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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9:07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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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育部



根据《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文件的精神,决定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两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一、调整的原则:
本次调整是在不改变现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利于深化普通高中的课程改革,有利于稳定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原则,删减数学、物理两科的部分教学内容和降低部分教学要求。
二、调整的范围见附件一、二。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地对校长、教师进行培训,使他们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认真地执行本次调整意见。各地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增加教学时间和加大教学难度。
(二)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教师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本次调整意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除江西省、山西省和天津市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试验的年级外,本调整意见于1998年秋季在普通高中的三个年级同时实施。各地要注意总结贯彻实施调整意见的经验,并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通报。
四、从1999年开始,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数学、物理学科的命题均以本次调整后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为依据。
附件:
一、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二、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现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将以下教学内容改为不作考试要求的选学内容
1、《代数(上册)》第四章“4.6简单的三角方程”。
2、《立体几何》第二章“2.6球冠”中的“球冠的面积”。
3、《立体几何》第二章“2.12球缺的体积”。
4、《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3.3圆的渐开线”。
5、《平面解析几何》第三章“极坐标”第3.5节中的“三种圆锥曲线的统一的极坐标方程”和“3.7等速螺线”。
二、限制、降低以下教学与考试要求
6、在考查学生对函数性质的掌握和运用函数性质解决问题时,所涉及的幂函数f(x)=
1 1 1
xα中的α限于在集合{-2,-1,--,-,-,1,2,3}中取值。
2 3 2
7、对三角函数中有关和差化积、积化和差的8个公式,不要求记忆。
8、在有关“不等式”的教学要求中,用“两个(或三个)正数的算术平均数不小于其几何平均数”这一性质解决问题时,不扩展到四个(或四个以上)正数的情况。
9、对立体几何中“异面直线上两点距离公式”,不要求记忆。
10、在“圆锥曲线”的教学中,不要求解有关两个二次曲线交点坐标的问题(两圆的交点问题除外)。

现行普通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调整范围
一、删掉以下教学内容
高中一年级
1、动量。
高中二年级
2、产生持续电流的条件。电流强度。焦耳定律。
3、磁场,磁感线。电流的磁场,安培定则。
4、*三相电路的星形接法和三角形接法。
5、*三极管及其放大作用。*学生实验:安装简单的收音机。
6、光的直进。光速。*光速的测定方法。
高中三年级
7、物体受力分析。
8、电磁感应现象。
二、调整以下内容的教学要求
高中一年级
9、*空气的湿度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二年级
10、不要求学生用公式计算有关光的全反射临界角的问题。
11、不要求学生计算有关半衰期的问题。
12、不要求学生利用透镜公式进行计算。
高中三年级
13、不要求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应用牛顿第二定律列方程联立求解。
14、不要求学生用动量定理的公式进行计算。
三、必修课高中一年级第八部分“气体的性质”改为指定选修课(即必选课)的教学内容。



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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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计价格[2001]1672号
2001年9月1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十分重视,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地方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且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鉴此,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就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宣传,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价格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将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领导。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涉农价格的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应临时设立专门办公室,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三、明确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范围。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做到交费者家喻房晓,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
  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等,应选择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固定设立或可移动设立,向群众公开明示。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由乡镇政府、各主要有关部门组织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规定的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价格。村行政组织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水价、电价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也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卫生院(医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六、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七、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行政组织各自负责。收费部门、单位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工作由执收单位负责。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对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要防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八、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力求规范。并且由谁负责设立的,也由谁负责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
  九、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公示内容已不适应的,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更新维护工作。
  十、2001年底以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争取设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也要争取立起来。2002年底以前,有条件的地区的的公示栏、公示牌可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
  十一、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民宣传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内容,让广大农民知晓、关心和支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保证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
  十二、各地要结合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逐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制度,在各乡镇及其行政村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聘请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为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及固定联络员;在行政村选择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为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各地要创造条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政策水平。
  十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并督促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尽快抓出成效来,我委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各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实行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相结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聘任并为立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
第三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热心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对推进我区民主与法制建设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了解国情、区情、社情、民情,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知识水平,有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或者本人是否应聘的意见;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聘任决定;
(四)决定聘任的立法咨询员填写《立法咨询员登记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给聘任证书;
立法咨询员的聘期为三年。立法咨询员在聘期内,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辞聘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聘任证书。聘期届满,立法咨询员愿意继续受聘的,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联系方式:
(一)应邀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主持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二)书面或者口头回复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就具体立法项目涉及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咨询;
(三)不定期用口头(包括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供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立法咨询员年会。
第七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送请咨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委托,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写出专题研究报告;
(四)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整对象的实际情况;
(五)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对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为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
对重要的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的情况反馈给立法咨询员。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咨询员工作年会,总结立法咨询员工作情况,对在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立法咨询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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