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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5:31:07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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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1996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鞍山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城建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认真组织开展“门前四包”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及管理人员和严格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应有“门前四包”监督管理执勤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本责任区的“门前四包”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四包”内容为: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
1、责任单位应按市“门前四包”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在责任区内设置痰盂、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2、责任区内无痰迹和纸屑、果皮、烟头等各种废弃物。
3、责任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商业门面、牌匾、灯箱等各类设施按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整修粉饰,保持外形美观。
4、责任区内无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包城市绿化
责任区内树木花草长势良好,花坛、围栏等完好整洁,无明显缺株、死株和残缺破损的绿化设施;无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钉挂、拴挂物品及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三)包公共秩序
责任区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摊设点。
(四)包公共设施
保持责任区内人行道板、沿石、下水井箅、井盖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八条 责任单位每年年初与所在街道办事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责任期限为一年,同时交纳不高于2000元的抵押金。抵押金由所在区城建管理部门设专户存储,年底完成全部责任目标,抵押金本金及利息一并返还。
第九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及监督执勤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责任区内树木、公共绿地的抚育、补植、修剪及绿化设施维护;
(三)负责责任区内属自有产权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临街一面的装修、粉饰;
(四)负责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秩序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上报市区城建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在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有关规定的,执勤人员应会同区城建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也可受城建管理部门委托对5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门前四包”管理和执勤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门前四包”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票据。
第十二条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门前四包”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门前四包”责任区内审批设立摊点应征求该单位意见;经批准在责任区内设立的摊点,违反“门前四包”规定制止无效的,责任单位有权建议审批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或履行不利的,除限期改正外,每发现一次,由所在城区城建管理部门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其责任单位处400—8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100—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200—4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100—150元罚款;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义务。
第十五条 “门前四包”罚款收入按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四包”管理人员及执勤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对侮辱、殴打“门前四包”管理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门前四包”管理人员和执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鞍山市城市建设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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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吉首地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吉首地区除“四害” 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20号

关于转发《吉首地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吉首地区除“四害” 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首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吉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吉首地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吉首地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吉首地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吉首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州府吉首城市品位和市民生活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吉首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街(巷)的单位(或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严格按本办法管理好临街房产(场地)承租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吉首市城建城管部门和城区街道负责“门前三包”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门前三包”的指导、协调、考核工作。
  市城工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警大队协助搞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门前三包”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地面、墙壁、橱窗、护栏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洁;清除污物、污水、污痕;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乱涂乱画、乱排乱泼污水、乱堆乱放杂物、乱贴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等行为;实施生活垃圾袋(桶)装化。
  (二)包绿化。负责保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美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对有损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要求赔偿,或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包秩序。负责劝阻、举报在责任范围内乱停、乱摆交通工具、乱摆摊担、乱搭棚亭、乱设标牌以及封建迷信活动;劝阻、举报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打架斗殴等损坏国家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门前三包”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条 “门前三包”范围:临街行道(有人行道的为人行道和绿化带外边沿为界,没有人行道的以道路中线为界)、建筑物临街立面。
  第六条 城区各街道应组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负责抓好辖区的“门前三包”工作。责任单位应在所在地街道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认真搞好“门前三包”工作;凡落实“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所在地的街道代为履行责任。
  第七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代表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实施管理,对违反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损坏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赔偿经费用于恢复损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同时可报告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街道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市爱卫办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责任单位实行红黑牌制度予以奖罚。
  第九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被挂黑牌的予以通报批评、新闻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交纳“门前三包”履行责任所必须的经费。因不履行责任造成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损坏的,应出资恢复和赔偿。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连续三次以上被挂黑牌的,市直单位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州直以上单位由吉首市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阻碍执行管理、破坏干扰管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吉首地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吉首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首地区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吉首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吉首地区除“四害”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爱卫办和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和乡镇负责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区住户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 除“四害”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承担。
  第六条 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居住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街道负责督促辖区内单位及街巷住户除“四害”工作。
  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以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杀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九条 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子、苍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子、苍蝇及幼虫,使蚊子、苍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利于蚊子、苍蝇孳生和聚集场所,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措施,防止蚊子、苍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子、苍蝇及其幼虫;
  (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清除蚊子、苍蝇孳生条件;农村菜区堆肥场由乡镇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并在蚊子、苍蝇孳生季节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火车站、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吉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除“四害”工作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宾馆、旅社、酒店、饮食店、食堂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范畴,对“四害”防治设施不全、“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爱卫会的统一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药物及相关器械,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吉首地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十五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爱卫办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同时接受市爱卫办和市卫生防疫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服务机构可与常年不能间断除“四害”工作的特殊行业单位(包括宾馆、旅社、酒店、餐饮店、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医院、美容美发场所、休闲娱乐场所、超市、粮食仓库)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除“四害”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标准之内。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食品卫生管理行为的,分别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除“四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吉首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5日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吉首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政府4月9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结束对斯正式访问时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应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于2005年4月8日至9日对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举行了正式会谈。温家宝总理还会见了斯里兰卡总理马欣达·拉贾帕克萨和国民议会反对党领袖拉尼尔·维克勒马辛哈。双方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广泛共识。温家宝总理与拉贾帕克萨总理共同出席了中国已故总理周恩来雕像的揭幕仪式和“纪念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中心”命名为“纪念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中心━中斯友谊中心”的仪式。温家宝总理还访问了在2004年12月海啸中受灾的帕纳杜拉渔港,并出席了中国政府援助修复该港的开工仪式。

