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31:50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入春以来,我国华北、西南及南方部分省(区)降水偏少,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特别是3月底以来,河北、山西、云南等地森林火灾呈暴发态势,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国家森林资源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近期,随着气温回升,高火险天气增多,加之清明节前后,林区人员流动频繁,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火灾隐患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将更加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判断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大力植树造林的同时,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放松,保护林业建设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华北、西南等高火险省(区、市)要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火灾防范准备。其他地区要查漏补疏,克服任何麻痹侥幸思想,确保本地区春季防火不出大的问题。
  二、努力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部门、地方防火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防火法制教育。近期,要围绕野外火源管理和安全用火规定,进一步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防火扑火知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做好火险气象信息发布、防火动态报道。要及时宣传森林防火典型案例,通过典型事例教育群众,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
  三、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分片包干,分头带领工作组赴基层组织开展全面扎实的森林防火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对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进行蹲点督察。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防火紧要期要实行封山防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持依法防治,林业、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用火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惩火灾肇事者。
  四、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要立足于防大火、救大灾,高度重视森林防火预警机制建设,全面加强应急处置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防火主管部门要全方位监测林火,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发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不同火险等级采取相应工作措施,高火险时段要落实超常规应急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扑火人员到位,高效妥善处置火情。平时要加强值班调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报告火情。
  五、科学组织指挥扑火
  扑火工作时效性和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科学指挥、科学扑救,做到出动快速、扑救高效、撤退安全。要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强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要加强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扑火指挥员要熟练掌握科学指挥知识,扑火队员和林区群众要通晓安全避险常识,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要突出保护重点,超前安排做好城镇、村屯、油库、风景区以及其它重要设施的防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要坚持“打小、打了”的原则,把小火当作大火打,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亲自解决实际问题,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靠前指挥。要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细化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个行政辖区和单位。要加大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时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充实人员,担负起指挥和指导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消防、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民警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预防与扑灭重大森林火灾,形成工作合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4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设置PET中心(正电子发射断层仪,医用小型回旋加速
器及自动合成仪),用以制备使用含正电子类放射性核素药品的情况日益增多。鉴于这类放
射性核素的物理半衰期很短(如氟[18F]T1/2=110分钟,碳[11C]T1/2=20分钟等),大部
分需要在医疗机构内自行制备,然后合成放射性药品供病人使用,因此,必须加强此类药品
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下达《医
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年十月十九日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简称PET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PET中心系指配备正电子发射断层仪、医用小型回旋加速器及自动合成装置的
医疗机构。

第三条 凡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PET中心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必须具有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PET中心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和所在
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需经本单位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
研制的新药如已有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应不低于该标准;如无国家标准,应将起草的
标准报国家授权的药检所复核。

第七条 PET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全面的核医药学专业知识,并具高级技术职称;具有
专门从事加速器、自动合成仪运行、保养的专业人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的人员。

第八条 PET中心的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建筑布局合理,应与药品制
备工艺流程相适应,并方便受试者检查。制备最终产品的局部暴露环境空气的洁净度应为100
级。

第九条 PET中心应建立加速器、自动合成仪的运行、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
其可靠性,并有专人负责和记录。

第十条 应制定制备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备过程中所用原料药(包括靶材料)、试剂、
除菌过滤器、产品容器、塞盖、注射器等应有固定来源及规格标准,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按照国家批准或国家授权的药检
所复核的药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至少保存二年,不合格产品禁止用于人体。质检仪器
应定期进行校正。

