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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35:03  浏览:9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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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
地矿部、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核工业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为提高地勘费使用效果,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地勘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由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地勘费开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国家编委、人事部批准的事业行政编制文件;二是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同意。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事业行政单位,不得从地勘费开支经费。
二、从地勘费开支事业行政经费的支出目节级科目和支出内容(见附件)。
三、中央各地质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行政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大区)地勘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应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未经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支出内容和擅自扩大开支标准。
四、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实行对主管部门落实基数、核定年度调增(调减)比例、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对设备购置及外事费用,当年计划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地质主管部门于年度开始前一个月根据事业行政单位编制、实际人数,预计当年支出情况提出下年度预算,上报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一式两份,由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审批部门经费额度。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度内,下达事业行政单位经费计划,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省、区、市建设银行分行或经办行。
五、各地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会签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后执行。
六、本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地勘费支出的事业行政经费支出目节级科目表
地勘费支出的事业行政经费支出目节级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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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 科目名称 | 说 明
目 | 节 | |
----|------|--------------|--------------------------------------------
01| |工 资 |在职人员、未定级人员、本单位编制内调出学
| | |习人员的标准工资
| 1 |基础工资 |以上人员的基础工资
| 2 |职务工资 |以上人员的职务工资
| 3 |工龄津贴 |以上人员的工龄津贴
| 4 |粮油调价补贴 |以上人员的粮油调价补贴
02| |补助工资 |
| 1 |取暖补贴 |发给个人的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 2 |交通补贴 |试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定额包干发给职工的交
| | |通费补贴
| 3 |无食堂伙食补贴|无食堂单位职工伙食补助费
| 4 |其他补贴 |领导干部服务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按
| | |奖惩规定开支的奖励费、落实私房政策的房租
| | |补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
| | |成范围的其他补贴
| 5 |奖励工资 |按规定开支的奖励工资
03| |职工福利费 |
| 1 |福利费 |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在职职工福利费
| 2 |工会经费 |拨付的工会经费
| 3 |独生子女父母奖|按规定开支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4 |长休待遇 |病假六个月以上的长期休养人员的工资、福利
| | |费
| 5 |遗属补助 |按规定开支的遗属困难补助费
| 6 |探亲路费 |按规定开支的在职职工回家探亲的路费、住宿
| | |费
| 7 |其他补助 |长期赡养人员的补助费,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
| | |间的伙食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治丧费,经卫
| | |生部门批准赴外地就医和疗养的路费,未享受
| | |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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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号 | |
------------| 科目名称 | 说 明
目 | 节 | |
----|------|--------------|--------------------------------------------
04| |离退休人员费用|
|1 |离休人员费用 |
|1.1|离休待遇 |离休干部的全部个人经费,包括离休干部工
| | |资、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领导干部服务
| | |人员补贴、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副食品
| | |价格补贴;异地安家时的补助费、本人及随行
| | |家属路费;探亲路费、护理费、治丧费。取暖
| | |补贴;按规定提取的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
| | |补助费,福利费等。
|1.2|离休人员价格 |按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 |补贴 |
|1.3|取暖费 |离休人员宿舍的取暖费
|1.4|交通费 |离休干部用车定额包干节约奖励费、老干部服
| | |务用机动车燃料、修理费、养路保险费。
|1.5|公用费 |离休干部的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用(包括活
| | |动站或室的费用),书报费;邮电费(包括电话
| | |安装、月租、邮资等);处以下干部的交通费;
| | |参观工农业生产的差旅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
| | |费用及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
|1.6|特需费 |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包括购置残疾工具补助)
| | |及必要的经费开支
|2 |退休人员费用 |
|2.1|退休待遇 |退职、退休干部的退休费、退职金、粮油补贴、
