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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53:51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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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劳动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劳动部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现予颁布。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并请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全体成员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是国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其成员从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国家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为制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第四条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具备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推荐;
(二)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进行审查;
(三)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四)劳动部部长批准任命;
(五)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和专家证;
(三)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重大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的发展动态,每年撰写一份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论文,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寄送劳动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每组设组长两名,负责安排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劳动部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任务紧急时,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出现问题应与劳动部协商,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三条 专家代表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成,并于每年年终或年初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四条 劳动部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召开专题报告会议。
第十五条 劳动部应经常与专家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国务院。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外出执行国家或劳动部指派的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由劳动部或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劳动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收回专家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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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
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8年12月9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金昌政务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昌政务网建设管理工作,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昌政务网是金昌市政府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的网站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全市改革、发展情况,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貌,展示金昌形象,加强政府与市民的交流、沟通,推进电子政务,促进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建设的独立网站,以及以虚拟主机方式通过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平台建立的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金昌市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金昌政务网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是金昌政务网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规划和建设;
  (二)审定部门和单位的网站建设计划;
  (三)督促落实部门和单位网站的建设任务;
  (四)向部门和单位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网站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设立政务网站的部门、单位,应当确定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人员变动需报市信息化办备案。部门和单位政务网站应及时更新网站信息,网站的规划、建设方案应报市信息化办审定。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金昌政务网各站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并保证上网信息的政策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信息应当在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各种样表、表格和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必须由部门、单位领导审定,未经审定,任何人不得在政务网上发布任何信息。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政务网站的初创及改版方案须报市信息化办审核。

  第四章 网站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 金昌政务网域名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昌政务网主站的域名为www.jc.gansu.gov.cn;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域名为xxx.jc.gansu.gov.cn,其中xxx为各部门、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永昌县、金川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设定。
  第十一条 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信息化办负责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采用虚拟主机方式通过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平台建立网站的,运行及管理由市信息化办统一负责;
  (三)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由市信息化办负责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四)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网络运行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设置电子信箱,供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使用,电子信箱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市信息化办统一负责。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在政务网站建设管理中有以下情况的,通报批评。
  (一)未经审定,私自建立网站的;
  (二)对网站建设重视不够,消极应付,未达要求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错误较多的;
  (四)栏目内容不及时更新,要求改进仍不改进的;
  (五)发布不良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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