第十二条 PET中心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药品质量
及检验应接受国家授权的药检所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
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要高质量地完成“九五”期间的工商管理培训任务,关键在于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从事工商管理培训的师资队伍。当前,在国家经贸委审定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和普通大学〔以下简称培训院校(中心)〕中,一支专兼结合的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
伍正在形成,涌现出一批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理论造诣较深、熟悉企业情况、教学方法生动灵活、教学效果较好的优秀教师。但从整体看,目前这支师资队伍与“九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总体发展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部分教师知识
陈旧,教学方法落后,层次不高;部分教师特别是新上岗的青年教师不熟悉企业情况,缺乏实践经验;有些地区、部门的主管机构和培训院校(中心)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缺乏足够认识,措施不够得力。从长远看,培训将越来越趋向市场化,培训对象对培训院校(中心)
和教师将有更多更严的选择;从现实看,随着境内外培训机构在工商管理培训方面的日益介入,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都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工商管理培训工作,全面贯彻《“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以下简称《培训纲要》),进一步加强师
资队伍建设,确保工商管理培训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订规划,把师资队伍建设置于基础性地位
完成《培训纲要》所提出的培养造就一支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素质职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目标,是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和各培训院校(中心)的应尽职责和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要关心、帮助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培训院校(中心)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并采
取切实措施,提供政策、经费支持。各培训院校(中心)要充分认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把该项工作置于各项基础建设的中心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加强规划,既着眼于长远,又切实可行。要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专业结构、年龄梯次等情况,力
争做到规划科学,配置合理,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二、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师资水平
(一)要注重骨干力量培养,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各培训院校(中心)要优先选送一些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到国内外一流大学深造,进行中长期专门培养,同时加强实践锻炼使之成为工商管理培训教学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充分发挥学科
带头人的传导作用,在学术研究、知识更新、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成为培养师资的“师资”。
(二)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研究和交流。各培训院校(中心)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积极进行教学方法革新,注重教学效果,倡导灵活多样的授课方法;授课内容应体现“宽、新、实”;要组织工商管理培训课程研究小组,开展校内和校际之间的研究与交流。
国家经贸委将联系和确定一些报刊杂志,开辟或增设工商管理培训专栏,成为各培训院校(中心)提高教学水平、交流研究成果的园地。同时,还将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成立工商管理培训课程学科组,加强教学研究,促进师资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
(三)要贯彻理论与实践并重原则,增加教师深入实践的机会。对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除了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外,还应注重对管理实践环节的熟悉和锻炼,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行及经营管理的现状、问题和新鲜经验。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应积极
主动地支持和协助培训院校(中心)建立对口的实习基地,为教师深入实际、了解企业改革情况、积累实践经验创造有利条件。各培训院校(中心)应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或挂职锻炼,鼓励和支持任课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到企业做专题研究,并予以制度上的保障和必要
的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多组织一些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学习交流或出国考察。
(四)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师资培训班或研讨班,加快教师队伍成长。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要有计划地举办工商管理培训各门课程的师资培训班或研讨班,必要时可采取调训方式,各培训院校(中心)应组织有关任课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经贸委也将继续举办一系列工商管理培训师
资培训班或研讨班,使教师了解和掌握有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和最新发展动态。培训班或研讨班可主要采取直接与国内外专家学者、富有教学经验的同行一起研讨分析、互相启发、交流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深入解剖工商管理培训教学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开阔思路,务求实效,着眼于共同提
高。
(五)拓宽师资渠道,形成相对稳定的师资网络。各培训院校(中心)在努力加强本单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应拓宽师资来源,选聘一些高等院校优秀教师、知名专家、熟知国家经济政策的政府官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人员等作为工商管理培训的兼职教师,以弥补自身
师资力量之不足。各培训院校(中心)之间要加强联合,相互支援,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形成优势互补、专兼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网络。
三、致力完善各项制度,搞好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教师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培训院校(中心)要建立健全工商管理培训任课教师的试讲及竞争上岗制度、教学管理人员跟班听课制度、学员意见反馈制度等,以强化对教学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国家经贸委将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和制订科学的评估体系,并据此对培
训院校(中心)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有志之士、有识之士投入工商管理培训。
(二)积极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各培训院校(中心)要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放在突出地位,切实解决教师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工商管理培训的支持,要努力改善硬件环境(教学设施、教室配置等),保证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实
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条件。各培训院校(中心)应从每年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广辟国内外各界捐助途径,专门用于改善教师居住条件和参加进修、考察活动。
(三)加强考核,逐步推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工商管理培训质量,国家经贸委将逐步推行工商管理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工商管理培训专业教师资格的考评指标体系,对承担和即将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自下而上的考核评估
,合格者由国家经贸委统一颁发“工商管理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此项工作将于1998年上半年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广。



1998年1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