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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54:19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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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绿化保护带,是指福州市区周边、福州市境内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和有关开发区、投资区、机场周边,以防护、景观及环境保护为主要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
下列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列为绿化保护带:
(一)鼓楼区洪山镇、鼓西街道、五凤街道;仓山区仓山镇、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州镇;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
(二)闽江两岸,铁路、国道以及峡南至漳港公路两侧1000米,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兴投资区、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外延1000米,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本规定所称林地包括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非林业用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负责组织林业、规划、土地、城市园林等行政部门制定福州市绿化保护带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该专业规划制定本辖区绿化保护带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绿化保护带的工作,负责对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
规划、土地、建设、财政、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矿产、农垦、水土保持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化保护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实行市、县(市)区、乡(镇)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属于国有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其权属范围内的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铁路、公路交
通部门负责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
第六条 绿化保护带内现有宜林荒山、迹地和退耕还林坡地,由山权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限期内完成造林。属于自留山、责任山的,由经营者负责造林;逾期不造林的,其山地、林地由山权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并统一组织造林绿化。
第七条 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植树造林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用于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负责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
第八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加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
第九条 在符合绿化保护带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在绿化保护带内开发建设公园和其他旅游观赏项目。
绿化保护带内的造林种果及其他林业经营活动,实行“谁造谁管谁收益”的原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绿化保护带内的植树造林,在树种选用、栽植技术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
植树造林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及其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由批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绿化保护带内的下列森林、林地,划为自然保护小区:
(一)亚热带常绿天然阔叶林和常绿天然针阔混交林;
(二)城镇、乡村周围的环境保护林;
(三)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风景林;
(四)对防灾抗灾起重要作用的重点防护林;
(五)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布的区域。
自然保护小区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绿化保护带内的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绿化保护带内的森林、林木应当实行封育管护。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封山育林的范围、方式,制定封育保护的措施,并由当地乡(镇)村配备护林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绿化保护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砂、采土,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他破坏地表植被和森林景观的;
(二)筑坟;
(三)狩猎;
(四)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绿化保护带内严格控制林木采伐,确实需要进行的采伐,应当事先做好工程规划和作业设计,经当地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绿化保护带内的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
国家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法定权限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要的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补偿;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5元缴纳,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绿化保护带建设。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绿化保护带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有效措施,维护绿化景观,防止滑坡和水土流失,不得损坏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和林木。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平方米50米至100元罚款;造成毁林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限期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其责任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森林、土地、保护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水土保持、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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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8日





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鼓励扩大工业投入、新上工业项目、加快工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市本级引进新上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县两级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引进外资工作,市县两级工业园区发展,工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奖励对象为新上工业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者,引进新上工业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引进外资的有功单位,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的单位班子成员,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有功人员,新增投入支持工业发展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在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新进入德山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德山开发区提供基础设施支持,并依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和项目性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新进入德山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项目报建市本级只收工本费(建安劳保基金除外)。

新进入德山开发区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重大工业项目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鼓励市直单位和个人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常德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凡为市本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工业项目的信息提供者,在项目引进奖金总额内按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市本级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企业班子成员,奖金最高为200万元。对引进业主投资德山开发区工业企业进行技扩改、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在技术改造奖金总额内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依托原有厂区进行技术升级和扩大规模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鼓励引进重大工业项目。设立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特别奖,市直单位(为市本级引进)、德山开发区和区县(市)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引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按投资额每1亿元奖励5万元,奖金最高为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引进外资。设立外资到位奖,对市直单位和区县(市)引进外资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引进外资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鼓励开发区发展提升。德山开发区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开发区党政主职各10万元。各区县(市)工业园区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区县(市)党政主职各类4万元,工业园区党政主职各奖3万元,其他有功人员共奖励6万元。

