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32:23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七日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绵阳电子政务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技术先进、方法科学、运作规范、符合实际。实施原则是:
  (一)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绵阳市信息化工作方案》、《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试点示范总体方案》为实施指南和技术蓝本。各地各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保证与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协调进行。市上原则上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及全市性应用项目的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本地、本部门应用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二)整合资源,联合共建。在建设绵阳市电子政务系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始终坚持联合共建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和最广泛的资源共享。要充分保护和利用已有的投入,充分利用市上所建中心平台资源,充分考虑本地各网络接入及数据服务商的资源,调动企业参与电子政务建设的能动性,将资金用在必须投入的项目上,避免重复建设。
  (三)重点突破,逐项启动。按照应用主导、先试行后提高、先试点示范后再全面展开的思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全部项目进行先后排序,启动一项,完成一项。启动时重点抓好互联互通、公共应用、安全体系和有带动示范效应的应用项目。
  (四)安全保密,稳定可靠。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保密法规,建成后的电子政务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安全要求,总体性能达到目前信息技术应用先进水平。网络具有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各种应用系统具有完善的安全机制。
  (五)统一标准,统一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际信息化规范,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杜绝各自为政行为,避免"违章建筑"和"信息孤岛"产生,全面满足信息和应用的互为需求与交换。
  二、平台管理
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包括数据中心、应用支撑系统和安全支撑体系,大容量存贮、交换、安全设备和公共基础软件、数据库系统组成。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协调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建设。由市信息中心、市委机要局分别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该平台是全市电子政务的中心公共基础平台,市级部门新建系统,原则上都在这一平台上开发,原已建成的应用项目在升级改造时,应尽可能转移到这一平台上来。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农科区可根据本地的需要和能力建立与市上互联互通的平台或将其应用系统存放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上。
  三、网络管理
全市设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凡要开展电子政务接入业务的网络接入商必须取得绵阳电子政务用户接入资格,与汇接中心实现宽带高速连接。市级部门、县(市、区)通过网络接入商,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用虚拟网络,实现高速互联,各接入单位可按方便、经济、高速的标准选择接入商。各电子政务接入商必须达到安全接入要求,接受电子政务安全的统一管理,并承担所接电子政务用户的互联网出口通道。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商的资质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认定。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运行和维护、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和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
  四、公共应用系统管理
  (一)党政综合办公系统。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主要包括电子公文交换、党政信息报送与发布、公文流转、文件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办公信息查询、个人资料管理、互联网信息浏览等日常办公应用。系统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统一的协作办公平台。凡此平台上具有的功能,各单位不再立项开发;以前已建立并投入应用的,要逐步整合到全市统一的办公平台上。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协调实施,市党政网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
  (二)公众服务门户系统。
绵阳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是全市党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统一网上门户,是"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网上大厅,是市民、企业与政府联系交流的"桥梁",是"网上绵阳"的宣传窗口。市级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上服务均由此门户进入,县(市、区)的网站也必须在本门户上建立链接。
  绵阳市政府公众服务门户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市信息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按时提供或更新有关数据资料,有条件的,应尽快在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框架下,开发网上应用服务。
各级信息安全、宣传、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上信息和服务的安全、准确、及时、健康、有效。
  (三)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
开发全市统一的数据存放、管理、使用和交换系统,系统由数据源、数据交换、数据仓库和应用系统组成,规划和建设由市信息中心牵头。
  五、行业应用系统建设
各部门要在遵守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绵阳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和公共网络部门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
  为了使各应用系统做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协调一致,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绵阳市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开发规范",各部门在系统建设时应认真遵守。
  六、组织领导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协调机构,市信息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是绵阳市实施电子政务工作的主要部门。市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市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主动搞好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
  任何部门不能脱离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规范要求,擅自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出台有关建设管理文件。同时,各部门应主动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上级业务主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化方面的情况,做好"条""块"协调。
  为了使全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沿着科学化方向发展,市信息办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七、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由市信息办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也可以由部门根据本部门政务信息化的需要提出。项目经市信息办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范拟定立项方案,经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评审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二)项目招标。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牵头或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申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信息办、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专家协助下制定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
  (三)项目合同。项目承担或牵头部门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结合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拟定项目合同,报市信息办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有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须有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四)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中,牵头单位要定期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信息办根据需要予以协调,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五)项目终结。凡由市财政出资的项目,必须经市信息办组织验收后,才能结算工程经费。所有项目终结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收回全部技术资料归档。项目所形成的软、硬件清单和技术资料要报市信息办备案。
  八、建设资金
各地各部门应多渠道筹措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凡有盈利点可以商业运作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和投资商共同管理和营运。凡属于公益性平台与应用且无法商业运作的项目,由财政投资,其日常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自筹为主建设的,政府给予奖励。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本级匹配资金的,政府将优先保证。
