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52:54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86号


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和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市政府设立“嘉兴市农业丰收奖”(简称市丰收奖)。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丰收奖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参评条件。
申请参加评审的项目,应是通过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项目,尤其是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中,科技含量高、推广面积大、示范效应明显,对保障粮食安全、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县及县级以下单位;
(二)项目列入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实施一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项目验收;
(三)成果无争议;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评选标准。
根据项目应用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小,市丰收奖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极为显著。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建立市丰收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委员人选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被推荐的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委会委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
(一)推荐:市丰收奖申报项目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及建议奖励等级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材料要求:申报市丰收奖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验收证书原件;
3.工作技术总结;
4.应用证明原件;
5.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6.其它有关附件。
所有材料须统一用不小于四号字的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需提供申报书20份。
第七条 审查。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形式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申报项目实际工作时间1/3以上,且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推荐11人、7人、5人;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须占一定比例;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公务员一般不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推荐5个;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评审。
市丰收奖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否则评审结果无效。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但获奖项目必须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认可。
评审结果在嘉兴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结束后,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奖励。
市丰收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8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对获得奖励的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并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奖金由第一完成人和其它主要完成人协商,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条 附则。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市丰收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贯彻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我市市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6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进行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南京长江岸线利用初审
  2、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的审批
  3、股份制企业设立、改制的审核
  4、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及其年检、粉煤灰准用证的发放和年检
  5、机电设备招标方式、招标方法及招标人的资格核准
  6、客车租赁企业设立的备案
  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9项)
  1、全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2、第二、三类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特别许可证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核
  3、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管理的审核
  4、锅炉新增与改造的核准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的审批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的审批
  7、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核
  8、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管理、变质或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管理的审核
  9、接待国际视察工作检查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6项)
  1、在宁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投标许可
  2、城建监察证的审核
  3、新开工城市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审核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有关规费的冲抵、记帐的审批
  5、城建资金计划审批
  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的核准


  南京市教育局(14项)
  1、市属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备案
  2、区县教委负责审批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名称含"南京"字样的核准
  3、区县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核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非学历证书考试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的核准
  5、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合格学校的审批
  6、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的审批
  7、南京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审批
  8、评选表彰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名校长的审批
  9、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及聘任的审核
  10、省德育先进学校的评估确认
  11、市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核
  12、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审核
  13、中小学饮用水、学生奶、营养餐进入校园的核准
  14、小升初招生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10项)
  1、市秘密技术定秘、解密及涉外科技秘密事项的审核
  2、本市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核
  3、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核准
  4、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核
  5、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批
  6、本市专利侵权认定和纠纷调处的审批
  7、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8、市优秀软件奖评审、奖励
  9、命名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核准
  10、南京科技功臣的评审


  南京市公安局(18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的审批
  2、企事业单位招收经济民警政治审查的审批
  3、宾馆饭店涉外会审
  4、消防产品、申报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核
  5、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登记的备案
  6、对持C照驾驶营运车辆登记备案
  7、机动车报废更新的核准
  8、除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审核
  9、机动车驾驶员委托外地代审的核准
  10、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准
  11、驾驶员考试的核准
  12、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核准
  13、机动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发动机清洁净化的核准
  14、机动车检验的核准
  15、查验机动车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凭证的核准
  16、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报告制度的备案
  17、客运车辆"春运证"的发放
  18、十项措施户口审批


  南京市民政局(8项)
  1、县属村委会变更及其命名更名的备案
  2、超过规定面积建墓的审批
  3、江苏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定
  4、南京市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
  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核准(不含县)
  6、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病残退休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7、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8、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不含县)


  南京市司法局(4项)
  1、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的发放的审批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考核的核准
  3、公证档案借调、查阅的审批
  4、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的核准


  南京市财政局(10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
  2、市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的备案
  3、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坏帐损失的核销的备案
  4、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划转的备案
  5、市级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准
  6、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的审批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的审批
  8、市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发放与核销
  9、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审批
  10、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批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市属困难企业工资预留专户的审批
  2、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的审核
  3、特殊行业招收职工子女和职工因公死亡顶替招收的核准
  4、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准
  5、纳入医保范围的新添大型医疗仪器及治疗项目、治疗性医院制剂准入的审批
  6、劳动保障监察的核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4项)
  1、县城建设用地批后项目供地情况的备案
  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审批
  3、县城所在镇、建制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调整的审核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审核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执业药师报名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1项)
  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的审批


  南京市政公用局(6项)
  1、市政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的审核
  2、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
  3、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审核
  4、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的核准
  5、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价格的审核
  6、外地进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备案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项)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核准


  南京市园林局(1项)
  园林绿化、古建筑施工新申请资质的审核


  南京市交通局(8项)
  1、船舶交易的核准
  2、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企业资质的核准
  3、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发放"尾气检验员证"的核准
  4、涉及与航道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工程设计、河道整治等工程项目规划的审批
  5、《船舶技术认可证书》、《船舶设计认可证书》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合格证及年审的核准
  7、《装卸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8、外省、市搬运装卸单位驻宁经营的审批


  南京市农林局(6项)
  1、省、市级范围水产原(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备案
  2、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备案
  3、市农机化项目资金的审批
  4、动物疫病的疫点、疫区、威胁区的划定及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的审核
  5、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6、农林行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300万美元以下非生产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2项)
  1、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
  2、在南京地区注册的拍卖企业的设立审核


  南京市粮食局(2项)
  1、市级储备库专项的审批
  2、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文化局(3项)
  1、在宁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审核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与撤销、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的审核
  3、申办涉外非商业性演出的审核

  南京市广播电视局(3项)
  1、广电系统内音像制品的管理(批发)的审核
  2、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备案
  3、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新闻出版社(1项)
  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的审核

  南京市卫生局(2项)
  1、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的审批
  2、新增医疗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体育局(1项)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器材、人员、安全条件是否具备从业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1项)
  华侨和港澳同胞特殊坟墓处理的审核


  南京市外事办公室(1项)
  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政审的审批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发行新股、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东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保密局(1项)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网络)备案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8项)
  1、系统内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内生产型企业的备案
  2、系统内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的备案
  3、系统内企业改制中的坏帐核销的备案
  4、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备案
  5、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的审核
  6、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备案
  7、依法可不参加招投标的工程施工核准
  8、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核准


  南京市档案局(1项)
  市以上重点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审核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3项)
  1、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
  2、外地县(市)级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核准
  3、外地企事业单位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的备案


  南京市台湾事务办公室(7项)
  1、在宁常住台胞的备案
  2、台湾籍同胞升学加分审批
  3、台胞捐赠的审核
  4、全市台胞接待工作的备案
  5、在宁涉台社团的审批
  6、涉台突发事件的报告、预案和处理的审批
  7、在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的审核


  南京市港务管理局(1项)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4项)
  1、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审核
  2、农资经营的审核
  3、再生资源收购网点的审核
  4、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1项)
  南京市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资质认证的审批


  南京市气象局(3项)
  1、传播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核准
  2、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行性论证核准
  3、气象有偿服务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安全局(1项)
  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防谍教育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