  三、双方宣布,作为亚洲的传统友好邻邦,中国和斯里兰卡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一系列的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斯里兰卡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四)关于承担制作中、斯两国已故领导人雕像项目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与斯里兰卡港务局关于实施汉班托塔加油设施及油品罐区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五、双方满意地认为,早在斯里兰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于1957年2月两国建交以来,在几代领导人的精心指导下,两国传统友谊和互利合作不断加强。

  六、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交往与合作稳定发展,两国人民的理解和友谊不断加深。两国政府对双边关系的现状表示满意,对进一步发展这些领域和已确认新的交往领域的合作充满信心。

  七、温家宝总理与库马拉通加总统谈及库马拉通加总统计划今年9月访问中国。这次重要的访问恰逢北京举办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纪念活动,双方对此表示欢迎。

  八、双方决定,通过两国领导人互访和接触保持经常性的高层交往。双方将鼓励两国议会、政府机构、政党、青年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从而深入推进双边合作的全面发展。

  九、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斯里兰卡为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双方重申,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三股邪恶势力。中方对斯政府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所有相关问题的努力充满信心,支持斯方维护其和平、稳定和安全免于不稳定因素的威胁,使其人民各尽所能,发展斯里兰卡经济。

  十、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执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理解和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十一、中方对遭受海啸灾难的斯里兰卡人民表示深切同情,愿继续向斯里兰卡灾后重建提供援助和支持。中方愿意帮助斯修复一些遭海啸破坏的渔港,在自然灾害预警和减灾方面向斯提供人员培训。双方将就此进行磋商。双方宣布,中国红十字会将提供非政府捐款用于援建“中国━斯里兰卡友谊村”。斯方非常感谢中方在海啸发生后所给予的及时和真诚的援助,认为这是两国友谊的具体体现。双方注意到,除中国政府的援助之外,中国人民和其他组织对斯的捐助也是最多的。

  十二、双方回顾了经贸合作的发展,一致认为,作为发展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投资、合资和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

  十三、双方将继续探讨,通过多种措施包括双方同意的安排,引导贸易往来,使两国从中获益。

  十四、双方同意,将通过进一步协商,扩大在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住房、电讯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斯汉班托塔加油设施和油品罐区项目、普塔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科伦坡━卡图纳亚克快速公路项目、科伦坡━卡图纳亚克铁路项目、磷矿开发和复合化肥厂项目及科特市污水管道项目的建设。

  十五、为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合作,中国政府同意向斯里兰卡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

  十六、中国欢迎斯里兰卡为中国企业专设出口加工区的倡议,并将详细研究有关建议。

  十七、双方同意,增加人员交往,扩大教育、文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通过各自的使馆和相关政府部门尽早就此商谈。中方同意为其亚洲区域合作基金和援外支出的发放提供便利,以鼓励这些领域的人员交往。

  十八、双方同意,中斯两国政府将鼓励两国人员之间的双向旅游往来。中方欢迎斯方来华宣传、推广赴斯里兰卡旅游,并将提供便利。双方还探讨了旅馆行业合资的可能性。

  十九、中方为两国首都开通直航及抵达上海的货运业务提供了优惠条件,斯里兰卡对此表示感谢。双方有关部门将积极商谈,扩展上述业务,与中方空运企业中国境内地点实行代码共享以及中国航空公司开展赴斯航班业务等问题。

  二十、双方期待斯里兰卡今年在上海设立领事馆,以方便两国人员交往,扩大经济、旅游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二十一、双方讨论了地区和国际问题,一致认为,促进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全球事务的主题。双方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双方同意继续就国际和地区事务进行磋商。双方共同认识到联合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继续就联合国的改革和改进工作问题进行磋商。

  二十二、双方一致认为,在现任联合国秘书长任期结束时,根据地区轮换原则,下任秘书长应来自亚洲地区。

  二十三、双方就中国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发展更加密切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对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工商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签署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希望这能增进双方的商业和经济关系。

  二十四、温家宝总理对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和友好款待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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