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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4:15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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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6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交通、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县城内临街建筑物外墙、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

第五条 未经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装饰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第六条 在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禁止停放和行驶各种机动车辆、洗车修车、摆摊设点、存放货物、占道经营。

禁止在城区内路面上直接搅拌沙浆、混凝土。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禁止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郊居民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

第八条 运输残土、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进入县城的畜力车应配戴粪兜和携带清扫工具,不得污染路面。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须及时自行清扫或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扫。

第十条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不得从车内往外抛掷包装品、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得将车上垃圾、废弃物随意扫出车外。

第十一条 禁止向县城内绿地、花坛(池)、行道树下倾倒垃圾和污水;不得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和采摘观赏林木的花果。

第十二条 县城内临街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实行包管门前环境卫生和清除冰雪。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没收物品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没收物品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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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五)省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和省以下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下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
  (十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 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十四)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下级税务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问题抄送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3个月对下级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八)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附件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格式)

国 税 案 督 字 [X X]第X X号



______________税务局:

税务总局决定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为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于____年__月__日前报告税务总局(稽查局),随后每__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2:

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案件来源


案件发现时间

案件所属时间


涉案地区

涉案人员


涉案税额

涉案发票份数


首次报告时间

已报告次数


案件主办单位




















主报告

标题


报告单

位公章

或领导

签 字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34?

2000-12-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附件1和附件2所列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属于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其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也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原供应计划量
实际
供应量 
比原计划增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 应 量 备  注
计划 实际 比计划增 减

大庆石化总厂 7 6.48 -0.5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4.62 1.62  
吉化集团 4 1.86 -2.14  
林源炼油厂 11.9 10.72 -1.1 吉化集团 11.9 6.87 -5.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3.85 3.85
前郭炼油厂 5.3 5.3 0 吉化集团 5.3 5.3 0  
吉化集团炼油厂   109.86 109.86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
机合成厂
  109.86 109.86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5 0.95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机合成厂
  0.95

 
0.95

 
 
