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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土地复垦整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4:54  浏览:8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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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土地复垦整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3〕19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土地复垦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土地复垦整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淮北市土地复垦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省政府《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皖政办[2002]4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整理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复垦整理业务性工作。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应当符合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整理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章 土地的复垦整理

第五条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六条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各种工程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保护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濉溪县每平方米6元、市辖三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八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十条 土地复垦整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复垦整理规划,严禁盲目进行复垦整理,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复垦整理活动,对经过批准复垦整理后的土地使用,实行优惠政策:
(一)复垦整理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新增农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二)土地复垦整理规模较大的,政府可根据复垦整理工程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为从事土地复垦整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贷、物资、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 复垦整理后的土地可实行有偿使用,主要方式为:
(一)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明确承包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租赁经营:依据土地的级差地租,合理确定土地租赁的标准、范围;
(三)公开招标拍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拍卖复垦整理后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章 采煤塌陷地复垦管理

第十三条 以下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依法征用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消,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剩余的零星土地;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采煤塌陷集体土地采用复垦(平整)与征用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因采煤将造成集体土地塌陷的,煤炭企业应提前6个月将可能土地塌陷情况通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并会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测土地现状,清点地上附着物。采煤塌陷土地稳沉后,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企业现场鉴定,确定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区和征用区。
第十五条 复垦(平整)区内塌陷集体土地的复垦(平整):
(一)塌陷深度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支付土地复垦(平整)费,交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组织复垦(平整)。其中:深度在0.2至0.5米以内的,土地复垦(平整)费(含肥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为每平方米3至4.5元;深度在0.5至1米之间的,每平方米6至7元;深度在1至1.5米之间的,每平方米8至9元。
(二)集体土地所有者组织复垦的应设立专门帐户,保证土地复垦(平整)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国土、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煤炭企业也可组织复垦,应根据地块塌陷情况编制土地复垦的立项申请报告和实施计划,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复垦完毕后,经市土地复垦整理中心组织验收合格的,交还集体土地所有者。
第十六条 采煤塌陷集体土地稳沉后,深度超过1.5米和塌陷深度1.5米以内且常年积水的土地,以及如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塌陷农用地,作为征用区,及时办理征地手续,进行征用。
第十七条 塌陷土地征用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并有计划地组织复垦。
煤炭企业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复垦原有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可用作耕地占补平衡;也可以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置换同等数量和质量应征而未征的塌陷地。村庄用地塌陷后,已由煤炭企业出资提供新村用地的,对其中与新村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塌陷村庄用地,不再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八条 煤炭企业如不履行采煤塌陷地复垦义务,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土地塌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生产减产的,煤炭企业应按当年减产量负责补偿。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个人对煤炭企业正常的塌陷地复垦(平整)过程进行干扰、阻挠的,煤炭企业有权拒付因此而增加的塌陷损失补偿。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后,煤炭企业应向农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肥力不足补偿费,补偿标准为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同类农用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第二十条 征用塌陷土地和搬迁村庄新址征用土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执行省规定的下限标准。搬迁村庄的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用地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由煤炭企业与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分期分批解决。其中,1998年底以前稳沉的塌陷土地,能够复垦(平整)的,按前述规定组织复垦(平整);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按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第四章 复垦整理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整理工作要严格履行项目申报和验收制度。进行土地复垦整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材料到市、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一)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1:1000-2000项目规划设计图;
(五)项目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项目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意见。
市、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复垦整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组织复垦整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土地复垦整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有: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复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收取部分;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整理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七)其他可用于土地复垦整理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整理专项资金主要用途是:
(一)政府直接投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
(二)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补助;
(三)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贷款补助;
(四)土地复垦整理奖励支出;
(五)土地复垦整理的调查统计、编制规划、勘测论证、检查验收等开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进行自验,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提供下列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验: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实施情况说明或工作总结;
(三)项目竣工初验报告;
(四)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五)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六)项目区土地详查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复垦整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实地检测工程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的,颁发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复垦标准。
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须的耕地占补平衡提供指标,并可按规定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八条 市、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从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中按5%提取管理费;对自行复垦的土地复垦管理费,可按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的3%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复垦整理项目的勘测论证和规划设计、组织开展土地复垦整理和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性支出。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复垦整理活动,鼓励申报国家和省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鼓励吸引外资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是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实施。扰乱、阻碍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或者破坏工程设备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土地复垦整理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市以前制定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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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定,零售点数量泰山区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数量的5‰以下,其它各县、市、区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数量的4‰左右。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县(市)城区、商业区和乡镇政府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确定零售点,200户以下(含200)不超过3个,每增加100户可增加1个;
  比较集中的农村、自然村按照村民人数确定零售点, 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较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网点;
  (三)综合集贸市场经营业户在200户以下(含200)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
  (四)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零售点不超过2个;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经营面积扩大情况适当增加;
  (五)火车站、汽车站等候车大厅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
  (六)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受布局规定的间距限制:
  (一)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
  (二)大中型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桑拿、洗浴、度假村,其中不含网吧;
  (三)旅游景点;
  (四)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地。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自动售货机、柜;
  (四)流动的摊、点、车等。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烟草专卖许可条件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许可的经营地继续经营;对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逐步进行优化整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不予延续: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两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获经营假烟、走私烟行为的;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八)凡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确需改变经营地址的,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烟草制品“家店合一”的零售户,申请或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业户必须书面明确经营活动区域,否则不予申请或延续。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军烈属、当年复退军人、应届毕业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申办零售点的,同等条件下,凭有关证明、证件,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恐吓、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零售点布局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干警司法能力

