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5:30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领域的合作关系,特制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促进互派科学家、专家、教师和学生。
第二条 缔约双方相互提供有关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出版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学术讨论会、研讨会及其他类似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为促进了解对方国家的语言或文化,缔约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在两国举办的语言、文学和文化暑期学习班。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交换文化、历史和地理方面的教育材料,以相互提供有关各自国家的准确、充足的信息。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并促进图书馆之间交换共同感兴趣的出版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交换有关在各自国家举办艺术活动、艺术节的信息,并鼓励参加这些活动。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探讨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换美术和实用艺术展览的可能性。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表演艺术方面将鼓励各自的代表参加在两国举办的音乐和其他文化活动并促进音乐家和其他艺术家互访。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在考古、博物馆和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修复方面的合作,并交换上述各领域的出版物。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电台、电视台之间的直接交往,并促进交换节目。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和青年组织间开展合作,以促进互派代表团、组、教练员和专家,及交换体育和青年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和文件。
第十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制订为期2—3年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并具体商定本协定的财务条款。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爱沙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维里斯特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9)57号《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请示 苏法研〔1989〕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了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再审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在审判实践中,对原审被告人健在的原第一审案件适用这个规定不成问题,但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再审,就会出现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在法院法定上诉期限内不服法院所作判决、裁定,是提出上诉,还是提出申诉等问题。
我们认为,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宜由上一级法院提审,并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如不服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其理由:(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2)能够避免已死亡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法院判决、裁定时,既不能上诉又不能申诉的问题。(3)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在原为第一审的再审案件中为数很少,即使全部移送上级法院再审,也不会增加上级法院过多的负担。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示复。
1989年3月25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南阳工艺美术事业,加快工艺美术队伍培养和素质提高,调动工艺美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或南阳籍在外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三条 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南阳市工艺美术协会负责组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第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由市内外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人员不少于30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取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评委和副主任评委各一名。
第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科学规范原则。
(四)实事求是原则。
第六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满6年;
(三)有较高艺术修养,技艺娴熟,在业内有一定声望;
(四)在相关报刊或研讨会上发表有论文或技艺总结;
(五)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奖。
第七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统一印制的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2件(套),并附照片、创作说明和创作权属证明(由所在企业或至少1位省级大师证明);
(四)发表的论文、技艺总结或作品集;
(五)各种获奖文件证书;
(六)反映本人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经历和业绩的其它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10份。证明材料一律提供原件。证书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实物作品由申报人携带参加评审会,评审结束后带回。
第八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须由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或工艺美术协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先公示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应将通过初审的参评人员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30天。
(二)异议处理
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截止日后三十日内,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
(三)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一个月内,对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人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应提前发给每位评委。评审会主要议程:
1.由申请人简述从业经历和业绩,并对本人选送的实物作品进行介绍;
2.由主任评委对其实物作品进行当场点评;
3.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评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条 被评审委员会评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获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优先推荐参加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第十二条 获得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对外宣传和作品及作品说明书上标记“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字样。
第十三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核查属实,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上报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使用荣誉称号标记。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人员在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