抚顺石化公司 12 13 1 盘锦乙烯 4 2.33 -1.67  
吉化集团 8 6.81 -1.19  
北京东方化工厂   3.15 3.15  
辽阳化纤公司   0.72 0.72  
鞍山炼油厂 6 5.59 -0.4 辽阳化纤公司 6 5.59 -0.41  
辽阳化纤公司 7.5 7.08 -0.42 吉化集团 2.5 2.11 -0.39  
盘锦乙烯 5 2.36 -2.64  
燕山石化公司   0.63 0.63  
宏伟化工总厂   0.49 0.49  
辽化化工实验二厂   1.49 1.49  
锦西炼化总厂 16 16.67 0.67 吉化集团 8 4.17 -3.83  
盘锦乙烯 8 5.02 -2.98  
北京东方化工厂   6.24 6.24  
齐鲁石化   0.5 0.5  
燕山石化公司   0.74 0.74  
锦州石化公司 5 3.92 -1.08 盘锦乙烯 5 3.55 -1.4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7 0.37  
大连石化公司 27 22.42 -4.58 盘锦乙烯 3 2.24 -0.76  
吉化集团   3.88 3.88  
齐鲁石化 10 10.26 0.26  
天津联化 6 2.06 -3.94  
扬子石化 8 3.81 -4.19  
辽阳化纤公司   0.17 0.17  
大连西太平洋 12.5 19.92 7.42 齐鲁石化 4.5 10.25 5.7  
天津联化 4 1.01 -2.99  
金山石化   0.5 0.5  
金陵石化   1.3 1.3  
北京东方化工厂   6.85    
大庆油田化工总厂 12.1 17.95 5.85 吉化集团 7.1 1.1 -6  
大庆石化总厂   2.96 2.9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11.25 6.2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19 0.19  
盘锦乙烯   2.46 2.46  
吉林油田炼油厂 3.3 4.18 0.88 吉化集团 3.3 1.24 -2.06  
盘锦乙烯   0.5 0.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83 0.83  
长春化工五厂   0.17 0.17  
沈阳双丰石化厂   0.21    
沈阳石化物装公司   0.31 0.34  
抚顺精细化工厂   0.12 0.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65 0.65  
松源新兴塑料化工公司
  0.05 0.05  
大连第一有机化工厂
  0.1 0.1  
辽河油田石化总厂 10
9.85 -0.15 盘锦乙烯 10 4.29 -5.71  
盘锦辽化(集团公司)
  2.42 2.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8 1.8  
辽阳化纤原料供应公司
  0.33 0.33  
沈阳大龙洋化工厂
  0.31 0.31  
北京华通福利化工
冶炼厂
  0.18 0.18  
沈阳北港石油有限
公司
  0.18 0.18  
大洼兴达化学品厂
  0.12 0.12  
辽油恒通化工有限
公司
  0.08 0.08  
营口市鸿源石公司
  0.05 0.05  
盘锦渤海民政化工厂
  0.04 0.04  
营口市双兴化工厂   0.03 0.03  
盘锦兴北化工厂   0.02 0.02  
牡丹江石化厂   0.6 0.6 沈阳市庆源溶剂厂   0.6 0.6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4.6 4.6 盘锦乙烯   1.95 1.95  
吉化集团   2.65 2.65  
兰州炼化总厂
0.95 0.1 -0.84 宁夏化工厂 0.95 0.1 -0.84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4.3 2.15 -2.15 燕山石化公司   0.11 0.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1.95 1.95  
扬子石化   0.09 0.09  
玉门炼化总厂
10 7.48 -2.54 北京东方化工厂 10 4.8 -5.15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
公司
  2.13 2.13  
天津联化
  0.5 0.5  
马岭炼油厂
  0.73 0.73 长庆油田   0.54 0.54  
长岭石化有限公司   0.18 0.18  
马家滩炼油厂
  0.15 0.15 宁夏中宁黄河化工厂
  0.03 0.03  
宁夏永宁德胜化工
有限公司
  0.04 0.04  
银川化工厂   0.03 0.03  
盐池化工厂   0.04 0.04  
长庆炼油化工厂
4 1.9 -2.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11 -2.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0.85 0.85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3.59 -0.41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3.59 -0.41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19.5 13.2 -6.2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79 -2.21  
燕山石化公司 6 5.16 -0.84  
天津联化 6 4.32 -1.6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3.5 1.94 -1.56  
呼和浩特炼油厂
9 5.44 -3.5 北京东方化工厂
9 5.44 -3.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187.3 293.92 106.57   187.35 293.92 106.5  
天津石化公司
41.3 37.05 -4.25 天津乙烯 41.3 37.0 -4.25  
沧州炼油厂
3 3.14 0.14 天津石化公司 3 2.74 -0.26  
齐鲁石化公司   0.19 0.19  
济南炼油厂   0.21 0.21  
石家庄炼油厂
9 4.7 -4.3 燕山石化公司 9 3.58 -5.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 0.3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82 0.82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0
1.65 -8.35 吴泾化工厂 10 0 -10  
高桥石化公司   1.65 1.65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7.6 11.38 3.78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6 10.9 4.95  
吴泾化工厂 1.6 0 -1.6  
齐鲁石化公司   0.43 0.43  
金陵石化公司
15
7.25 -7.75 扬子石化公司 7 6.79 -0.21  
齐鲁石化公司 7 0.46 -6.54  
天津乙烯 1 0 -1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50 54.6 4.6 扬子石化公司
5 7.94 2.94  
齐鲁石化公司
25.5 22.77 -2.73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3 4.59 0.29  
天津乙烯
6 8.49 2.49  
北京东方化工厂
9.2 7.73 -1.4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中原石油化工有公司
  1.25 1.25  
宁波海利化工有公司
  0.41 0.41  
安庆石化总厂
10 6.95 -3.0 扬子石化公司 2.5 2.1 -0.4  
金陵石化公司 2.5 2.44 -1.64  
湖北化肥厂 3.5 1.86 -1.64  
安庆市曙光化工厂 0.5 0.55 0.05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2 6.84 -5.16 齐鲁石化公司 6.8 3.5 -3.3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2 1.09 -2.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0.54 -1.46  
扬子石化公司   1.71 1.71  
九江石化厂
6.5 4.21 -2.29 金陵石化公司 4 2.01 -1.99  
巴陵石化公司 1.2 1.18 -0.02  
扬子石化公司 1.2 1.02 -0.28  
洛阳石化总厂
45 49.69 4.69 齐鲁石化公司 8.7 8.3 -0.4  
巴陵石化公司 1.8 2.59 0.79  
湖北化肥厂 1.7 0 -1.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8 24.25 -3.75  
北京东方化工厂 4.8 7.85 3.05  
金陵石化公司   6.7 6.7  
武汉石化总厂
20 21.79 1.79 金陵石化公司 4 4.29 0.29  
扬子石化公司   2.29 2.29  
巴陵石化公司 3 2.62 -0.38  
湖北化肥厂 13 12.59 -0.41  
荆门石化总厂
16 12.3 -3.7 巴陵石化公司 0.3 0.18 -0.12  
湖北化肥厂 15.7 10.6 -5.08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1.5  
巴陵石化公司
0.6 1.25 0.65 湖北化肥厂 0.6 1.25 0.65  
广州石化总厂 29.3 29.34 0.04 扬子石化公司 0.5 4.93 4.4  
齐鲁石化公司 4.6 3.81 -0.79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3.5 5.26 1.76  
茂名石化公司 16.7 1.41 -15.2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2.9 -1.1  
广州乙烯   11.03 11.03  
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公司
2 74.45 72.4 茂化实华股份公司 2 0 -2  
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
  74.45 74.45  
南阳炼油厂 1 0.8 -0.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1 0.3 -0.69  
湖北化肥厂   0.49 0.49  
中原原油勘探局炼油厂
5.8 4.75 -1.05 燕山石化公司 5.8 1.31 -4.49  
沧州炼油厂   0.91 0.91  
齐鲁石化公司   0.42 0.42  
上海浦原石化有限公司
  1.29 1.29  
济南炼油厂   0.27 0.27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公司
  0.55 0.55  
胜利稠油厂 7 5.99 -1.01 齐鲁石化公司 7 5.99 -1.01  
洛阳炼油试验厂 1 0.03 -0.97 燕山石化公司 1 0.03 -0.97  
扬州石化厂   0.16 0.16 扬子石化公司   0.16 0.16  
北海炼油厂 3.3 2.83 -0.47 茂名石化公司 3.3 2.05 -1.25  
广州石油化工厂   0.78 0.78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9.18 9.18 茂名石化公司   5.87 5.8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39 1.39  
扬子石化公司   0.5 0.5  
淮阴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1
0.51
扬子石化公司
 
