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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27:17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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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法(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已由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是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坚持学用结合、普治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促进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十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财政部决定,2001年至2005年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第四个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财政“十五”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的客观实际,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使财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努力实现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财政干部权力和职责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积极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目标,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财政系统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财政执法人员。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实施财政“十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改革发展任务相结合,与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育相结合,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相结合。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带头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广大财政干部都要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学习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2.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积极推进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制定和完善依法理财实施方案,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的依法管理。
3.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狠抓落实,以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财政干部每年学法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方法
1.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针对目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2.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3.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文艺等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4.普治结合,注重效果。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法制教育与依法理财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注重效果。
五、实施步骤
财政“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
2001年,财政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编写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组织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层层培训骨干。同时,要做好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确保财政干部及有关单位人员学习需要。
2002年至2004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将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举办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并不定期地组织对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注意做好本系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注意做好全社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年度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
2005年,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财政部将组织对各地财政“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总结和评比。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人事教育、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财政部将成立以财政部部长为组长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由条法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3.要建立和实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调动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的积极性,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20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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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9月16日公布 1995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大屯镇、永春乡等十三个乡、镇和双丰村、逯家瓦房村等四十三个村(具体乡、镇和村名附后),暂时不列为限养区。
本市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限养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养犬许可证》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养犬。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卫生、城建、工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其工作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和发放《养犬许可证》,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在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组织捕捉和没收禁养犬、无证犬、无主犬,并负责对捕捉、没收的犬进行处理;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犬进行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核发《犬检疫证》,并负责犬疫病的诊治和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病人诊治和疫情监测工作;
(四)城建部门负责养犬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养犬者违反本规定有关环境卫生条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犬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限养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除外。
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饲养并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小型观赏犬,每户准养一条。
第六条 养犬者在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接受居民委员会、居民组和邻居的监督。
第七条 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第八条 经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防疫检查点进行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领取《犬检疫证》,凭《犬检疫证》以及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的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公安部门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 经批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实行一犬一证、一犬一牌制;每条犬的登记费为三千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一千元。
第十条 《养犬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五百元。
《养犬许可证》在年检前,必须进行犬的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并在《犬检疫证》上登记,然后凭《犬检疫证》进行《养犬许可证》年检;逾期不进行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的,不予年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
第十一条 办理小型观赏犬《养犬许可证》收取的登记费和年检费,一律由公安部门收缴,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限养区内未经批准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捕捉、没收,并由公安部门对饲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各种证件的小型观赏犬,限在一个月内补办有关证件,并对养犬者处以五千元的罚
款。逾期仍不办理证件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没收其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带犬乘坐公共电车、汽车;
(三)每日早七时至晚七时不得携犬出户;
(四)在准许的时间内携犬出户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牵领;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养犬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建部门对养犬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城建部门没收其犬;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没收其犬,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进行登记、年检、交易、就医的,应当将犬置入笼内运送,可以不受携犬出户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不准开办犬养殖场,已经开办的,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逾期不迁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小型观赏犬交易必须到指定市场进行。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诊所)必须先经公安部门批准,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非限养区的犬不得进入限养区,违者按无证犬处理。
第十六条 养犬者所养之犬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
伤人犬由公安部门没收,并对养犬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养犬者不承担上述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上述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犬检疫证》、《养犬许可证》的;
(二)伪造《犬检疫证》、《养犬许可证》、犬牌的;
(三)纵犬伤人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除按本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收其犬和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居民和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举报者以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规定负有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本规定实施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暂不列为限养区的十三个乡镇:
大屯镇、乐山镇、永春乡、兰家镇、兴隆山镇、新立城镇、大南镇、农林乡、三道镇、劝农山镇、泉眼乡、四家子乡、合心镇。
暂不列为限养区的四十三个村:
西新乡的双丰村、西新村、双龙村、开源村、东山村、西山村、日新村、繁荣村、东岗村、八家子村;双德乡的三家子村;城西乡的四间村、大营子村、依家村、车家村、潘家村、跃进村、红民村、民丰村、兴隆村;净月镇的逯家瓦房村、靠边吴村、虹桥村、小河台村、净月潭村、黎
明村;幸福乡的光明村、八一村、红嘴子村、富裕村;奋进乡的城西村、邱家村、马家村、小城子村、蔡家村、小南村、五星村;英俊乡的金钱村、长江村、苇子村、分水村、杨家村、长青村。



199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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