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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2:13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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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11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1997年2月,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在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中检出烟霜霉病(Peronos-

pora hyoscyami)后,我国暂停了津巴布韦烟叶进口。为查清原因,1997年5月和11月,国家局先后派专家赴津巴布韦考察了烟草大田生长情况,并对存储烟叶进行了

检验,了解到目前津尚未发生烟霜霉病,天津局检出烟霜霉病是由于津方出口公司在输华烟叶中混装了部分疫区国家烟叶所致。

  为使今后输华烟叶不再发生混装他国烟叶,防止烟霜霉病随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传入我国,促进中津两国烟叶贸易发展,经中津双方检疫部门协商,两国农业部门于1997年11月28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谅解备忘录》(见附件)。

  鉴于以上情况,同意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输华的津烟叶须符合备忘录的要求,中津烟草进出口公司应将检疫条款列入贸易合同中。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所)按备忘录要求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需求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

       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谅解备忘录

 

  鉴于中国与津巴布韦之间在各个领域内有着悠久的传统合作历史;

  鉴于津巴布韦想继续向中国出口烟叶,并且中国也想进口津巴布韦烟叶;

  鉴于必须保护和增加各自国家的烟草生产;

  鉴于双方同意防止烟霜霉病(Peronospora hyoscyami)通过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传入中国;

  鉴于双方同意两国之间加强烟霜霉的合作研究;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津巴布韦农业部植物检疫局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出口中国的烟叶必须产自津巴布韦。

  第二条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局须有以下责任:

  1、在烟草产区进行烟霜霉病监测;

  2、对出口中国的所有烟叶进行烟霜霉病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在烟叶输往中国的途中,保证不得混有其他国家的烟叶;

  4、如果在任何烟草产区发现霜霉病,将立即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

检疫局。

  第三条

  1、在烟叶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将对其实施检疫。

  2、如果在烟叶中发现烟霜霉病,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局;

  (2)转口或者销毁该批烟叶;

  (3)必要时,暂停进口津巴布韦烟叶。

  第四条

  中津烟草进出口公司之间签署的所有合同将保证烟叶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第五条

  1、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可与津巴布韦植物检疫局协商,派专家赴津巴布韦烟草产

地考察,进行烟霜霉病研究。

  2、中津双方将交流有关烟霜霉病的科学技术信息。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后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1997年11月28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

      代表                 代表

  (驻津巴布韦大使签名)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部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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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回顾与展望》

