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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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416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4〕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
(二)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委托生产加工普通食品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受委托方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且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
(四)受委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对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文号等内容。此项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厂销售的可销售至该食品保质期结束。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邢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邢政[1995]16号 1995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邢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三条 本市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利用宣传、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 严格用地审批制度,对非法占地和不按《规划》批地者严肃查处。
第六条 编制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以市级规划为指导,做到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形成完善的规划体系,使市级规划落实到基层。
第七条 市、县市、乡镇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二)负责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做好《规划》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实施《规划》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划》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控制指标的落实
第八条 依照《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需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基本建设的,用地单位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当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开发基本农田确实没有条件的,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补偿费缴纳标准:
(一)三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30%至60%;
(二)二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60%至80%;
(三)一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80%至100%;
不能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又不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九条 建立地力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土壤营养诊断、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工作。对增加土地投入,提高地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破坏破耕地和掠夺性经营造成地力下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恢复地力,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建立耕地使用监控系统,负责地使用情况的收集、统计和效益评估,并定期公布各县市的耕地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应当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换届时应当报告耕地保护情况。
第三章 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下达年度土地开发任务,分片分块落实,并列入县市、乡镇、村三级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制定土地开发优惠政策,谁开发、谁受益。实行荒山、荒地使用权拍卖制度或承包责任制。新开垦的荒地和荒山,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 至3年和3至5年;3年内不负担粮油合同定购任务。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土地资源开发的审批制度,严禁破坏土地资源。
第四章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村委会、按照《规划》确定的各城镇、乡村用地范围和指标,按照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则,制定本城镇、乡村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 城镇区域的新建区用地应当由市、县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按年度计划指标使用。两项用地计划是指令性计划,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城镇和农村居民建设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当以旧城(村)履行为主,充分利用内部空闲地。
第十八条 交通、水利、工业等大型骨干工程项目用地,由工程主管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资料,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和指标进行落实。
第五章 蔬菜基地用地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市及各县市都要成立“蔬菜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蔬菜基地建设、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蔬菜基地除国家建设重点项目需要外,禁止征用。必须征用时,用地单位应征一补一,确有困难的应当缴纳新菜田开发基金。
第六章 土特产品生产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特产品的生产要因地制宜,充分发展本地特、优产品。要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量,降低成本 ,以先、特、优、廉占领市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特各类公司,指导土特产品的生产、收购、调运、贮藏、加式及销售,集中力量、集中资金高标准建设各类土特产品生产基地,使土特产品形成一定规模。
第七章 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治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控制人口增长,减轻人口增长对土地产生的压力,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由土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成立土地资源保护评价小组,负责对新建、扩建企业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灌区开发、道路建设以及城镇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及论证,保证生态环境建设与开发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综合治理,减轻对土地的污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9〕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点工程涉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贵阳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考核暂行规定》拟定《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根据《贵阳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考核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组织
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考核奖惩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资金保障组、征地工作组、拆迁工作组、工程建设组、维稳信访组和宣传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
按《加快推进贵阳市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各组职责以及细化工作分解任务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完成所承担任务后,及时报送书面总结。
(二)各阶段任务之间做好衔接。因上一阶段工作延误影响下一阶段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承担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按工期完成的,则考核不受影响。
(三)综合协调组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备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进度通报。
(四)项目完工后,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报指挥部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风险责任保证金交纳办法:
1.综合协调组交纳3万元;
2.资金保障组交纳3万元;
3.征地工作组交纳3万元;
4.拆迁工作组交纳5万元;
5.工程建设组交纳5万元;
6.维稳信访组交纳2万元;
7.宣传工作组交纳2万元;
8.云岩区政府交纳1万元;
9.南明区政府交纳4万元;
10.小河区政府交纳4万元;
11.花溪区政府交纳6万元。
保证金从管理费安排给各组及区的工作经费中直接划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专户保管。
(二)奖励
1.全面、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按工程(工作)量和完成情况,以保证金为基数,对各责任单位予以1:3的奖励,并返还保证金。同时,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超时限一周以内,予以1:2的奖励。
3.奖励经费从计提的管理费中安排。
(三)罚则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时限一周以上,不予奖励,并扣罚保证金;
2.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时加重扣分;
3.相关责任单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4.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六、重点工程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