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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29:17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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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2年4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是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措施;是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开拓农村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望各地借鉴济南市的做法,因地制宜地抓好本地区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对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使用土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的重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附件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管理,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土地试点工作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中指出:“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中要求:“对乡村企业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这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目的是为了在运用法律、行政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乡镇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乡镇企业建立用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
二、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范围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乡镇办、村办、联营办、联户办、个体企业以及有营业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收费的原则是: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低标准起步,实行按级差有区别地收费,既要体现有偿使用地,限制多占地、占好地的行为,又要照顾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合理用地面积之内按规定收费,对圈而不用、长期闲置的土地要加倍收费。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设施、寺庙等无经济收入的单位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收费的标准和方法
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暂定为0.20元至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局另文下达。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无故逾期不缴纳的,按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用地单位(户)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可在生产经由本中列支。
首先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核定乡镇、村办企业的用地面积,进行申报、登记注册,并由用地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章,作为收费的依据。
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缓交的照顾,但要从严掌握。对确有困难的个别乡镇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确有困难的个别村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酌情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收取的土地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
收取的乡镇办企业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做业务经费外,全部留乡镇,主要用于乡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开发项目。收取的村办及个体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作为业务经费外,实行村级所有、乡镇管理,主要用于村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开发。该项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今年五县和历城区各选择一至二个乡镇、市内四区各选择一至二个行政村进行试点,年底全市要完成十个乡镇,十个行政村的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要选择乡镇、村办企业较为发达的乡镇村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土地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书面报告市土地管理局。
实行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县、区对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认真研究落实试点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使试点工作健康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把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试点乡镇要建立有乡镇分管领导、土地管理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以土地管理所为主,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国土观念和节约用地意识。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二: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土地的使用费收费标准
(1991年10月25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发布)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以及济政办发〈1991〉74号文件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常务第77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乡(镇)村办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对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乡(镇)村办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行业性质和区域差别分级分等划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级别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县(区)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费,主要用于为乡(镇)企业用地管理招聘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有偿使用地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购置必要的设备(丈量土地仪器、工具等)不得提高提取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附表: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m2
------------------------------------------------------------------------------------------------
| | 级 差 |
| 行 业 |----------------------------------|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商业、金融、旅馆、照相、娱乐(舞厅、电子游戏场、滑冰场等)| 1.50 | 1.20 | 0.80 |
|--------------------------------------------------------|----------|----------|----------|
|工业 运输 | 1.50 | 1.10 | 0.70 |
|--------------------------------------------------------|----------|----------|----------|
|手工业 仓库 堆场 服务业(理发、维修等) | 0.70 | 0.40 | 0.20 |
|--------------------------------------------------------|----------|----------|----------|
|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 0.70 | 0.40 | 0.20 |
|--------------------------------------------------------|----------------------------------|
| |甲级:城镇中心之繁华地段 |
| 备注 |乙级:除中心繁华地段外的城镇区范围|
| |丙级:城镇以外的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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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5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第三条 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
