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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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方向毛方赠送两台中文打字机;
(二)中方在毛举办手工艺品展览;
(三)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毛;
(四)毛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华;
(五)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交换资料。
二、教育
(一)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毛;
(二)毛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华;
(三)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每年向毛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将通过考试录取学生;
(四)双方互换中、小学的教育资料;
(五)双方互认高等院校的文凭、学位和证书。
三、出版
(一)中方向毛方赠送一批儿童读物;
(二)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翻译和出版对方著名的文学艺术作品;
(三)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印度洋出版社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四、费用
(一)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二)毛方派遣的留学生,由毛方负担赴华的国际旅费,在华学习期间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学成后,由中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三)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路易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施乃良 帕苏拉曼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6日(83)沪高民字第49号《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请予批复的报告》收悉。
经查,关于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我院于1984年2月21日曾与你院来京办案同志交换了意见。现你院又以此案“请示内容是属业务问题”,要求批复。兹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1950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英商哈同有限公司诉姚蓬子等人给付地租一案时,姚蓬子、李斯棣等人提出反诉,认为原租地建房合同不合理,不同意如期将房屋归哈同有限公司所有。为此,该院1950年度民字28205号判决,在决定被告姚蓬子等人按合同所定数额向哈同有限公司交纳地租的同时,还确认,英商哈同有限公司(甲方)与姚蓬子、李斯棣等人(乙方)所定租赁合同中,关于1954年12月31日期满,乙方应将地上建筑物及其装置设备等物,无条件移转与甲方所有,不符合当时处理外侨不动产政策,应认为无效。
1958年,上海市房地局协同有关部门派人到合同履行地,当众宣布该地基上建筑由国家接管。李斯棣等人借“文革”之机柜付租金,进而于1981年提出产权主张。
据上,经研究认为:上海市人民法院1950年度民字28205号判决,虽然认定双方订立租地建房期满移转房屋无效,但并未将该地建房判归姚、李等人所有。1958年上海市房地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该房产的实际情况,宣布归国家所有。这是在28205号判决后,根据国家不准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土地所有权的政策决定的,与28205号判决的内容并不抵触。因此,李斯棣等人以28205号判决主张产权的申诉无理,应通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现在瓦图曼德里及安布翁贝工作的二名译员延期半年回国。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希齐医院、安布翁贝医院和瓦图曼德里医院。待马方将贝扎哈医院各方面条件改善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安布翁贝医院中方人员可移至新点工作。
第四条
1.中方赠予马方部分药品、中成药品和针灸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
2.中方定期向马方传授针灸及麻醉知识。
3.中方负责:
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旅费;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中方赠予的药品、中成药及器械到达塔马塔夫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中方所赠予的物品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3.马方还负责:
A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马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B 住宿费(包括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C 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及其他事宜);
D 办公费;
E 医疗费;
F 中国医疗队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机票、每人四十公斤超重行李费以及途中航空公司不负责费用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
G 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和副主任医师 30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 260,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译员 240,000马法郎
四级:厨师 210,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地生活费指数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马期间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如马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塔那那利佛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祝成才 达马西·塞特·安德里亚姆巴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