张丽明


近年来,垦利县法院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标准地建设起了一支一流的法警队伍。自2001年以来,连续4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2003年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第一名,在2004年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在2004年9月开展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考核活动中,该大队考核成绩优秀,被省高法院通报表扬。在2005年,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形势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法警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实施了“以考促学”,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
二、规范用警,确保司法警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司法警察大队长职责、政委职责、执行公务文明用语、司法警察工作管理奖惩规定、值班制度、对各类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意见等几十项规章制度,同时制定了司法警察履行八项职能实施细则、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流程,作为法警工作和行动的准则,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工作,全方位渗透,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结合,做到有章可循,人人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中。二是理顺工作关系,做到五个“统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法警编队归口管理,理顺了工作关系,达到了统一集中办公、统一计划工作、统一安排任务、统一调用警力、统一指挥行动五个“统一”,队伍形成了合力,有规矩就有了方圆,事事时时都有章可循,法警工作全面进行了规范。
三、科技强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现代化战斗水平
为法警适应高科技在工作中的应用,垦利县法院加大科技投入,狠抓信息化建设,先后建起了本院局域网、全省法院系统广域网、因特网,同时加大了对法警的培训,使其及时掌握了各种现代化技术。为确保法警值庭安全,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投资6万余元安装了性能优良的安检门,有效地消除了审判安全隐患。在审判大楼内安装摄像头61个,建成了能够对重点防范部位、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的数字监控系统,值班法警“足不出户”就能及时掌握审判大楼内各重点部位的情况,不但减少了巡逻的压力,也很好地实现了监控全面、及时。另外法警队还配备对讲机,联系迅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法警队网页,内容涉及法警简介、法警风采、法警文化、教育训练、规章制度、警界纵横等近20个栏目,法警队的信息化建设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不但很好地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也使法警工作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规范了法警管理,提升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法警队伍的现代化战斗水平。
四、文明执法,司法为民,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年来,法警大队全面履行职能,从未发生过工作差错和违法违纪问题,保证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严字当头,认真履行押解、值庭任务。面对被告人情况复杂、押解量大、押解危险的现状,法警队的同志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始终突出了一个“严”字,做到了手续严、程序严、押解严、看守严、督查严,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各种意外情况。在刑事执庭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文明值勤、文明提押、文明看管,所审结的刑事案件无一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在历次“严打斗争、公开宣判”大会上,都制定严密的执行方案,注重防范,讲究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四年来,法警队共押解800余人次,值庭500余个,警卫公判大会20余次,没有出现一起失误,做到了安全有序。在每一起案件的庭审中,规范、标准的押解、值庭、证据传递,不但确保了各项审判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庭审的规范,也很好地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树立了法律权威。
第二,发挥特长,严肃执法,全力攻克执行难。多年来,垦利县法院始终把法警作为执行工作的主力军,发挥他们的职业特点,全力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实践中,采取直接执行、协助执行和开展执行会战的方式,显示了一流的执行能力,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使垦利县法院执行案件步入良性循环。2003年,在协助强制执行河南省周口市一案件当事人时,法警大队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成功地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行动快捷,干净利落,使围观的群众无一阻挡闹事。不到一星期的时间,被执行人就带足8万元欠款交到法院,案件顺利执结。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法警大队更是沉着冷静,不慌不忙。2003年5月、2004年7月份,因油田污染赔偿纠纷,两个村庄的百余名村民分别扣押了胜利油田黄河钻井总公司的工程车十余辆,在关键时刻,法警大队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先锋作用,仅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就顺利解救出被扣押的车辆,保障了油田生产的正常进行,受到县委和油田领导的一致称赞。
第三,尽职尽责,全面参与,为各项审判作出积极贡献。法警大队在夜以继日地值好班、巡好逻,做好安全保卫的同时,发扬司法警察吃苦耐劳,作风顽强,职权特殊的特长,积极参与到各项审判活动之中。与业务庭密切配合,每年依法完成百余件的保全任务,保障了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送达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余件。在案件送达中,法警不怕麻烦,不怕辛苦,不怕当事人埋怨。有的当事人故意躲避,他们就采取隐蔽等候的办法,早起晚归,不停地找,不停地问,直至送达完毕。通过各项工作,法警队成为了审判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也进一步奠定了法警队在全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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