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20:17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中央编办 中国残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0.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2002年2月26日 高检发政字[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是以检察官为主体的队伍,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和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德治在提高检察队伍道德素质方面的作用,有助于广大检察干警自觉形成与“三个代表”和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推进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指导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也是推进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检察官处在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第一线,极少数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道德防线首先被打开缺口的。只有大力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才能从根本上建设一支能够担当新世纪重任、党和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实践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全体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动员,精心实施,把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二、大力加强经常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素养,教育是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抓好经常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一要拿出专门时间,认真组织学习《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使全体检察干警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熟记会背,能讲会用,在潜移默化中加深理解,约束行为,打牢道德根基。二要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日常教育和检察官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进入教材,进入课堂。三要采取干警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培养和树立各类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使广大干警受到教育。四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坚持不懈地把符合“三个代表”和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不断灌输到干警思想之中。
三、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实践活动
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吸引广大干警普遍参与,是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在执法工作、争先创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明确和体现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一要立足于本职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尤其要在执法活动中明确和体现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使之贯穿到执法活动的各个层面。二要通过广泛开展检察文化活动,陶冶干警的道德情操,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三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的表率作用。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取信于干警。
四,切实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制度是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把以德育检与依法治检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有利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养成的有关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政工、纪检部门和各种群众性团体的作用。要加强对检察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讲评,严格奖惩,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及道德要求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要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向社会公示,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督促广大检察干警在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中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形象。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忠 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公 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清 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严 明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在2010年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暨省部级领导干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题研讨班上,李克强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医改办与各省政府签订了2010年医改目标责任书。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等成果,落实提高保障水平等各项政策措施,着力创新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和门诊统筹。为切实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中涉及我部职能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一)努力完成扩面任务。要摸清底数,分解指标,将参保扩面列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医疗保障的知晓率。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通过分片包干等办法,将扩面任务落实到人,确保任务完成。已完成扩面任务的省份要再接再厉,争取将更多的人纳入医保。

  (二)着力解决重点人群的参保问题。各省要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就如何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所属统筹地区提出工作要求,并制订考核方案,力争年底前将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脱钩。将选择参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力度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人群参保。

  (三)探索建立引导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新,采取缴费和待遇挂钩等方式,促进连续参保。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把服务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并充分发挥社区、就业管理部门、学校等单位的作用,制订适应全民医保要求的全面、便利的参保登记办法。要探索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参保人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落实新医改各项提待政策。各省要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注重均衡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参保人群的待遇水平,着力促进社会公平。要充分利用财政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的有利时机,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优先解决提高参保居民的住院待遇标准。要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进一步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原则上各地居民医保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特别是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60%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财政补助水平分两年到位的地区,可以在2011年完成提待指标,但今年要出台相关政策。在整体提高住院待遇水平的同时,要重点向困难人群和大病患者倾斜,切实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各省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要求确定本省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指导地方做好方案,不单建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探索适宜的管理方法,确保基金安全。要坚持基本保障,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起步,逐步扩大支付范围;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完善付费方式。积极发挥医保在医疗服务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从基本国情和当地实际出发,在认真总结过去付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转变单一付费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按人头、按病种、按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通过改革付费方式,实现机制转换,充分发挥医保付费方式在引导和监管医疗服务行为上的机制效应,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实行其他付费方式时,要根据当地以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测算,通过谈判的方式合理确定支付标准。积极探索不同付费方式下的医疗服务监管重点,应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相应的临床诊疗路径、出入院标准等服务质量标准。通过严格协议管理,既要以机制转换解决按项目付费条件下的多检查、多开药、开贵药问题,也要防止其他付费方式下分解住院、分解处方或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现象,切实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二)引导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促进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尽可能地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提高医保基金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逐步探索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院双向转诊办法。

  (三)做好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各省要做好本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发布工作,及时调整更新药品信息数据库,确保新版药品目录按时顺利实施以及基本药物的报销,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探索建立谈判机制。探索建立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通过协商谈判,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服务内容、考核指标等各项标准。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一)明确医保基金性质。医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切实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各地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不得改变医保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医保基金直接补助或变相补助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后减少的收入。

  (二)实行收支预算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精神,与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制度相结合,实现基金平衡的动态调控,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在6至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应当编制基金平衡预算;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当年可编制赤字预算;低于3个月或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要认真查找原因,通过加强支出管理、改革结算方式、调整费率等方法,合理控制费用增长,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同时做好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对医保基金影响的评估工作。

  (三)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统一缴费和待遇政策、基金统筹调剂使用、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服务网络的要求,促进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过渡。同时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筹资和管理中的作用,处理好扩大就医范围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四)确保基金安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的地区,要做好移交前的基金审核工作,移交后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不降低参合人员待遇。探索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地区,在委托过程中要保证基金安全,涉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不得委托。组织做好医保基金专项稽查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风险。

  五、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一)努力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除个人应付部分外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费用根据各地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的相关规定,也要努力实现直接结算。探索通过经办机构拨付周转金或预付医疗费用等办法,逐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收取住院押金的数额,要求对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原则上不再收取押金,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全面推进生育医疗费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探索按病种付费,杜绝将医疗费包干发放给个人的做法,做到在规定的范围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二)做好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快推进省内联网结算,解决参保人员同省跨市异地就医问题;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解决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问题。实施方案要报送部社保中心备案。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指定专人,明确流程,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要根据全民医保和新医改各项政策落实需求,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数据信息实时交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捷服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要求,加快发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已经有医保卡的地区,要逐步向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卡过渡。

  六、其他相关改革

  (一)推进和完善聘用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90%以上。在岗位空缺时,要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人员。抓好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收入分配以及解聘续聘的基本依据,切实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认真做好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年内基本完成公立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医、药、护、技各职种应根据时间工作需要,结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

  (三)落实绩效工资政策。各省(除西藏外)要在6月底前将本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确保年底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其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结合本地基本药物制度推进进度,在确保平稳实施的基础上,由各地政府统筹考虑,尽早实施,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兑现。

  (四)配合做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启动实施工作。开展全科方向、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岗位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医疗卫生人才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