关键词:足迹 回顾

足迹,是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率最高的一类痕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警察机关对犯罪现场遗留足迹的研究和利用都很重视。我国公安机关对足进的研究己经达到了什么水平?这是本文所要介绍的中心内容,
一、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记录和利用犯罪遗留足迹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长期以来处在简单的、种类识别的范畴,对我们现在的足迹检验技术并无很大影响。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建国以来,我国足迹检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初创阶段。五十年代,我们吸收了原苏联《犯罪对策学》中足迹检验的理论与方法,创建了我国公安机关自己的足迹检验工作。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足迹中的形象特征检验为主体。所谓"形象特征"主要指鞋底表面的大小、花纹、磨损及修补的细小形态等;也括赤足底的脚纹(但现场较少见)。这时的足迹检验主要认定的对象是犯罪人到现场时所穿的鞋,而不能直接认定人。到五十年代后期,我国痕捡工作者从实战需要出发,总结办案中的实践经验,研究了人的赤足印不同区域的形态特点,把趾、掌、弓、踵各部位形状、大小、排列特征作了详尽的归纳,提出了脚纹之外的其他赤足印特征可以认定人身的理论与方法,实践应用很好,并沿续至今。可以说,在初创阶段后期,我们已有了自己的发展。
足迹的形象特征检验,是我国足进检验技术发展的基础,现仍是我国足迹检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几十年的刑侦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创新阶段。从一九五九年开始,公安部和内蒙公安厅发现和总结了以马玉林同志为代表的民间“码踪”经验,通过认其考察与研究,推广和普及了“步法追踪”技术。“步法”是人行走运动的习惯性规律。它所研究的步幅、步态,都反映了行走过程中脚对地面作用力的特点。这就抛开了鞋底形象特征,抓住了每个人长期形成的落脚、碾压至起脚各阶段的运动力特征,因而达到了认定或否定行走人的目的。至六十年代,发展成我国独特的"步法检验"技术,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
所谓我国自己的特色,体现在:①摆脱了传统的"形象痕迹"检验的框子,深入到痕迹形成三要素的作用力的个人特性上。②这项技术是我国自己独创。是马玉林同志和广大痕检工作者对我国足迹检验技术、乃至痕迹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也是我国足迹检验技术发展的重大转折。步法检验技术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国普及推广,并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即从对连续足迹的检验发展到对单个足迹的检验与分析;从农村发展到城市。
3、全面发展与提高阶段。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技术呈现了迅速发展与繁荣的局面。我国足迹检验专家、学者不满足于经验型、手工操作式的足迹检验手段,开始运用人体运动力学、高等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研究和解释人体行走与足迹形成的机理,以及影响足迹变化的相关因素,将步法与形象检验相结合,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足迹检验理论,也创造了许多新的检验方法和手段。
在此期间,各地研制了一些足迹提取与检验设备、器材。如静电吸附,解决了现场粉尘足迹提取的一大难题,使足迹的提取率和利用率明显提高。各地在办案中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检验手段,使过去失去检验条件的现场足迹,重新发挥了证据作用。同时,办案与科研相结合,百花齐放、繁荣科学,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以人身识别为目的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并在这个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二、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足迹检验既有传统的方法,也有许多新的方法和手段。
所谓传统的方法,即从五十年代沿续并不断完善的形象特征检验。加根据现场遗留鞋印判断鞋子的大小、种类,然后同侦查部门提供的嫌疑鞋印比较,进行鞋子的认定或否定。再有根据现场遗留赤足印与嫌疑人赤足印样本比较,可以直接认定作案人。
足迹检验新方法的研究,主要针对犯罪人在作案后将鞋毁弃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场遗留足迹认定犯罪人。专家们努力从步法和反映用力特征的“鞋底常态磨损”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1、足迹定量化检验的探索。最初的尝试是在河南周口地区。从七十年代后期,经过大量的步法统计,运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求出同一人步法特征变化的阈值,进行不同人的区分。先后设计了“步幅特征级差检验法”、"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步态特征级差检验法”、"T2检验法"、“隶属度检验法”等。以最简单的"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为例,正常行走的足迹中,相邻前后两个普通步为一组(共三枚足迹),分别画出各足迹中心线并延长,再连结相邻两足迹后边缘与中心线的交点,构成了左右两个步幅三角形。分别测两个三角形底、高及后角,共6项数值,各项数值与嫌疑人比较,如均不超过规定的级差(后角5度,底8公分,高3.5公分),则判为相同;若一项超过级差,则判为否定。“T2检验法”和,“隶属度检验法”运用了模糊数学理论,计算难度较大,应由侦查人员测量所需数值(井拍成照片)后,提交专业人员上计算机解决。
除了对步幅特征的定量检验外,对步态特征的定量检验研究也有较大进展。在立体足迹中,足底压力不同,表现为石膏模型上的高度差别。在检验时,先测量足迹长、前掌宽及起、落脚角度等4项数值,然后按设定坐标的方法,用河南周口地区研制的“足迹高程测量仪”,测出前掌与趾区的23个点的高程,分别计算出"前掌全坡陡度变差平方和"、"前掌半坡陡度变差平方和"、"拇趾陡度变差平方和",连同开始测量的4项数值共七项指标,若均不大于规定的阈值则判为接受。此外,还有,“立体足迹立多倍投影测图仪”、"足迹三维数据测量仪"。等,都可以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和应用。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还曾试验了立体赤足印的"光栅检验法"。在质地均匀、透明度,而且两平面精确平行的有机玻璃上,每隔1毫米刻蚀出宽1毫米的黑色不透明刻线,制成"光栅"。把光栅贴在立体赤足印模型上,以平行光从45o角方向射向光栅,就会在上面观察到足迹表面呈现明暗相间的等高线图形。将图形摄入计算机处理,自动测出相关各个切点与重压点,以极坐标方式计算出相关的19个数据,供比较检验。
足迹定量化检验,是足迹检验工作从经验型判别转向科学化判别的重要探索。科学化判别要依赖于数学理论和仪器检验。各地研究的方法,从内容看含有两个部分:一是步法特征的定量化检验;二是足迹中压力分布的定量化检验。从研究动向看也可归纳成两种:一是实用方法研究,如上述的各种定量检验方法,始终以现场足迹和进行比较检验为目标;二是侧重于足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如内蒙公安厅和公安大学等单位,通过测力平台和计算机假彩色编码技术,研究足底在行走中压力分布的个人特定性、稳定性及变化规律。这将为足迹人身识别的理论奠定坚实的基础。有了统一、明确的理论,各种各样的检验方法就会完善、统一和全面推广。