  第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制定、修改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本村的经济发展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方案及其主要措施;
  (三)土地承包经营、转让、租赁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所得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学校、村建道路等事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六)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七)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八)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九)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一)救灾、救济、扶贫和救助款物的发放方案;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村民联名或者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
  第七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3日前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八条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可以根据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
  第九条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将落实情况报告下次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记录并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答复。并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作出决定的;
  (二)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虚假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试行职工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试行职工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使我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加强职工队伍的综合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八五”期间对全国干部培训工作的要求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局试行职工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职工教育培训登记采用填写《教育培训登记册》与颁发证书两种形式,并以此作为系统记录干部、工人接受成人教育的有效凭证。各单位可从使用《登记册》着手,逐步向实行证书制度过渡。《登记册》记录除学历教育以外的各项成人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对象及登记内容由岗位培训方案及其教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专业证书》的使用管理办法待定。《登记册》与《证书》由局统一印制。
二、《登记册》记载的起始时间是一九九一年,过期未登的,可以补记。《登记册》使用对象是全局职工。(干部:男55岁、女53岁以上,工人:男50岁、女45岁以上者可不使用《登记册》。)
三、《登记册》登记的内容主要是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学时、办班单位、考核及其成绩等。《登记册》的内容是若干种类的登记活卡,如个人情况登记卡、参加培训班登记卡、参加研讨班登记卡、自学登记卡、进修登记卡、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培养人才登记卡等(详见附件一)。参加不同类型的教育培训活动选择相应的登记卡填写。
四、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局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登记册》的使用说明详见附件二。
一、个人情况登记卡
工作单位、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文化程度、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
现从事专业:
掌握语种及熟练程度:
二、参加培训班登记卡
主办单位:
培训班名称:
培训内容:
教学起止时间:
培训方式:
考核(考试)方式:
成绩(评语):
办班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
┃ 培 训 课 程 │ 学 时 │ 考核(试)成绩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参加研讨班登记卡
主办单位:
研讨班名称:
研讨专题:
研讨时间:
研讨方式:
(1)讲座名称与内容:
(2)参观考察:
(3)咨询服务:
(4)交流论文:
(5)撰写论文:
主要收获:
办班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四、进修登记卡(含国内外)
指导教师:
进修内容:
进修方式:
进修时间:
进修单位:
进修成果:
考核(考试)形式与时间:
成绩(评语):
考核(考试)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五、自学登记卡
辅导教师:
自学课程:
自学内容:
自学方式:
自学时数与进度:
自学成果:
辅导教师考核(评语):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六、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
主办单位:
学术活动名称:
学术活动内容:
学术活动方式:
学术活动时间:
主办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七、培养人才登记卡
被培养者:
培养内容:
培养方式:
培养起止时间:
培养效果:
考核负责人签字: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说明
一、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
1、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对象为全局职工,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干部:男55岁,女53岁;工人:男50岁,女45岁以上者,可不使用登记册)学历教育不属登记范围。本登记册由个人保存。
2、教育培训登记册的内芯是若干张登记卡。登记卡共有七种。(1)个人情况登记卡(2)参加培训班登记卡(3)参加研讨班登记卡(4)进修登记卡(5)自学登记卡(6)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7)培养人才登记卡
3、登记卡根据每个人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如实填写。个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应及时到所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领卡填写,并由教育部门认定入册。
二、登记卡的填写
1、个人情况登记卡是登记册的扉页,每个职工都应填写。
2、现从事专业:系指在现岗上从事的专业。例如某技术人员在大学攻读的是海洋物理专业,现从事计算机应用,则应填写计算机应用专业。
3、掌握语种及熟练程度:熟练程度有两种填写方法,一种是定量的方法。例如:参加过国家级BPT、BFT、TOEFL考试的,应填写该项考试的成绩(分数)与时间。另一种是定性的方法。如听说分为三级:熟练、一般、初级;阅读也分为熟练、一般和初级三级。听说与阅读的熟练程度分别填写。
4、培训方式:可为脱产、半脱产、业余,或面授、函授、自学、电教及其它远距离教学方式。
5、考核(考试)方式:基本上有三种方式,一是笔试、口试;二是写总结、撰写论文;三是实作。
6、成绩(评语):考试的按分数或等级(优、良、及格、不及格)填写,考核的写评语。有结业证的可注明“结业证”。
7、办班单位(签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二者都不能做到时,由学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如室主任、处长、科长等)签署意见。
8、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对填写各种卡的人员所填写的内容,经审查无误,盖上“认定专用章”。如内容失实,需指正。
9、学分:待实行学分制以后按标准核定学分。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表示教学活动的学习量。
10、参加研讨班登记卡,指的是参加局内外举办的有关专业或岗位需要的专题研讨班,研讨班可以是一般的,也可以是高级的。
11、研讨方式,卡中共列了五种。参加研讨者可以视情填写其中相应的一种或几种。例如:参观考察者,填写参观考察的地点及内容;咨询服务者,填写咨询服务的单位和项目;撰写论文者,写出论文的题目。
12、进修登记卡(含国内外)。经批准的出国进修,或到国内有关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进修者填写此卡。
13、进修方式。指的是为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而参加的课题研究,撰写论文,听课,或见习、实习等活动方式。
14、自学登记卡:凡符合《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有关自学条款要求的,可填写此卡。
15、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凡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交流、考察调研、参观展览等活动者均可填写此登记卡。
16、培养人才登记卡,使用范围:授课,辅导,培养研究生,指导大学生做毕业论文、实习、见习,指导在职人员进修或自学等。
17、培养内容:培养研究生,填写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指导论文的题目,指导大学生实习、见习及在职人员进修、自学,填写被指导者学习的内容;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填写论文题目。
18、培养方式。分讲课、辅导、指导实作或指导论文等,用几种方式,就填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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