1、当年新发展民营企业户数、注册资本均按照15%递增,凡达到15%增长率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2、民营经济纳税额增长20%得30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4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35%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三、审核办法
1、民营企业增长户数、注册资本均以当地工商局台帐为准;
2、税收以当地税务部门报表为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当地财政部门数据为准。

(五)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粮棉之外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20分)
2、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3、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二、评分标准
1、各县(市、区)自报一个主导产业(超过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报不出的,扣5分;其当年产值超过(少于)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按每超过(少于)10个百分点加(减)1分计,加(减)分以10分封顶。
2、自报1个2002年度新增投资5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3、自报1个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年纳税2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三、审核办法
1、各县(市、区)以最大规模的一个主导产业、年纳税最多的1家加工型龙头企业和1家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作为审核对象。
2、审核采取现场察看和查阅税务部门台帐的形式进行。
四、审核说明
浔阳区"农业产业化"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

(六)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完成计划任务即100分)
二、制订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的依据
1、城郊两区,农村非农收入较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得较高,浔阳区300元,庐山区180元。
2、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2300元的永修、武宁两县保持全市增148元的平均水平。
3、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1962元低于2300元的德安、湖口、九江、瑞昌四地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定为150元。
4、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962元的彭泽、都昌、星子发展步子要加快,所以定的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为160元。
5、修水县是国家贫困县,作为特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为145元,即全省平均水平。
三、审核办法
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任务数,市统计局以抽样调查的形式核定数据。审核评分以计划任务数的绝对值为准,每增(减)1元加(减)1分。
四、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划
县(市、区)2001年基数(元)2002年计划数(元)2002年增加额(元)
浔阳区 3452 3752 300
庐山区 2455 2635 180
九江县 2006 2156 150
修水县 1244 3891 45
武宁县 2294 2442 148
永修县 2451 2599 148
德安县 2071 2221 150
星子县 1462 1622 160
都昌县 1375 1535 160
彭泽县 1681 1841 160
瑞昌市 2082 2232 150
湖口县 2001 2151 150

(七)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10分)
1、完成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5分
2、完成两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含社会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20分)
1、100万元--1000万元5分
2、1000万元--2000万元10分
3、2000万元--3000万元15分
4、3000万元以上20分
(三)经营城市(25分)
通过经营城市筹集资金
1、500万元5分
2、600-1000万元15分
3、1000万元以上25分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新增道路面积(包括广场)2万平方米以上10分
2、新增公共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分
(五)县城市容市貌(15分)
1、市容整洁、环境优美5分
2、无占道经营4分
3、无乱搭乱建3分
4、无垃圾死角3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10分)
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1、50万元-100万元5分
2、100万元以上10分
二、审核办法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以审查资料为主,县(市)政府批准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为5分;批准两个为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以审查资料为主,属政府投入的,看实际投资的凭证;属社会投入的,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经营城市:以审查资料为主,看财政预算外收入中土地出让的收入凭证;看出让合同及实际到位资金凭证。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查资料并结合现场,分别按新增道路、新增公共绿地的实际竣工决算为准。
(五)县城市容市貌:以看现场为主,发现问题则扣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每个县(市)推荐一个中心镇作为审核对象,审核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以审查资料为主,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审核说明
浔阳区、庐山区"城镇建设"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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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2号(废止下列局长令、公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2号)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二十一号)的规定,我局对现有局长令、公告以及其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下列局长令、公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局 长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局长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九号

  二、废止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二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六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二号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六号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1985年4月19日)

  2.《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86年6月14日)

  3.《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1987年11月16日)

  4.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1989年12月4日)

  5.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6日)

  6.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1990年7月14日)

  7.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国专利局(43号)公告中著录事项变更收取手续费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
体改委(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国务院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并经上述部门会签,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去年七月二十三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们又根据《条例》对《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决定将本《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加快产业结构和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结构调整,要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地区(行业)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为依据,以优化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优势和潜力,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实行结构调整,要坚持科学论证,公开竞争,平等协商,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依法进行;实施调整可以突破所有制、地区、行业和产业的界限,真正实现资产存量结构调整和企业优势互补;对调整企业富余人员,要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条 实行结构调整,既涉及企业改革,又关系社会安定,必须积极试点,稳步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各级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下同)要会同体改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五条 企业调整结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作用,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无理取闹和有意挑动职工闹事的,要加强教育,严肃纪律;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作出错误决定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的和法律的责任。

第二章 转 产
第六条 企业转产,系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企业实际状况,改变企业主导产品、主营范围、行业性质的行为。凡企业的主导产品为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主要产品严重积压,超常库存达一年以上,产品质次价高,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在调整产品方向后有望扭亏为盈的,可批准或由企业主动实行转产。
第七条 企业转产,凡不要求政府提供外部条件的,可由企业自行决定;要求政府提供外部条件的,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转产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报同级经委审批。其中涉及基建和技改项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企业转产可视同上新项目。在资金方面,可享受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新上项目属于开发新产品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免征流转税的政策;属于上一般产品项目的,初期有困难,按税收管理规定,经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企业转产特定产品或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行业归属、企业类型、统计渠道,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第三章 合(兼)并
第十条 企业合并,系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优势互补原则,将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在一起,形成新法人的行为。
企业合并可采取两种形式:吸收式合并,即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甲企业继续存在,乙企业终止;新设式合并,即甲、乙企业合并成为一新企业,原甲、乙企业均终止。
凡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滞销;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缺少资金,无力转产的企业,经政府决定或批准,并经合并各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并协议后实行合并。


