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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35:15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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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1.11.02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结合我市当前国企改革实际和对已出台的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进行调查、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更好地创造条件,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及国企改革办公室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作进一步调整、补充和完善,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条 改制后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民营性质的企业,以及被兼并、破产和被收购的企业(不包括自身整体过渡到公司制的企业),企业各类职工都应与改制前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改制后的企业所需用工均应面向社会,在劳动部门的监管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可优先录用。所有招聘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条 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改制企业全民固定工不再实行对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了断职工身份的办法。改为由改制企业一次性为职工购买10年养老统筹金和5年医保统筹金后,解除原劳动关系。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偿金。

第三条 企业改制时,男职工超过55周岁,女职工超过45周岁的,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费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或将到达退休年限前的生活费一次性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限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企业改制后未被录用或未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可从原企业下岗之日算起,未满三年的剩余时间,可在再就业中心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下岗已满三年或出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已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且缴足保险金的,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书等有关证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达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可到住地居委会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五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变现资金不能满足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可按18%为职工办理预交养老统筹金手续。

第六条 凡自身整体改制过渡到公司制的企业,仍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统筹金,企业职工身份也随之改变为企业聘用制员工。

第七条 合同制工人凡要求办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统筹金预付手续的,企业以其经济补偿金额为限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凡个人要求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统筹金和医疗保险统筹金预付手续。

第八条 凡属企业在改制前因征用土地而安置到本企业就业的原农村劳动力,改制时一律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 关于土地出让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需出让土地的,经规划部门确认用途性质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购和招标、拍卖,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优先用于企业改制和安置职工,并向困难企业倾斜支持。

第十条 凡以土地设置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改制时不得逃废银行债务。该改制企业在征得债权行同意后方可出售土地。

第十一条 凡引进外资参与企业改制,企业土地仍用作工业生产用途的,可按标准地价转让,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国有企业之间兼并,企业土地仍用作生产用途的,可按划拨形式保留原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关于资产负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资局确认,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确认。困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有困难的,经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国企改革和发展基金"中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盘点,清理往来帐,摸清家底,明晰债权债务。对职工拖欠企业款项予以确认,并予追偿或冲抵其应得安置费和需要在企业报销的各种费用。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仍未补足的应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对库存产品降价降值的损耗,通过盘点,排除人为责任后据实报市财政局核销,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对银行债务应采取"认帐、归行、签协议"的办法,与银行协商解决;对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应按国家优惠政策搞好"缩水处理",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或关闭。

第十五条 对企业外欠的非银行债务,要积极与债权单位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以较低的成本核销债务。

第十六条 严肃认真、负责细致地做好企业内部的债务处置工作。凡职工集资款,要确保按银行利率计算本息归还;对所欠工资,要确保支付;对拖欠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困难企业经过批准,可先按拖欠本金的60%归还;对职工的医药费,要确保按企业医改标准报销补偿。


第四章 关于公房的处理


第十七条 租赁市直管公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改制时应按重置价购买后再连同其它资产一道进行出售。

第十八条困难企业由于改制成本不足,租用直管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在改制时,应按重置价的50%购买后再连同其它资产一道进行出售。

第十九条 特困企业改制,经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职工买断住房60%产权后,其剩余40%的购房款,可冲抵职工的集资、欠发工资和医药费等款项;对特困企业已上交60%的职工房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退还,但对已借用房改资金的企业,应先还后退。


第五章 关于管理职能的移交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后经批准不再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和有精神病的职工,原则上应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在社区机构未建立前,伤残职工、职工遗属和有精神病的职工移交给职工所在居委会管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移交给市就业局实行动态管理;退休职工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离休老干部移交给主管局、委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任免及备案的企业领导干部,在改制后,其人事、档案由市人事局、市经贸委组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培训中心"管理(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改制后了断关系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暂由原企业管理,但原则上转入改制后的企业或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出售、破产企业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关闭企业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由原企业党团组织管理,企业党团组织撤销后按属地原则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机构,要逐步与原企业脱钩,三年内彻底脱钩。企业所办的小学、初中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三年分期分批接管学校固定资产和符合条件的教师,教育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拨付。企业所办医院按属地原则政府扶持,创建社区服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要创造条件,走社会化经营的路子。改制企业的文化遗产、遗址及其它有历史意义的断档产品,由市政府划拨给文化等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属于集中连片的,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建立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凡是零散宿舍,统一划归市房管局管理。