足迹检验的仪器化、定量化是发展的必由之路。但目前也存在一些客观的矛盾有待研究解决:其一是绝大多数基层痕检技术人员尚不具备相应的高等数学基础,因而难以更广泛推广使用。其二是现场足迹变化大,影响其形态改变的因素多,现在应用的数理统计方法尚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难题,所以目前大量地应用于排嫌,而认定结论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其三是数理方法尚离不开前期数据的人工测量,这就预伏了不精确的因素,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
2、鞋底常态度损特征的检验。所谓"鞋底常态磨损特征",指人在穿鞋正常行走和运动的过程中,由于较长时间有规律的反复磨耗,而在鞋底形成的磨损形态。它同人的脚型及起落脚规律相对应。脚型和步法是人体稳定而又具个人特征的。所以,同一个人穿用的几双鞋子,其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应当是相同的。这成为我们解决犯罪人毁弃物证而无法检验的难题打开了一条新路。我国痕检专家、学者从一九八一年开始着手研究这一课题,一九八二年通过模拟实验研究,证实了这一技术理论的可行性。此后,公安部二所在几个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应用研究,并把磨损检验同足迹中的压力及起落脚检验结合,总结了一套实用的检验方法。一九八六年开始办班推广,一九八七年发表了《利用鞋底磨损特征进行不同种类鞋子检验鉴定》的成果。
常态磨损特征的检验,要在足迹与送检鞋子磨损程度相近的情况下,对趾、拓、弓、踵各区磨损形态及若干特征间的匹配组合关系,进行综合的比较与评断(详见《刑事技术》1982年第6期和公安部二所教材)。它的优点是:①它是鞋底在足与地面作用力下反复磨耗形成的"积累特征",是作用力特征的形象化,因而易于观察,提高了可见性和可信度。②它既可用于立体足迹检验,也适用于平面足迹检验。
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陷:(1)鞋底的磨损毕竟是行走力隔着鞋底作用的结果,不像赤足那样反映细节明显清晰,而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脚型相近、步法相近的两个人间,磨损形态也近似,结论要慎重。(2)在受检的两双鞋磨损差别较大时(主要因穿用时间差距大),单靠磨损特征检验不行,实践中要结合步法特征的压力检验。(3)同一人的平跟鞋与高跟鞋、软底鞋与硬底鞋的磨损会发生一定的差异,检验中要注意。
3。足迹的动力形态检验。这是河北省雄县公安局在原步法检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验方法。它主要抓住行走时支撑阶段的七个支撑部位,依先后顺序为:落脚、后跟、脚弓、前掌、趾掌间、趾(主要拇趾)、起脚。先划出七个部位"动力面"(即压力重的部位)的范围。然后以足迹中心线为纵轴(Y),在纵轴前1/3处作纵轴的垂线为横轴(X);然后按平面坐标方法比较七个区动力面的位置、形状、面积及” 动力方向”。所谓”动力方向",是在每个动力面上找出前后两个最凸点,连结此两点为动力方向。最后再将各动力方向依次连结成曲折的"动力轨迹线",表示在行走阶段,脚掌力的转移特点,仍可同嫌疑人进行比较。
这种检验方法引入了动力方向和轨迹线的概念,把力的三要素做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因此是有突破的。但动力面的精确划定必需依靠成熟的经验,定量区分的界限难以掌握,同时对送检条件要求较苛刻,因此尚待改进和完善。目前适用于立体足迹。
以上介绍的几种检验技术,都是近十几年来根据实践斗争需要摸索和发展起来的。它们各自都有自已的长处,井对原来的手段有所突破,但也都不是全能的,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正待进一步提高。
三、足迹检验技术今后的发展方向
我国对足迹检验技术的研究,目前处于空前繁荣的局面。为了使本学科尽快实现理论与实践统一下的规范化、科学化,今后重点研究发展的方向应当是:
1、下大力量加强本学科应用理论的研究。目前,本学科借用相关的基础理论较多,但距彻底解释足迹检验中的实际问题尚差较远。目前的理论研究,应当借助于相关学科成熟的理论和手段,通过大量测试与统计,论证人体行走脚底压力分布的特定性与稳定性,提出产生变异的客观原因及一般规律。这样才真正建立起足迹检验完整、科学的理论基础。
2、足迹认定人身的检验技术,应当在特征的确认上向仪器化、定量化及规范化发展,尽量排除对个人经验的依赖。这项研究的难度是较大的,需要警内外科技人员的协作,目前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3、提倡和推广足迹综合应用经验。足迹中蕴藏的有益信息很多,从人体气味,到形象
特征、步法特征、磨损特征、动力形态特征以及微量遗留物质;进行多途径、多学科和多手段的相互配合,充分扩展足迹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要实现综合利用的目标,应当设计从现场到鉴定的一整套完善的足迹检验标准化工作程序,作为规范实施。同时要相应地研究或改进一些足迹特征的提取与保存方法,以适应多种检验手段的相互协调配合。

(兰绍江)
(本文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4年第2期 作者:天津公安学校校长)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21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市本级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生育保险费,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所工作过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含6个月)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或者足月死产的,产假90天。(二)女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1.顺产1200元; 2.难产2800元; 3.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或者足月死产1000元; 4.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550元; 5.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不超过200元;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皮下埋植剂80元,取出皮下埋植剂35元;输卵管结扎术250元,输卵管吻合术500元; 7.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产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症子痫)、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三种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2500元(含2500元)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25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因生育引起产褥感染、产褥期出血、乳腺炎、膀胱炎四种疾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200元以上报销50%。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第十一条 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医疗费。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确属特困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到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拖欠期间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当负担的生育保险费,并向当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第十六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连政发[199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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