| | |治丧费、异地安家补助费、本人及随行家属路
| | |费、取暖补贴、工资改革前退休、退职人员的
| | |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按规定提取的福
| | |利费和发给退休职工的护理费等。
| | |
|2.2|退休人员价格 |按规定发放的退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
| |补贴 |贴
|2.3|公用费 |退休干部集体活动补助费用,由机关统一开支
| | |的宿舍取暖费等
05|1 |人民助学金 |指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研究生生活
| | |补助费
--------------------------------------------------------------------------
--------------------------------------------------------------------------
科目编号 | |
------------| 科目名称 | 说 明
目 | 节 | |
----|------|--------------|--------------------------------------------
06| |公务费 |
| 1 |办公费 |办公用品:办公文具、纸张、帐表、信纸、信
| | |封、档案袋、公文夹、打字用品等购置费
| | |劳保清洁用品:工勤人员的劳保用品和清洁卫
| | |生用品的购置费
| | |文体学习费:机关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的费用
| | |(属于固定资产的文体设备在设备购置费科目
| | |列支),印发、订购政治学习资料(包括《参考
| | |资料》)的费用,机关公用报刊的订购费
| | |其他:零星物品的购置费、饮水用燃料费、夜
| | |餐费、计划内临时工工资等
| 2 |水电费 |机关办公用水、电费
| 3 |取暖费 |机关冬季取暖用燃料费、火电费、热力费、炉
| | |具购置费,临时雇佣锅炉工的工资、节煤奖、由
| | |机关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宿舍取暖费等。
| 4 |设备修理费 |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和机械、仪器(除
| | |汽车外)、自行车等的修理费(包括修理用料)
| 5 |杂项费 |节日装饰品、消防器材费、租赁费、以及不属
| | |于以上各节的开支
| 6 |交通费 |
|6.1|燃料费 |机关行政用机动车燃料及其他油料的购置费
|6.2|修理费 |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中小修理(包括修理用零
| | |配件和工具的购置)费,按规定提取的汽车大
| | |修理费;
|6.3|养路保险费 |按规定缴纳的机关行政用机动车的养路费、保
| | |险费
|6.4|其 他 |汽车司机安全奖、行车公里补贴、过路费、过
| | |桥费、存车费等
| 7 |邮电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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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 科目名称 | 说 明
目 | 节 | |
----|------|--------------|--------------------------------------------
|7.1|市内电话费 |按规定交纳的市内电话月租、计次费
|7.2|长途电话费 |行政用(国际、国内)长途电话、电传、传真
| | |的开支
|7.3|电话安装费 |电话总机、分机及直拨电话的安装费
|7.4|邮资 |机关邮寄信函的邮资费
|7.5|电报 |机关开支的电报费
| 8 |会议费 |
|8.1|房租费 |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的房租费、会场租费
| | |等。
|8.2|伙食补助费 |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伙食补助费。
|8.3|其 他 |按会议费开支规定开支的文件资料印刷费、交
| | |通费等
| 9 |差旅费 |外埠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
| | |工作需要开支的公杂费,调干及随行家属旅
| | |费,调动干部及大中专毕业生调遣费的多退少
| | |补部分;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
07| |设备购置费 |
| 1 |设备费 |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仪器、家具等购置费、
| | |运杂费
| 2 |图书费 |机关图书馆的图书、资料购置费
| 3 |专项购置费 |经批准的专项设备购置费
08| |修缮费 |
| 1 |一般修缮费 |属于机关产权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
| | |的修缮费
| 2 |专项维修费 |经批准的房屋及特殊设施的专项维修费。
| 3 |设备管理费 |机关使用的高层建筑电梯、水泵等设备管理
| | |费。
| 4 |租金 |经批准开支的机关办公用房租金,部长级以上
| | |干部宿舍会客室租金。
09| |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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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号 | |
------------| 科目名称 | 说 明
目 | 节 | |
----|------|--------------|--------------------------------------------
| 1 |资料费 |机关业务部门必需的专业书刊、业务资料的购
| | |置费。
| 2 |印刷费 |机关内部使用的大宗法令、规章制度、业务资
| | |料、表册等的印刷费。
| 3 |党团活动补助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活动补
| |费 |助费。
| 4 |其 他 |按外事费开支规定支付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
| | |接待外宾的费用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的费用,
| | |以及不属于以上各节开支的业务费。
10| |其他费用 |
| 1 |职工教育费 |按规定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包括职工到高等
| | |学校学习进修的培训费,机关自办文化学习
| | |班、技术讲座、业务培训班开支的费用,职工
| | |参加业余文化学校学习的学费,干训学习人员
| | |伙食补助费。
| 2 |来访费 |来访人员中食宿、交通困难的补助费。
| 3 |食堂管理费 |指按规定提取的食堂管理费,扣除应由机关统
| | |一列支的工资等项费用后,实际拨给食堂的部
| | |分管理费,在其他单位食堂搭伙的搭伙费。
| 4 |其 他 |机关绿化费和不属于以上各目的开支。
11| |差额补助费 |
| 1 |子弟学校经费 |指管理机构自办的子弟学校的经费支出扣除
| |补贴 |学杂费收入后的差额补助费。
| 2 |幼儿园补助费 |拨给幼儿园、托儿所的补助费。
| 3 |入托儿童补助 |按规定机关直接报销的入托补助费。
| |费 |
12| 1 |主要副食品价 |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 |格补贴 |。
--------------------------------------------------------------------------
注:事业单位承担地质科研任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在此反映,列入地质项的科学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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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供应商库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如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自然人参与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登记入库。