0.51
0.51
 

保定石化厂
 
0.32
0.32
保定华溢特种品厂
 
0.03
0.03
 

山西榆次曙光石化公司
  0.17 0.17  
蔚县化工厂   0.1 0.1  
齐鲁石化公司  
69.67
69.67
齐鲁石化股份公司
 
69.67
69.67
 

杭州炼油厂  
0.63
0.63
上海石化股份
 
0.63
0.63
 

青岛石化厂  
0.62
0.62
齐鲁石化公司
 
0.62
0.6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小计
295.4
 
422.08
126.68
 
295.4
422.08
126.68
 

总计 482.75 716 233.2   482.75 716 233.2  
 

附件2:

1999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生产企业名称 原计划产销量 实际完成数量 备  注
销售量
比原计划增减
大庆石化总厂
0.86
1.15
0.29
 
吉化集团
2
4.13
2.13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8
0.48
-0.5
 
吉化有机厂
 
0.83
0.83
 
抚顺石化公司
1
0.86
-0.14
 
辽阳化纤公司
 
0.74
0.74
 
锦西炼化总厂
2.2
1.57
-0.63
 
锦州石化公司
9
5.45
-3.55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44
1.44
 
兰州炼化总厂
1.8
1.59
-0.21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0.89
2.15
1.26
 
克拉玛依石化厂
0.9
0.28
-0.62
 
独山子石化总厂
0.7
0.81
0.11
 
玉门炼化总厂
 
10.21
10.21
 
马家滩炼油厂
 
0.01
0.01
 
马岭炼油厂
0.6
0
-0.6  
南充炼油厂
4.2
4.16
-0.04
 
大港油田炼油厂
 
3.22
3.22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3.9
6.3
2.4  
石油大学胜华炼油厂
1.26
1.26
0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30.29
46.6 16.33  
燕山石化公司
0.3
0.16
-0.14  
天津石化公司
4.5
3.65
-0.85  
齐鲁石化公司
1.4
1.14
-0.26  
洛阳石化公司
3
2.91
-0.09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1.8
0  
石家庄炼油厂
2.8
1.83
-0.97  
沧州炼油厂
3.5
0.05
-3.45  
济南炼油厂
0.9
0.3
-0.6  
南阳炼油厂
1.6
1.69
0.09  
太原石化厂
0.5
0.45
-0.05  
胜利稠油厂
1
0.58
-0.42  
高桥石化公司
2.5
5.58
3.08  
茂名石化公司
8
9.41
1.41  
广州石化总厂
4.5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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