全民所有制企业间合并,可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合并后的企业要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 企业兼并,系指一企业取得他企业产权(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则指取得他企业的经营权),并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企业兼并,一般通过承担债务、出资购买或控股等有偿转让的方式实现。
企业兼并,应由兼并与被兼并企业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自主决定。
企业实行兼并,可按兼并企业确定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归属关系;按兼并资产性质执行相应的税收政策。因兼并引起地区间财政、税收调整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承包企业实行兼并,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企业兼并后,由兼并企业所在地劳动、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挂钩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被兼并,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经委会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不同地区的,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经委协商一致后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或新法人承担,兼并企业或新法人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可订立分期或减免偿还协议;银行对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第十四条 被兼并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原则上应转入兼并企业。在职职工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由兼并企业酌情安排。被兼并企业职工按兼并企业的用工形式管理,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有期限的,期满为止。原有物资、能源、技改、运输等指标,可视兼并企业需要划转;原有银行贷款由兼并企业归还,或由发放贷款的银行同兼并企业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兼并亏损企业的,属于政策性亏损补贴,经财政部门审核,应拨付兼并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属于经营性亏损,亏损额允许单独挂帐,由兼并企业分期消化。短期内难以消化的,可实行内部单独核算、自计盈亏;为处理积压而降价销售形成的亏损,在考核企业效益时,可不按亏损对待,允许挂帐处理,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
兼并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的亏损而减少的利润,三年内在考核企业效益时视为实现利润;兼并企业为扭亏增盈而新上适销对路产品及“短平快”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技改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酌情减免所得税、流转税。
企业合并可享受企业兼并的同等待遇。

第四章 停 产
第十六条 企业停产,系指政府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整顿企业内部管理的行为。企业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为六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企业因季节性停产或因限产而形成的临时性停产及处罚性停产,不在此列。
凡企业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管理混乱,经营性亏损两年以上,经整顿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可望在限期内改观的,可批准实行停产。
第十七条 企业自行停产,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出限期停产整顿实施方案和企业自救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经委,由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政府责令停产,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委,由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在停产整顿期间,经有关银行批准,企业原有贷款自批准整顿之日起可计息缓收;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税;实行承包的企业,财政部门应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组织生产自救确需待业保险金扶持的,可按劳动部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职工只发基本工资;三个月仍不见好转的,工资应适当下调;年老体弱职工和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放长假,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实行厂内退养。允许职工调出或自谋职业。因领导不力,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扭亏目标的,企业厂长(经理)应予免职,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调往其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经停产整顿,企业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管部门有权决定终止整顿,责令企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
(1)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濒临倒闭的;
(2)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3)经限期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第五章 解 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解散(即关闭),系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决定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凡转产无条件;合、兼并无对象;停产整顿无好转;长期严重亏损、濒临倒闭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可批准实行解散。企业一经宣布解散,并办理产权、工商注销手续,企业法人即行消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解散,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委会同同级财政、计划、国有资产、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解散的企业,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负责企业的清理工作和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一经批准解散,应立即由清算组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关停财务处理的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关停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含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编造清册。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处理。企业主管部门还应适时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
第二十五条 解散企业的清理维护费,应在企业原有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处理资产及债权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 解散企业的资产,应实行有偿转让或拍卖。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给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方法和程序,按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跨地区、跨行业、跨产业无偿划转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解散企业凡擅自抽调、挪用、出借、出租或隐匿、私分企业资产,与人合谋压价出售,自动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清算组有权追回国有资产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财政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关停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解散企业处理资产、清理债权和生产自救等所得收入,应优先支付企业清理维护费,然后依民事诉讼法程序,依次清偿债务:(1)职工工资、生活费和劳动保险费用;(2)国家税收;(3)银行贷款;(4)其他债务。
解散企业清偿结束尚有结余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缴,商有关部门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有关清算事务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解散企业注销前,企业主管部门应尽可能负责在本系统内安置其职工,并优先安置工龄长(一般十五年以上)的职工和有专长职工的工作。确实安置不了或不服从安置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调剂或实行社会待业。
鼓励解散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鼓励并扶持他们从事第三产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调转手续或发放营业执照。在符合用工单位要求、条件相近的前提下,可优先推荐解散企业职工就业。
对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解散企业注销前,应发给职工基本工资或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解散企业的待业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行业保险的有关规定领取待业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解散企业离退休员工的离退休费,凡已参加退休统筹的,在退休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的,清理期间,在清理维护费中列支;清理结束并注销的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离退休员工的医疗费,可比照解散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宣布解散后,有关监察、纪检、审计部门应负责查明企业解散的责任,对主要责任人要给予相应处理;企业原有领导人员的职务自行免除,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或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六章 破 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资产、安置职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享受本规定有关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原则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调整,所得场地搬迁有偿转让费和补偿费,经省(区、市)经委、财政部门批准,应主要用于企业搬迁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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