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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27:25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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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1)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2)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4)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5)“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3.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4.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财税扶持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6〕12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为财政补助(含贴息、奖励),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区的企业先由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要求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4)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按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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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1号


铜陵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铜陵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侯淅珉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铜陵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件,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第七条 我市以下区域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沿新路以西,天店路、隆门路以北 ,滨江大道以东,翠湖六路以南;狮子山区铜霞社区、狮子山社区及狮子山经济开发区。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化地、苗圃;

(七)国家机关、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商场、宾馆、饭店、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一)殡仪馆、公墓等场所门前交通干道及两侧及其广场、停车场等外围区域;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丧葬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在指定区域和地点燃放。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于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履行卫生责任区燃放残留物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领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领域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4]54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实现重大技术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的要求,本着体制、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指导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工作,经研究,确定了2004-2005年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领域(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在重点建设领域内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通过项目主持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
  二、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各项目主持部门申报项目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4年5月31日, 2005年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1月31日。
  
   附件:2004-2005年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领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2004-2005年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重点建设领域

  一、2004年度重点建设领域:
  软件
  移动通信
  数字电视
  电子政务
  网络与信息安全
  基因工程药物
  手性药物
  新型疫苗
  动物生物反应器
  水资源开发利用
  二、2005年度重点建设领域:
  下一代互联网
  汽车电子
  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
  产品绿色设计与清洁生产技术
  煤化工
  船舶先进制造
  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
  核应用技术
  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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