第八条 设立工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奖。对金融机构新增投入重大工业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和新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成效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组织考核(引进外资工作、工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工作分别由市商务局和市金融证券办牵头考核)。考核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奖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金融证券办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9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嘉峪关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深化综合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支撑体系建设为保障,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不断改善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考核程序,严明考核标准,科学评估考核结果。二是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管理与考核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不断提高考核的真实程度,打假求实,努力降低统计误差。三是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抽查、检查为评估主要依据,结合群众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的最后评判标准。
二、组织领导
(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
(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镇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村支书、主任是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专干、包村专干是直接责任人。
(三)镇计生办主任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生专干是业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专干是村业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责任
(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包村责任制,每个村必须有一名镇干部和一名计生专干承包计划生育工作。承包人如有工作岗位变动等特殊情况,必须交清计划生育工作手续,方可调整调离。
(二)镇计生办要明确责任分工,专干按责任分工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计生干部要严格按《嘉峪关市计划生育入户访视工作规范》要求,落实对管理对象的访视,并将访视结果定期提交月例会讨论。镇技术服务人员要做好产后、术后的访视、药具使用情况的随访以及生殖保健的咨询和环孕情服务工作。
(四)计生办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由计生办主任和统计人员负责,按时运转。包村专干负责指导所包村工作室上墙表和卡、表、册的运转;村专干负责本村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
(五)镇派出所、民政助理员要配合镇计生办抓好早婚、私婚问题的处理,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计生办完成各项相关任务。
(五)实行统计误差核查登记制度,主要项目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
四、责任考核
(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评估制度。市政府组织对郊区工作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郊区工作办公室对镇政府和镇计生专干进行综合考核;镇政府对村签订责任书并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责任追究和奖惩的依据。
(二)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离任、调任和提任时,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任期内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议组织部门不予提拔使用或降级、降职使用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责任指标的;
2、连续三年在市郊区工作办公室考核中排序最后一位的;
3、发生计划生育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实行干部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对工作变动的责任人,如在今后五年评估期内,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无论其在何单位、任何职位,都要由原数据起报单位负责评估认定,对审核认定数据的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奖罚
(一)经市政府考核(实行千分制),郊区工作办公室全面完成与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且综合评分在850分以上,市政府给予单位及主要领导奖励;年终综合考核评估中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且综合评分在650分以下,实行“一票否决”,郊区工作办公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不提拔使用,不评先评优,不享受年终奖。
(二)经郊区工作办公室考核,对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且综合评分在850分以上的镇,由郊区工作办公室给予奖励;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且综合评分在650分以下的镇,纳入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不提拔使用或降级使用,不评先评优,不享受年终奖。
(三)经镇政府考核(实行百分制),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且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的村,由镇政府给予奖励;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且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的村,自动取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的命名,纳入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村支书、村主任不评先评优,不享受各种奖励。对包村干部和专干处以500元的处罚,对主管村干部处以300元的处罚。
(四)对在省、市人口委督查中,发现出生漏报或早婚、私婚等问题突出的镇、村,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阶段性黄牌警告,派出所、民政助理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特别突出,影响了全市整体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完不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影响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进度的镇,由郊区工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有关部门给予200元的处罚;对影响全镇进度的村,由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村支书、村主任给予100元的处罚,包村干部和村专干给予50元的处罚。
(六)对环孕检对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造成计划外出生的,每出现1例,由镇政府给予计生办主任和包村干部200元处罚、村专干100元的处罚;对性别错报的,每发现1例,给予计生办主任和包村干部100元的处罚、村专干50元的处罚。
(七)对在工作中瞒报、虚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工作人员,由市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对镇计生办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经查实部门反馈,郊区工作办公室给予计生办主任和统计人员各50元的处罚。主要项目运转不准确的,每发现一项,给予计生办主任和统计人员各10元的处罚,并以此类推;对村工作室上墙表和卡、表、册运转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经查实部门反馈,由镇政府给予包村专干20元的处罚,村专干10元的处罚。主要项目运转不准确的,每发现一项,给予包村专干10元的处罚,村专干5元的处罚,并以此类推。
(九)对在入户访视和产后、术后访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查实部门反馈,郊区工作办公室或镇政府给予相关镇、村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并给予当事人50元的处罚;对未按《嘉峪关市计划生育入户访视工作规范》要求对入户访视工作进行检查的镇、村专干,由郊区工作办公室或镇政府给予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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