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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07:55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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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使用制度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机制,根据《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实行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对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采用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一般采用开发强度基准指标,特殊情况可上下适当浮动。

国土管理部门测算土地出让金标准时,应以开发强度基准指标为参照,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把开发强度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中开发强度指标特指建设用地容积率。开发强度基准指标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时通常所采取的指标。划拨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见附表。

第四条 为防止土地利用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开发强度,造成土地价值流失或土地浪费,对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实行限高制度,对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实行开发强度限低制度。

第五条 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提高开发强度。

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开发强度的经营性用地,且提高幅度超出规定指标10%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后进行审查,不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占用绿化用地的,还须同时缴纳异地绿化费;直接影响公共利益或周边利益的,不允许提高开发强度。直接和不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的事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与开发强度的增幅相结合,原则上不低于开发强度增幅的一半,具体标准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出让金基数按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时间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测算。在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标准外无偿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措施的,可按《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的补偿。

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开发强度幅度不大于规定指标10%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不构成直接侵害,按超出规定部分工程造价的20%-30%缴纳增值收益,并补缴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报有关部门补办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增值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批准变更开发强度的文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指标。

鼓励通过建设多层厂房等途径合理提高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在城市规划允许的指标范围内,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的,在全部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后,按开发强度的增幅给予一定的奖励。建设单位持规划验收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奖励,具体标准由国土部门制定。

工业用地在规定的开发期限内,不能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或达不到规定开发强度又无特殊原因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收回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凡过去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开发强度指标的建设用地,一律采用开发强度基准指标。确需调整开发强度的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和验收。对于擅自提高开发强度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号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注:本表所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附表

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



编号
类别
容积率

1
住宅用地
低层住宅
0.6

多层住宅
1.4

小高层住宅
2.0

高层住宅
2.5

2
商业服务用地
1.8

3
娱乐用地
1.0

4
旅游用地
0.3


注:兼容其它使用性质或类别的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依据本标准按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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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1]73号


  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市府各有关部门:
  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
  (三)大中型工业工程;
  (四)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和高层住宅工程(八层以上,包括合有住宅的综合建筑);
  (五)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和桩基工程;
  (六)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七)按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资格条件管理的建设项目;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公正、独立、自立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监理业务的委托

  第五条 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条 市外监理单位来我市承接业务的,应事先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委托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监理单位后,应按照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签订监理合同后,由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项目登记,经核查无误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登记证。

  第九条 工程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规模和性质等条件,确定监理费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中,除桩基工程可按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外,其他均按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百分比计算,监理费用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是否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外地来我市承接监理业务的,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等。不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项目监理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组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监理部,并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部的人员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一)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
(二)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或投权,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对本专业的监理工作负责,并指导本专业监理员开展监理工作。
(四)监理员配合监理工程师工作,按照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订的文件资料,监理员不得越权签认。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持有《浙江省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监理员的必须持有《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得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的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部的人员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履行职责,不得空挂其名。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三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三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监理部成员。
                     
                     第四章施工监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预)算、建设计划、设计图纸等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二)协助起草工程承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完善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与实施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三)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
  (六)协助编制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具备相应审价资质的,可审核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七)监督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验;
  (八)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控制工程质量;
  (九)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十)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十一)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十二)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
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报告和监理作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保修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检查工程状况,发现异常情况,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观察检查;
  (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五章施工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规划和重要部位监理细则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并于监理实施前15日报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工作范围;
  (三)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工作目标;
  (五)监理工作依据;
  (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九)监理工作程序;
  (十)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十二)监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建设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工序,未经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被监理单位已完成的工序,且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的,应在收到报验单24小时内签署意见,超过时限视为已经认可。第二十七条工程爆破、桩基础施工、基坑围护施工、土方开挖及回填、地基处理、地下室施工、混凝土浇捣、预应力张拉、结构吊装、大型设备安装、结构加固、现场检测及其它重要部位施工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用时,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其它部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巡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布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一)未经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者;
  (二)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末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施工者;
  (三)擅自采取未经认可或批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者;
  (四)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者;
  (五)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仍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六)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者;
  (七)危及安全的冒险作业行为者;
  (八)其它违反规范、标准及规程的野蛮施工行为者。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单位可先行下达停工指令,但应在下达停工指令后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也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的,监理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5日内将协调意见书面送达双方。

                       第六章施工监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文书资料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按档案管理要求,分工程项目、专业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文书资料按浙江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阶段)规范化用表》填写。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文书资料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监理文书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楚,签字要齐全,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

  第三十四 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监理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施工监理档案应长期保存,具体保存时间参照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 条施工监理资料归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监理合同;
  (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三)监理日记;
  (四)监理月报;
  (五)与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文件;
  (六)监理通知书;
  (七)工程停复工通知书;
  (八)会议记录;
  (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工程款支付证明;
  (十一)工程初验报告;
  (十二)工程验收记录;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
  (十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十五)监理报告(包括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成效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十六)其它监理用表及资料。
                     
