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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9:53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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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按照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建设和生产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水土流失面积所需治理费用追缴防治费外,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建设和生产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当地财政,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国
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水土流失治理,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地、市、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设置水土保持专业和课程,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
第七条 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列为重点防治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种草和治理开发,增加植被,减轻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制定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实行有计划的封山育林,禁止毁林开荒和在天然林区烧制木炭;对干旱少林地区限期绿化,禁止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蔸等,以保护植被。
大力发展沼气和推广省柴灶,改燃节能。
第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禁止开垦坡地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垦种的禁垦坡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限期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山区人多耕地少,陡坡地退耕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坡耕地治理成有坎水平梯田(地),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应当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
(一)采伐后的林土,限期完成造林,恢复植被;
(二)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林等防护林,只准抚育,更新性采伐,禁止连片采伐;
(三)集材道周围应当设有防护沟等防止水土流失。
采伐区的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凡在五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采集药材以及其他经济作物,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挖砂、取土、炸石、淘金等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文字报告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及其他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和开采矿产。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实行谁使用的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的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第十七条 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用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治坡与治沟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建立完整的防治体系。
第十八条 自治区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并给予以下优惠:
(一)治理后增加的耕地由治理承包者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
(二)承包治理的其他成果,归承包者所有;
(三)治理资金、技术,政府给予适当扶助。
第十九条 国家单位、农业单位经济组织、联户或者个人,对国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治理成果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继承。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分年度组织进行坡耕地治理,采取砌墙保土、修筑水平梯地、林田、草田带等方式,防止坡地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林以及用材林、薪炭林,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采伐时,按规定收取的育林基金,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扶持建设治理的小流域、荒坡、荒沟、水土保持试验基地和坡耕地治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由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档案,树立标志,交当地乡(镇)或者承包者管理。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水土保持设施或者降低原水土保持功能的,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土保持监测站,分别负责本辖区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坡地利用进行检查,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应当每五年公告一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各种生产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对辖区内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
(四)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
(五)负责组织调解辖区内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六)行使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佩戴执法标志。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纠纷,属村与村之间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以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荒,采取恢复地面植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按照开荒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建设和生产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指特大暴雨、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因素超过水土保持设施防御标准的。
免予承担责任,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实后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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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中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和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在此情况下,高检院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和在检察环节上解决司法领域主要矛盾的有效措施,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检察业务和法律监督过程与结果的理由分析、阐述及说明,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总体效率,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工作对象对监督意见的接受度,增强检察工作实效和公信力,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与水平。本文从说理的渊源、现状、构想来探究加强法律监督说理的途径,来阐释注重释法说理对当前检察工作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法律监督 说理 监督水平

