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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53:11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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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省人大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行的开展,加速我省国土绿化进程,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适龄公民。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法定的、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场所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进行其他绿化劳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义务植树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城建、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城镇各部门、各单位除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外,还应按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从事其他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义务植树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绿化委员会的要求,确保植树质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并提供植树场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绿化委员会,统一主管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培训义务植树技术骨干,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知识,提供技术服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木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凡男性十一岁至六十岁,女性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条 履行义务植树的公民,除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外,每人每年应植树不少于3棵,或完成相当于两个劳动日的绿化工作量。
第十一条 实行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末应将当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地点、数量、成活率和下年度义务植树的人数,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市、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核实,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权所属单位负责解决或报请当地绿化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树木、花草,归集体所有者所有。如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确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所属单位或承担管护者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城市和农村植树成活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保存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一)城市公共地段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统一安排,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分段划片,指定就近单位负责管护。
(二)县城公共地段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管护。
(三)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四)铁路、公路、水利等系统的义务栽植的树木,可由本系统、本单位管护,也可承包给他人管护,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应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每个劳动日按所在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由当地绿化委员会统一收缴,上交同级财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开展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七条 绿化委员会所需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义务植树或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和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每人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处以应缴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绿化费2‰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管护者补栽补种外,并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五)损伤义务栽植树木、花草的,应赔偿损失。
罚款收入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破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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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铁路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铁路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的计划、经营、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路经济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组织调解铁路内部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组织交流经济合同管理经验。
第六条 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为各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审核经济合同,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负责经济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3、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
4、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5、协助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6、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与非诉讼活动;
7、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专、兼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8、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和统计制度,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经济合同管理部门报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及统计报表。
第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培训的专门人员担任。
各单位要为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安排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十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单位签订合同。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否则不能与之签约。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文本;涉及铁路专业的经济合同文本,由部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文本,以供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六条 对签订数额巨大,涉及不动产,履行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和签订法律有规定需要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应当设立鉴证或公证条款。
第十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如果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签订经济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通报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属于铁路内部的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经过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调解协议,拒不执行的,主管单位领导可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与路外单位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必须在诉讼、仲裁有效期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审核、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以权谋私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铁体法〔1991〕169号发布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深发改〔2005〕344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2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
   3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初审
   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
   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



1号 许可事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内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计委令第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署税发〔2002〕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3.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5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2003〕829号)。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见注5,附电子文档);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注: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的,则须另外提交:
   ① 项目资本金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银行出具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② 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2份(加盖公章);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见注4):
   1.申请报告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批复免税确认书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3.已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注1: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是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一条规定范围;4、国家另有规定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上述范围外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注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规范的文件标题,公司文号,可行性研究批复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用汇额度,设备使用地点,项目达产后新增产值,新增就业岗位,项目单位现有情况简介,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
   注3:申报软件下载: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注4:项目确认书变更中项目确认书延期的办理,应当在本确认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注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及协作配套等方面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不同行业的项目,其可行性内容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人代表名称、职务、国籍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
   1.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3.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4.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价结论)、问题和建议。
   (三)项目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及确定的依据,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六)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土地、厂房、用水、用电、原材料、燃料供应、运输等协助配套资料的需要量及其来源)。
   (七)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八)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九)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含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十一)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治理方案。
   (十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括土建、设备费用,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十四)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包括财务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及环境评估。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的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主要附件:
   1.合资、合作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3.有关部门或投资商对资金安排的意见(利用国家资金的,须附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的意向性承诺文件;
   5.产品返销国内的,要有有关部门对返销产品的安排意见;
   6.有关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专有技术出口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项目确认书类),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项目法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
   (二)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 E-mail


主管单位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主要经营范围


归口系统

建设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隶属关系


单位性质

所有制类型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负责人手机

负责人传真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传真


单位定编

单位现有人数


注册资金

企业投资总额


   项目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项目负责人

履历


项目负责人

责任与任务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3页共3页
   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项目确认书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

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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