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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6:17:20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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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证券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及时有力地查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中国证监会稽查办案用印的效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从即日启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为圆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左而右环行,“稽查专用章”自左而右横行。规格为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
今后,我会人员稽查办案开具介绍信及所持“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均以加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为准。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将本通知发至所辖区域的所有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印模(略)



19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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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16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该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服务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全市政府系统形成一种学习先进、赶超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根据《江西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项目与范围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在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中评选产生。
2、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在各县区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外办事处领导中评选产生。
3、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在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先进单位及驻外办事处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名额及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共评选15个,分县区、市直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三组评比。县区3名,市直部门10名,驻外办2名。用于表彰信息工作整体水平较高,成绩较突出的信息工作单位。基本条件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较完善;队伍稳定,人员素质较高;经费落实、设备状况良好,网络通畅;上报信息数量多、质量好、采用率高;信息工作在为政府职能的实现和为领导决策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共评选20名。用于表彰积极参加和支持政府组织的各项信息工作活动,认真组织、协调本县(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取得明显成效的信息工作领导。
3、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共评选20名。用于表彰从事信息工作一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较强,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无失实现象,成绩突出的信息工作人员。
以上三项评选如在年度评选中不足评选名额的,名额可空缺。
三、评选办法
1、先进单位。以上报信息被采用得分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其它评选条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考核确定。
2、先进个人。由各县区、各部门考核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四、被采用信息计分办法(每条)
《信息选编》定刊计2分,增刊计4分,信息调研计4分,紧急信息计4分,综合性信息计2分,简讯计1分。国办、省办及市府办约稿信息计5分;所报信息被采用报国办计3分、报省办计2分,转报国办信息被 采用计15分、被省办采用计1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信息加计10分,被市政府领导批示信息加计5分。
五、关于紧急信息的报送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萍办字[2000]40号)要求,做到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信息凡因迟报、漏报或瞒报,一次扣减10分。
六、奖惩办法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在3——4月间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领导、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对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另注:乡镇政府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原则上由各县区筛选后转报(紧急信息除外)。

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07号】
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合理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以及市高新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服从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管线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予以劝阻或举报。

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或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时编制地下管线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一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2、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管线工程设计图;
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 提交以下资料:
(一)放、验线记录表;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四)测量记录。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


第二十五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批后管理,及时组织验线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保障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规划要求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安全全面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二)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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