一、说理的理论渊源与规范依据
(一)法律监督说理根本上源于法律的特点。不仅规范性法律文件需要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而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施过程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样有一个说理的问题。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加强法律监督的说理性过程就是一个建立一个公共的道理平台的过程,通过构建使强弱之间的不平衡转化为一个相对平衡的说理体制达到维护社会团结的社会公正。可见,没有说理,法律就失去了正当性,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监督说理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设置法庭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机会和地方,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所以审判也叫审理。法律监督也一样,法律监督中的讲理,必须是以法律规范体系为依据的。这是法律思维不同于公众思维和其他职业思维方式的重要区别,通过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规范加以理解和说明,建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话语权威,以此来提供一个法律解决的渠道和机制。可见,法律监督的说理源于法律,据于法律,把法律用于具体案件的理讲透,讲充分,也是贯彻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手段。
二、法律监督说理的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等法学专家表示,检察机关答疑说理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就目前实践而言,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说理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不足:
  (一)说理内容粗糙。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往往用“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佐证”的方式把认定事实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而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些检察法律文书无论内容还是格式的设置,都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则是只见结论。如某基层检察院近二年制作的14份相对不起诉书,在适用法律上都是“本案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套话。
(二)说理逻辑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
  (三)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把握好法律监督说理的特性
说理反映了人民检察院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法律观点,是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科学结论的法律思维过程,也是核心。因此,说理应把握好说理六个特性:
(一)公正性。公正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的价值目标,更应体现在说理中。说理时,要是非分明,观点正确。
(二)关联性。要把握好案件事实和证据与说理的内在联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人以顺理成章的感觉,力戒案件事实和证据论证与说理论证脱节,使说理缺乏事实、证据铺垫,成为无本之木。
(三)系统性。说理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通过对认定的事实的定性分析,确认案件的性质。然后,在正确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情节,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案件。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要准确、规范,不能漏引、错引。对于适用法律的论证,一定要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
(四)透彻性。用法律、法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支持多少,为什么。如在公诉词中建议法院认定被告人罪责的“说理”中,除了应当表述法定的从重或从轻情节外,还应当全面透彻地向法官阐述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包括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和侵害的对象、犯罪以后的表现等等。
(五)针对性。说理必须抓住重点和症结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解决主要矛盾。如起诉书和公诉词刑事案件要针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充分说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撰写文书时要围绕案件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等。
(六)建议性。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上的建议权,检察机关虽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不能取代监督对象直接使用职权。因此,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实际是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司法解释,这样做可以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说理的设想 
(一)增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监督说理是指引、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标尺。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法律监督是失败的法律监督,说理充分、透彻的法律监督,才是人民满意和富有成效的工作。笔者认为,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说理方法,主要就是法律论证、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论证就是举出理由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一是找准说理位置。要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运用法理分析、阐明适用该法条的道理,让当事人看懂“为什么”。二是突出说理内容。说理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证据来进行,包括证据的甄别、取舍、证明力和证明方向的审查判断等,尤其要分析证据的甄别、取舍,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让当事人了解真正的案件事实和支撑事实的相关证据。三是讲究说理技巧。具体讲,一是有所侧重。如存疑不起诉就着重说明围绕案件存在的问题,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论证。二是逻辑严密。说理的过程是查清案件和宣讲法律规定的过程,应力求做到立足事实、依据法律、客观公正,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二)完善培养、提高检察官说理能力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要尽量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在常规检察业务培训教育中增设法律监督说理这一培训专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说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检察官在接待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等法律监督具体工作中的说理能力。二是创建提高说理能力与培养业务专家相结合的检察人才培养模式。要及时把职务犯罪侦查或在某法律适用领域有专长且具有较强说理能力的检察官培养成业务骨干。
  万事以人为本,是否善于说理,归根到底还是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在推进法治、保护人权、司法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就要说明: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哪些?认定这些事实有什么证据?采信这些证据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对于属于关注焦点的证据没有采信,所依据的理由又是什么?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等等。只有善于说理的检察人员才能较好地完成这些说理任务,否则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就可能落空。为此,我们应当把“善于说理”作为检察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每位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都要有能力做到说理内容全面、充分、透彻,说理形式科学合理、风格平实明快,只有如此,才能有力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加强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说理能力
一是抓好岗位练兵,提高说理本领。在岗位练兵工作中,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现有说理能力和说理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尝试采用评析典型司法文书、传授说理经验、参与接待群众、共同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总结提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
  二是突出主要环节,全面加强监督说理性。法律监督说理范围应是全面的,不管是在刑事法律监督方面还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均应重视说理工作。但是,也没有必要不加区分地开展说理工作,而应当突出重点,抓好与群众联系紧密和被监督对象有比较迫切的说理需要的工作环节。除了应在现有基础上提升起诉书。抗诉书的说理质量之外,根据目前的内部分工,还应着重抓好以下做得不够、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面,对有关举报、控告不立案的;侦查监督方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对每一起不捕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制作《不批准逮捕说明书》,即阐明事实认定,不捕的法律依据,让公安机关对该院的认定理由能有一个全面了解;刑事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方面,主要是作不起诉处理要求进行“释法说理”;监所检察方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不同意羁押部门提出的减刑等建议,对控告不予立案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审查申诉后不予立案或不予抗诉、不予提请抗诉的;控告申诉工作方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进行审查后不予立案的,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提出预防建议的;其他方面,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后一诉讼阶段的职能部门与前一诉讼阶段部门的意见不完全一致的、上级检察院处理请示、不抗诉或在出庭支持抗诉等工作中与下级检察院意见不一致的,以及检察委员会工作方面作出的与业务部门或上下级意见不一致的有关决定,均应进一步重视其中的说理工作。
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有效加强监督说理。如探索司法文书制作者署名制度,以增强检察人员的职业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探索建立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将合理范围内的司法文书分别或同时公开,保证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方便对司法文书的内外监督;还可考虑建立健全司法文书和群众工作说理情况的评估考核机制,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司法文书,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说理性。



