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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6:27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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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4〕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议事规则,提高市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各种会议所承担的任务各不相同。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中央、省驻市和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会场安排及会议通知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落实,并将参加会议人员落实情况反馈给秘书长。
  (3)会议的主题报告由政府研究室负责落实,会议签到、文字材料分发等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4)全体会议一般形成会议决定。决定的起草、整理由秘书一科负责,会议决定经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的,根据议题随时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3)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4)讨论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6)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件、规章以及各部门、各区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议题,由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秘书一科负责会议通知,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增加与会人员。
  (3)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送办公室秘书一科。
  (4)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5)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6)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上的发言和插话,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7)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编发纪要,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力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经整理,一般应在会后3天内完成纪要初稿,经分管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根据情况呈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时间不超过一周。
  (8)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6)研究向来市视察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7)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2、出席范围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及相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3、工作程序
  市长办公会议工作程序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执行。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6)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2、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长、副市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
  (2)会务,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人员落实情况、记录等,均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3)会议纪要的起草、整理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4)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相关科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能由分管副市长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协商解决的议题,则不必交市政府各种会议讨论。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分管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不安排讨论研究;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不安排上会研究。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不讨论有关人事调配、资金调度问题,其有关的人事、资金问题由相关专题会议另行研究。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应提前一周发出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至少应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告知会议内容和相关议题,同时告知相关单位作好发言准备。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是会议通知中要求的市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不得由副职或助手顶替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除确因出国或在市外开会等原因外,必须参加会议,不能与会的必须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会议组织部门(科室)备案。
  五、各部门向市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所提意见必须附有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政策法规等刚性规定,做到明确具体,依据充分,背景清楚,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有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各部门汇报材料应在会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科室对汇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合要求的退回重报。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方能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对经过办公室审核非涉密会议材料,汇报单位要提前分发各相关部门,以利有关部门准备意见。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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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9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

  第七条 《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加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地 址

邮 编


E-MAIL

传 真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联营或建分场情况


转基因生物原料名称

原料来源(产地、国别)


产品名称(种类)


用 途

标识情况


产品流向

上年度加工量


申请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 收寄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体积、重量、路程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印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业务合同条款。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证件)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寄件人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快递运单,以确保字迹清楚、工整,运单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内件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填写准确;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完整;在确认阅读合同条款处签字。快递运单填写完成后,应当牢固粘贴在快件外包装上,保持快递运单完整性。

第三章 分 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拣场地的管理,严格执行通信保密规定,制定管理细则,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安全。
对快件的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之下进行。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分拣场地和分拣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分拣场地整洁,无灰尘、无油污、不潮湿;分拣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车辆到达的先后顺序、快件参加中转的紧急程度,安排到达车辆的卸载次序;卸载完成后,应检查车厢各角落,确保无快件遗漏在车厢内。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快件总包进行开拆,开拆前应当检查总包封条是否牢固,袋身有无破损,开拆后应当核对总包内快件数量是否与总包袋牌或内附清单标注的数量一致。
对每一件快件,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快递运单有无缺失,并确认是否属于发件范围。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使用皮带机进行快件的分拣传送时,应当确保皮带机匀速流转,快件摆放均匀,防止快件滑落。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由人工进行快件分拣传送时,如需进行较远距离搬运,应当将快件装入货物搬运设备(如手推车)进行搬运,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
第二十一条 分拣时,应当按收件地址、快件种类、服务时限要求等进行分拣,对于当日进入分拣场所的快件,应在当日分拣完毕。
5千克以下的快件,放入分拣用托盘,确保小件不落地,并应当建立总包进行中转;5千克以上的快件,码放到指定的位置,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快件分拣脱手时,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件不应超过10厘米。
第二十二条 分拣过程中发现问题快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对破损快件应当在确认重量与快递运单书写信息无误后进行加固处理。
发现禁寄物品,应当立即停止寄递,对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5千克以下的快件,宜建立总包进行装车,总包应牢固加封;5千克以上的快件可单独装车,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
若一辆车有2个以上(包括2个)卸载点,用物流隔离网将不同卸货点的快件隔离,并固定隔离网的位置,防止车辆中途颠簸导致快件混散。
快件全部装车完毕后,应当对车辆进行封车,对分拣现场进行清理,防止快件遗落。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四条 快件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运输进行统一规划和调度,制定科学的路由,并严格执行,确保快件快速运输,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二十五条 在快件运输的装载和卸载环节,应对快件轻拿轻放,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坏。要核对快件数量,如发现异常快件,及时记录,并注明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所有干线运输车辆宜实行双人派押,宜安装全球定位系统终端。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在车辆出发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车辆安全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公路运输途中,如车辆发生故障,运输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和打开后车厢门。故障车辆装载的快件应当由快递企业及时妥善处理。
如租用社会车辆进行运输,快递企业应与承运单位签署安全保障服务合同,并对车辆加装必要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所有航空快件在交付运输前,应当进行X光机检查。在航空快件的交运和提件时,应当认真核对快件数量和重量,保存好相关交接单据。
第五章 投递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每日15时以前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当日完成首次投递;每日15时以后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次日12时以前完成首次投递。
第二十九条 收派员应当根据自己的服务区域,按照最佳投递路线将快件按序整理装车,每次投递快件不宜超过10件。用摩托车或单车进行投递的,用捆绑带将快件固定,小件装入背包内。
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
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它未投递的快件,严禁委托他人投递和保管快件。
第三十条 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国家主管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按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记录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件寄递过程中业务信息的规范管理,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对各生产环节、场地部位的快件处理进行信息记录。要及时完整地采集信息,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以下快件寄递信息进行记录,包括:收寄、进入出口分拣处理场所、封发、离开出口分拣处理场所、运输、到达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分拣、离开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到达投递网点、初次投递、用户签收等的时间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快件即时查询服务,快件查询信息保持动态更新。相关信息记录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解释说明。
本指导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快递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快递企业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用户,并及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
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企业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
——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在显著位置悬挂证明快递企业取得合法经营快递业务资格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在显著位置粘贴《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悬挂场所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标牌保持干净、整洁;
——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种类;服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电子邮箱和企业网址;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附录:快件处理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http://www.spb.gov.cn/liv_loadfile/folder87/fold14/1313024692_393618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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