                    第七章事故责任与风险索赔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沉降、强度不足及危害安全的质量事故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监理单位应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暂停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当地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合同有关各方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取证、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监理单位应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处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批准后,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令恢复该工程施工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末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决策和指导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事故责任争执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而终止合同时,监理单位有权向对方索赔。
                         
                         第八章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况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四十七条 法中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湖州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


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1979年3月12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一九七九年共青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团委和铁道部团委负责军体工作的干部。

  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共青团十大提出的任务,着重讨论落实了团的军事体育工作如何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水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材,为赶超世界体育运动先进水平培养后备军等问题。

  会议期间,同志们听取了党中央和国家体委、总工会、团中央领导同志的报告,交流了团的军体工作经验。大家反映,这次会议开得生动活泼,收获较大。表示一定不辜负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体育战线的重视和关怀,不辜负国家体委的支持和团中央的要求,把团的军体工作抓上去,广泛地开展起来。会议认为,军事体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四化,建设祖国,保卫祖国,既需要极大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也需要不断增强亿万人民的体质。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毛主席曾提出“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方针,祝贺青年“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强调指出“如果对青年长身体不重视,那很危险”。开展体育运动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手段,也是团结教育青少年、活跃团的生活、占领业余阵地和树立共产主义风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全团都要重视军事体育工作。

  根据共青团十大精神,会议就一九七九年团的军事体育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今年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儿童体育,使青少年从小得到健康成长

  这是从根本上增强整个中华民族体质,提高运动水平,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战略措施。各级团组织要主动配合妇联、教育和体委等部门,积极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各种体育游戏和体操、田径、球类等项体育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适时举办小型多样的儿童运动会,推动幼儿体育的发展。

  二、抓好学校体育,大力开展“达标”活动

  各级团组织必须把学校体育做为重点来抓,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1)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2)大力开展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有评比。团员和少先队员要带头参加体育锻炼努力达到锻炼标准。(3)经常开展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田径运动会,并积极组织各种项目的体育代表队和锻炼小组。对成绩优良的青少年要大力表彰,对有发展前途的青少年要注意重点培养。

  为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团中央拟定今年上半年同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八月同国家体委、教育部举行二十二单位小足球比赛。下半年举行全国重点大、中学校田径通讯赛。

  三、广泛开展厂矿、农村群众性体育活动

  厂矿要侧重抓好以车间团支部为主的四球(兰、排、乒乓球和羽毛球)一操(工间操和早操)一跑(长跑)活动,同时积极协同工会搞好各种体育竞赛,并注意利用各种节假日开展行军、野营、登山等独立活动。农村要注意同生产劳动和民乒训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国营农场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在有条件的厂矿、农村,今年要试点推行“达标”活动。

  四、大力倡导五项活动

  为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大开展,团中央拟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青少年中大力倡导五项群众性体育活动:(1)每年冬春两季开展象征性长跑和环城赛跑活动,并逐渐形成共青团的传统项目。(2)每年夏季开展群众性的横渡江河湖泊的游泳活动,提倡武装泅渡。(3)为迎接第四届全运会和八○、八四年澳运会,在全国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层层破记录的活动。(4)七月份开始从上海出发沿长征路线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新长征火炬接力活动。全运会前后各地也要组织各种活动。(5)今年暑假举办全国中、小学生体育夏令营。

  五、配合武装部门搞好民兵工作

  要教育青年积极参加各级民兵,组织推荐团员和先进青年参加武装基干民兵,选配优秀团员做民兵骨干,使各级民兵真正做到组织落实。要加强民兵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利用“五一”、“五四”、“八一”、“十一”等节日和征兵、拥军优属工作,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和保卫祖国、保卫四化的教育,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组织青年民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从实战需要出发,开展射击、投弹、打坦克、防空降等活动,有条件的可开展“五能手”活动(优秀射手、投弹能手、登山能手、通讯联络能手、越野赛跑能手)。同时,要加强三防(防空、防原子、防化学)教育,积极开展军事野营及各项国防体育活动。

  六、搞好卫生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

  卫生、晚婚和计划生育是青年身体好的一个方面,也是移风易俗、改造世界,振奋民族精神的大事。团组织要配合卫生,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定期给中小学生和儿童检查身体,注意他们的营养、睡眠和休息,帮助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教育青年把主要精力用到学习、工作和四个现代化上,做到合理晚婚,已婚的要做好计划生育;要教育青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婚姻,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为了增强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关心青少年一代的成长,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必须发扬“全团动手,做好军事体育工作”的好传统。要求各省、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区(包括铁道部团委)都要尽快地建立和恢复军事体育部,各地、县要有专人管,基层团委和支部要增设军体(或文体)委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同体委、教育、卫生、工会、妇联和人武部门配合,共同把工作搞好。要注意抓调查,抓典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扎扎实实地推动青少年军事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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