[参考文献]

1、 葛洪义 《说理的理论渊源与规范依据》;
2、 陈光中 《阳光司法、文明司法、理性司法的体现》;
3、 周厚先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快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在新的形势和要求面前,人民法院呼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艰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引导群众实现合理诉求的能力不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少数干警作风不佳、司法不廉乃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队伍形象;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效率不高,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偏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等问题长期困扰队伍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法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攻坚克难,认真研究制约队伍建设的突出矛盾,不断深化对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懈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努力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二、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眼于多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进一步注重司法能力建设,适应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适应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审判机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切实提高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基本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上级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坚持服务执法办案。切实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本领,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坚持“三化”建设方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业保障。



——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以提升能力素质为根本,以优化队伍结构为要求,以加强科学管理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坚持改革发展创新。从审判实践出发,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把十八大精神学习引向深入,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把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强化理想信念和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抵制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不断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统筹大局能力,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完善经常性集中教育机制。



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7.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推进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清理不合格人员。



8.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多岗位、跨部门锻炼。注重拓宽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知识领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建立培训需求动态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



9.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干警职业尊荣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0.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注重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改善班子知识、专业、经历和年龄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完善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和考察程序,加大主动协管工作力度。



11.提升领导干部能力水平。完善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抓大事、议大事、谋大局的能力。加强新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培训和集中轮训。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努力增强破解实践难题的本领。



1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13.注重培养实践才干。完善干部培养机制,注重丰富审判实践经验,鼓励干部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岗位锻炼成长。加大从基层遴选法官力度,完善内部轮岗、上下交流机制。完善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培养,注重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和党外干部配备。



14.改进干部选拔机制。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拔干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避免“凡提必竞”“一考定音”;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坚持群众公认和实绩导向,不简单以票取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15.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坚持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认真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工作。建立“简便、务实、管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



1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作,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完善审判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加快“全国司法人才库”建设,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力度。落实与高等院校人员交流“双千计划”。



17.真情关心爱护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为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深入了解干部情况,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后勤保障,改善干部工作生活环境。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实际困难。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加强法院党建工作



18.完善党建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组负总责、政治部门加强指导、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走在全国机关党建工作前列。



19.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意见。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提高党务干部履职能力。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0.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深入开展党建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创新方式载体,不断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实效性。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八、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1.强化文化功能作用。制定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广大干警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培养干警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22.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文化建设和管理。抓好法院新闻出版工作,建设司法文化展示平台。注重网上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办好政务网站、机关内网、官方微博。加强文化理论研究。评选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建立文化建设评价和激励机制。



23.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实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努力抓出亮点和品牌。深化学习型法院建设,广泛开展读书活动。落实法官宣誓制度。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院史(荣誉)室等文化及文体场所建设,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创作法院文化精品力作。



九、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4.注重政策调节。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协调完善司法考试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落实和逐步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稳定基层审判队伍。



25.加大培训力度。坚持抓好全国基层法官定期轮训,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定期组织讲师团到西部地区巡回授课。积极推进远程教育培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进一步加强全国法院智力援藏援疆工作。



2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合理推进人民法庭恢复、新建和调整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保障水平。适应审判需要,配齐法庭工作人员。



27.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增加到20万名左右。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落实“随机抽取”,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28.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和惩戒。定期开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监督检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建立健全违法办案问责纠错机制,促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9.认真改进司法作风。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组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



30.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规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1.注重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营造和形成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防止单兵突进。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32.强化制度建设。把建章立制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注重制度创新,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33.抓好工作落实。落实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作表率,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作表率。



34.组织实施。本《意见》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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