第六章 关于鼓励外资、外地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外资企业、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尤其鼓励参与对困难企业的合资、控股、兼并和收购。

第二十六条 凡资债相等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收购;凡资大于债的企业,按评估确认后的生产性净资产收购。

第二十七条 凡债大于资的企业,自新企业投产或开工之日起,可通过所得税和其他规费减免或先征后补的办法,补偿到资债相等为止。

第二十八条 凡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能带动我市工业发展的企业,市委、市政府将按"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以前国企改革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本规定颁布前已经批准的改革方案,按原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企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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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
闽政[20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在巩固深化乡镇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县级政务公开,并逐步向各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十分重视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必须建立公正、科学的机制来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把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我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人民群众反映良好。但是,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政务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只满足于一般化的管理事务,对群众应该知道和格外关注的重要事项,以及容易因暗箱操作引发腐败问题的事项,没有认真公开,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还停留在便民服务的层次上;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没有全面到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介入不够,影响了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可有可无;二是工作只限于一般布置,没有认真去抓;三是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切实把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摆上提高机关效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监督,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建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70号令),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要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建立政务公开的审议制度。

  由地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分别成立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审议中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地方各级政府重点审议: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3.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拍卖;4.政府采购;5.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部门以其职能范围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重点审议内容。

  (三)建立政务公开的评议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由效能办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促进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四)建立政务公开的反馈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通过政务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五)建立政务公开的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应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送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送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起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三、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手段。

  各级各部门应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富有实效。

  (一)要重视和发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重视和发挥当地新闻媒体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二)要在设立固定政务公开栏等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逐步推广电子政务,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务。

  (三)要完善“点题公开”的做法,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及时予以公开,把公开的主动权交给群众,使公开工作更加符合群众的要求。

  (四)要从注重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公开拓展。要加大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形式,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

  (五)要进一步严格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效能投诉机构的作用,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各级效能办要适时组织效能建设监督员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要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邮电一级干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部、省投资分摊原则及贷款还款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一级干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部、省投资分摊原则及贷款还款暂行办法
1992年2月9日,邮电部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切实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一级干线建设,并为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一级干线建设投资实行部、省分摊原则。
(一)基本建设项目
1.长途电信枢纽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
2.光缆、电缆工程建设项目:部承担光缆、电缆的全部费用,地区局以上(含地区局)局站主要设备费、沿途局站光中继器费、省会局电源增容费、必须进口的工具、仪表费、引进设备的税款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省邮电管理局承担电源(除省会局)、管道、土建、空调、配套设备、国内采购的仪表、工机具费、县级城市光、电端机费、施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投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3.微波、卫星工程建设项目:部承担主要设备费,必须进口的工具、仪表费,引进设备的税款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省邮电管理局承担土建、水、电、路、管道、空调、进城中继的设备费、光缆费、施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投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4.长途交换及非话通信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机房改造费用全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5.邮政一级干线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长途交换和非话改扩建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机房改造费用全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2.电信一级干线传输工程改扩建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费用;省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费用(机房改造及空调费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3.邮政一级干线改扩建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三)投资来源:
1.由部和省局承担的一级干线工程投资,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凡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称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的一级干线工程所需银行贷款和自筹指标统一纳入部计划笼子。若需用银行贷款,由部承担的投资,部贷部还;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的投资,省贷省还。
3.对实行部、省投资分摊建设的一级干线电信新建传输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实行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两年全部留省局使用的优惠政策。
二、邮电一级干线固定资产投资使用银行贷款借款还款办法
1.部安排的一级干线银行贷款,经邮总、电总、计划司、经营财务司共同协商后下达贷款计划。部承担的贷款,由部借部还;省局承担的贷款,由部下达计划指标由省局自借自还。
2.一级干线建设实行部省投资分摊后,省局应上交部的折旧和利润均要足额上交,不能作为省局还款的资金。
3.电信一级干线新建传输项目投产后,按照优惠政策,两年留省局使用的折旧部分,省局先足额上交,由部核定后再返回省局使用。
4.由部承担的一级干线银行贷款部分(包括车船贷款)本息从部集中的留利和部集中的折旧基金(含线改资金)中归还。还款资金分别由邮总、电总、计划司从各自切块资金(含折旧)中安排,解决所管项目的贷款,经营财务司负责统一办理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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