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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7:16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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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


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防范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矸石山设计选址

  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山,可建临时性排矸场(以下统称矸石山)。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

  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定。

  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表土下10m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同时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二、矸石山日常管理

  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

  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

  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预防自燃

  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防止黄铁矿在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引起自燃。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四、矸石山自燃防范

  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煤矿企业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

  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五、矸石山灭火

  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源。

  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尽早进行的原则。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六、煤矸石崩塌防范

  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矸石山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煤矸石是最积极的防灾措施。煤矿企业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做到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

  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八、技术研究与开发

  科研院校、企业应积极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九、防范治理费用保障

  煤矿企业应保障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费用的投入,其费用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十、综合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矿要将矸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制定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

  十一、监管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监管监察,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监察的执法内容。针对本地区煤矿矸石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开展对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的专项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加强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凡是矸石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责令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如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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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宜府办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31日,外经贸部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经商室),驻马来西亚古晋总领馆经商室: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请于1995年8月31日前报部办公厅。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经商参处(经商室)的实际情况及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是指该机构在开展对外经贸工作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经商参处(经商室)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督促和检查。
经商参处(经商室)应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其职责是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规定,承担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外经贸部办公厅对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要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档案存放在安全和利于保护的地方,并制定应变措施。
非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经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人员调动时,要清理档案材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经商参处(经商室)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违反档案工作的规定而造成损失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六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日后工作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属于归档范围,主要是:
1.我国同驻在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协定、协议、议定书、会谈纪要、换文、合同、照会、最终结算确认书、交接证书、项目图纸等;
2.向国内的重要请示、报告、函电、以及电话记录等;
3.各项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专题报告、简报、会议记录、决议等;
4.各项工作制度、办法、条例等;
5.各种统计报表、财会年度预决算报表等;
6.各项重要对外活动的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以及领导人讲话,题词手迹等;
7.房地产协议、契约、产权证书、施工方案和图纸等;
8.有关机构变化、干部任免或调动的文体,以及雇用外籍职员合同等;
9.驻在国调研材料;
10.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定期两种。
第八条:密码电报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分别按机要工作和会计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正本应及时报送国内,由主管部门立卷归档;如因工作需要,可留存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条:对需要留存的文件材料,应随时整理立卷,年终进行归档。承办人或兼职档案人员承担立卷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国外的特点,本着利于工作、保密、应变的原则合理立卷。
对长期保存的案卷,应装订并拟写案卷标题和填写卷内目录。
对定期保存的案卷,可不装订。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卷,要标明密别。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应本着“留存数量不宜过多,保管期限不宜过长”的原则,定期鉴定销毁档案。对确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由2人签字监销。
对本单位无使用价值的,但对国内编写史料、研究问题等尚有使用价值的档案,应同国内有关部门联系后送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经商参处(经商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1958年4月23日制定的《驻国外大使馆商务参赞处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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