  九、宣传培训
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介绍电子政务的意义、理念、构成、应用前景,广泛普及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并积极投身电子政务建设。
  搞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人才是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电子政务的人才培训,跟上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市信息办负责培训计划和宏观指导。要把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展开。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中心要配合电子政务的实施进程,搞好业务技术培训。
  十、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面完成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提前摸清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并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为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打好基础,省政府决定利用3个月时间,全面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继续保持土地执法的高压态势,全面查清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认真整改处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2010年1月1日以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与管理情况,结合2010年土地卫片新提取图斑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清查,确保无一遗漏。清查要覆盖设区市辖区、县(市)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乡(镇)和村。

  (二)整治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在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行为;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行为;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各市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清理后统一登记填表、汇总(见附件1、2、3),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查处纠正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2月28日)。各市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即立案调查,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2010年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省政府将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要于2月28日前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1日到3月28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各市要在2011年3月20日前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和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核实后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全省大多数市、县(市、区)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解决这些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良机,统筹协调,合理分工,掌握进度,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依法办案,切实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要求,全面彻底清理,不留死角,尤其要对设区市辖区、县(市)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重点乡(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新农村建设、村民建设宅基地情况进行重点清理,如实填写有关工作表格,确保整治质量。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一经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查实,要严格按照监察部等三部委15号令规定,严格落实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责任。

  (三)严格执法,争取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以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凡因工作原因辖区内没有完成拆除复耕任务、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高于15%或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有效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对违法责任人可依法从轻处分。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的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工作信息,通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各市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严格土地管理,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保持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五)查找原因,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土地违法违规发生的原因,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杜绝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对土地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抓紧研究落实措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全省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2010年1月-12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2.2010年1月-12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4.2010年1月-12月发生的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市政府科技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和六大产业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请对象从事的领域主要为:新能源及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电子、生物医药、资源环保、农林水利、技术经济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主要从下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二)与我市建立全面科技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
(三)具有科学发明创造、专利和相应科技及产业化成果的企业专家;
(四)有学术方面专长的专业人士、党政领导。
第四条 担任科技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在科技领域具有较高资质和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政策的制定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二)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和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引进等提供咨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深化我市对外科技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指导意见;
(四)组织、推动所在单位专家、教授与我市加强科技合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积极参与市政府邀请参加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科技顾问享有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提供重要信息和有力帮助,争取国家、省建设项目而获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进行特别奖励;
(三)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授予宜春市“荣誉市民”称号;
(四)应邀来我市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市科技局派人提供服务;
(五)每年由市政府领导对科技顾问进行慰问,或委托科技顾问的推荐单位进行慰问。
第七条 科技顾问由市科技局(其他部门和个人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出)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和科技合作的实际成果,提出推荐人选,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 科技顾问每年集中开展1—2次科技咨询活动,形式和内容另行确定。市科技局应不定期向科技顾问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科技顾问对我市科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科技顾问联系人,负责与科技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并且要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为科技顾问提供政府津贴和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的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科技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科技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届满时未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