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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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1〕1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第八条调整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一款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第三款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三、第十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第二十九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二)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三)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五、第三十四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二)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六、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尽快办好商品市场封闭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商品市场建设
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中国(十堰)汽配城在我市汽配市场建设与管理中的带动示范及市场辐射作
用,经市政府同意,将中国(十堰)汽配城作为封闭式运行试点,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汽配城(以下简
称市场)封闭式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服务,对外联系宣传。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在市场试营业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放水养鱼”、“先发展后规范”的原
则,鼓励引导经营商进场经营。在200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
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二)市场正式营业后,减少以下行政性收费:
(1)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
(2)减半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免收房屋出租许可证办证费;
(3)房屋租赁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4)户外广告费免收二年。
税务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化办事程序,从优核定税收标准。
三、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
(一)对经营商户实行“税费明白卡”,由市场管委会审定税费项目, 公开收取标准,
接受群众监督。
(二)商户每月按卡定期自行申报缴纳税费,对拒不缴纳税费的, 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收
缴。
(三)禁止“税费明白卡”以外的任何收费和摊派(包括强行征订各种报刊杂志)。
四、严格市场检查制度
市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实行自我约束、自查自纠、规范经
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市场检查,确需进入市场检查的,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统一安排进行。
五、搞好市场的各项配套服务
(一)市场管委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研究市场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如有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市场管理中的
有关问题。
(二)市场主办单位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采取措施为进场经营商户提供金融、交
通、通讯、安全等方面的服务。市场主办单位除收取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外,
不得对商户乱收费,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市场管委会审核批准,否则经营户
可以拒绝交纳。
六、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胡仲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吴修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知林 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传贵 市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建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徐洪保 市房管局局长
陈文海 市国税局副局长
罗 涛 市地税局副局长
罗 勤 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建军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邹联强 市白浪工商分局局长
王 明 市大明公司董事长
张平原 市富桥公司总经理
王振良 市震洋公司总经理
袁志成 市汽车零部件城总经理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 邹联强 白浪工商分局局长
副主任 王 明 市大明公司董事长
办公室成员:由白浪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派出所、房管所和投资商派员参加。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平台建设,确保我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铸龙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为了实现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兴工强市”方略和《中共银川市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银党发〔2008〕2号),确保我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铸龙工程”的顺利实施,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和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推出“银川市中小企业综合授信担保贷款”项目,通过建立共建基金、联合审批、批量放款、共担风险的机制,可有效缓解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运作平台
该方案由银川市经委、银川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贷款企业属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由“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予以支持;三区两县一市每年投入100万元予以支持”(银党发〔2008〕4号),建立公共基金池,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加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平台建设。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银川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经济园区所属具有成长性、特色型且符合所属园区的发展规划,连续经营2年以上,资产规模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等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各方的职责
融资扶持采取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推荐、总额控制、联合评审、质物监管、结算监督的方式进行,各合作方职责如下:
1、政府管理机构负责融资扶持平台的搭建、资金筹集、项目评审、项目的筛选与推荐;
2、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筹集、申贷企业的项目初审和推荐、参加联合调研评审以及对贷款企业抵、质押物进行监管;
3、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调研评审、贷款的发放及相关程序、对贷款企业的结算帐户进行监管及联合进行贷后检查等。
四、运作方式
1、出资方式及比例
为最大程度扩大担保额度,同时秉承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专项基金、专项担保的方式,建立专项公共基金池。由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筹资建立公共基金池,根据最后的实际筹资额确定总体贷款资金规模。专项公共基金池的资金规模初步设定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为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辖区内企业的可融资额度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的实际出资额挂钩。出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可按1:5的比例放大,200万元以上按1:7的比例分段放大。为了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提升园区内企业的信用互助能力,申贷成功的企业应按照贷款额的5%向基金池补充基金,待企业到期正常还款后退还此笔基金,此笔资金不计息。
2、基金的使用
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融资担保和代偿,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池基金以专项担保基金名义存入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采取专户专管方式,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在贷款银行开设专用代偿赔付账户,用于在规定期内未按规定归还贷款的资金赔付,该资金不得随意动用。
3、项目的评审
1)由申贷企业所属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项目推荐,初审推荐的基本标准详见《初审推荐表》。
2)由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四方成立联合调研评审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调研、评审。
3)评议表决采取四方联合审议形式,四方共设评委11席,其中金融机构5席、银川市信用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1席、申贷企业所属县(市)区或园区管委会1席、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4席,四方均同意的企业通过评审(金融机构遵照总行审贷会议制度、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遵照中心评审会议表决制度)。
4)联合评审采取项目一级评审制,单笔最大额度不超过担保基金的10%(1000万元)。
4、风险的控制
1)抵质押物的设置和监管
由于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部分企业存在土地手续不全或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中,且该宗土地地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因此对申请贷款企业的土地购买价值确认以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所出具的已付清原始购买价值确认书为准。为有效的控制风险,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抵押的土地机器设备承担如下责任:
(1) 监管责任。对抵押于担保中心的土地、厂房建筑物,在借款期间内,该企业的土地厂房等不得抵押、出租、出让、变卖,并且配合企业积极办理固定资产权证手续,及时告知贷款行和担保中心办证进程,并出具监管承诺书,若因园区违反监管协议的规定造成风险损失的,按贷款企业贷款额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管理责任。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限中如发生分立、变更、搬迁等重大影响生产经营管理的事项,及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担保中心以便采取措施,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
2)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为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借款企业应在贷款行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由贷款行负责对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及结算帐户现金流状况实施监管,并及时与担保中心沟通。
3)如发生代偿,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
4)各县(市)区和园区代偿率超过20%的,暂停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待代偿资金收回后或园区将代偿资金补齐后,再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5)各县(市)区和园区管委会的基金出资只对本辖区内申贷企业承担责任,不对其他县(市)区和园区企业承担责任。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