  第二章 供应商信息登记

  第六条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进入供应商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与该法人一并登记入库,法人可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资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申请信息登记的供应商,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提出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供应商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满后经核对通过的供应商,即予以入库,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如公告期内有异义的,可进行核查,查实无误的即可入库。

  登记入库的供应商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参加网上采购的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条已入库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变更维护。供应商办理工商注销的,应在供应商库中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本市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供应商提出登记申请时,如经检察机关查询后,发现提出登记的供应商在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不予登记入库。对已经入库的供应商,将实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供应商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予以公告,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第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有关处罚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将其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五)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根据上海市公共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目标与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应纳入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逐步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2008年11月11日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50号)予以废止。

保姆权益的保护之初探

山东师范大学 杭鹏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家庭义无精力顾及家务,保姆这一行业随之发展起来。保姆业,或者说家政服务业,在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方便的同时,也给一大批人带来了就业机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当保姆为他人辛劳服务时,她们的权益却遭到了严重侵害。怎样保护保姆的合法权益?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保姆权益,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去年12月24日,安徽保姆周岱兰从上海雇主家的4楼摔下,经抢救生命无忧,但须需做手术方可免于终生瘫痪。可是,贫穷的周岱兰对于高额的医药费无能为力;已为其支付2万元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律师告诉周家:不签约的保姆和钟点工,不在劳动法和上海有关地方法规保护范围之列。
其实不知周岱兰一人,全国各地的保姆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都很难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救济。许多劳动中介机构按月向保姆收取中介费却不对保姆负责;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中介机构和雇主就保姆工伤、福利等相互推诿;其他劳动则享有的假日加薪,在节假日承担比平常更多劳务负担的保姆却不享有……可以说,保姆权益受损几乎是全方位的。
保姆权益受损背后的法律真空。由于保姆业的隐蔽性、分散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未将其纳入劳动者范畴,这意味着保姆连劳动者的身份都不想游,更谈不上用劳动法维权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对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雇主通过中介或熟人方式雇用保姆,由于雇主非用人单位,保姆又被排除在了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即使劳动关系的确立不再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准,这对于被排斥在劳动法之外的保姆也没多大意义。她们利益受损只能求助于民事赔偿,而民事赔偿数额通常是不能与劳动赔偿相比。保姆的合法权益,成了一个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二、家政公司的两难处境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人们颇兴奋了一番,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作了详细规定,只要将现在的家政公司改造成劳务派遣性质,与保姆订立劳动合同,是其成为公司员工,就可忽略上一节提到的法律真空,保障保姆合法权益了。事实果真如此吗?
经验告诉我们,一部新法律的实际效果常常与他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就在人们为劳动合同法欢呼时,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的家政公司纷纷宣布中止已在尝试的福利性质的保姆员工化道路,打算以后只做 中介服务,以求自身生存。为什么会这样?
在实际生活中,家政公司分为两种模式。单纯的中介公司,只负责介绍保姆与雇主见面,有保姆与雇主之间直接确定雇佣关系,中介公司在中介活动结束后,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培训跟踪管理式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服务合同,保姆受公司培训管理委派向雇主提供服务。后一种就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也是今后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趋向。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若所有保姆都能成为正规家长公司的员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对保姆来说当然再好不过。可与此同时,这也将大大加重家政公司的负担。在当今家政服务费偏低的现实中,绝大多数家政公司的利润比其他行业微波许多,根本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实现法律义务意义上的保姆员工化。
于是家政公司面对劳动合同法,处于一个极为尴尬的两难境地。要想把企业做大做强,必须事先保姆员工化,以求提高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而实现保姆员工化,无疑要承担很重的负担,也许企业生存都成了问题,更别说做大做强了。因此,许多家政公司只希望保持中介服务身份,尽量厘清与保姆的关系,而这一结果的最大利益受害者,还是保姆。

三、保姆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
保姆业是劳动者。在劳动法中,劳动者是指达到了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无论经过何种方式,保姆一旦在雇主家中从事劳务,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给雇主生活提供了方便和舒适,并一次获得报酬,她们就属于劳动者。法律不应当因为保姆工作的隐蔽性、分散性就否认她们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无论保姆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跟谁订立合同,都有权受法律保护。
劳动法的鼓励稳定原则要求对保姆权益提供保护。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决定经济发展,劳动部稳定的社会是不会稳定的,这也是社会利益的最高层次。现实中,保姆权益得不到保护,致使许多保姆放弃了该职业,造成了近年来一些地区的“保姆荒”现象,已经影响了社会和谐。因此,鼓励稳定原则要求社会从多方面保护保姆权益。
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了保姆权益保护的最大义务主体是负有社会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行政法学福利论认为,在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就是不断为公民谋取福利的义务,而公民具有充分享受福利的权利。因此,当保姆权益遭到侵害需要保护救济时,政府当然地负有相应救济和保护的义务。

四、全方位保护保姆的权益
保姆权益保护现已上升为一个颇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他涉及了树木巨大的保姆、雇主、家政公司三方利益主体,影响《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它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凸现了导致我国社会不和谐的某些深层次问题。因此,用关方面应采取措施全方位保护保姆的权益。
?一?在立法上切实有效的保护保姆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当前保姆利益受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给我们留下了遗憾。在以后最高院司法解释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活动中,应将劳动作扩大解释,把保姆?不论是劳务派遣保姆还是私人雇用保姆?纳入劳动者范畴,为保护保姆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二?政府应当扶持有实力的正规家政公司做大作强,净化家政市场环境。现实中,保姆权益受损通常是一些不正规的小中介机构所致,从这一方面看,劳务派遣性质的家政公司确实值得提倡,只是这样商业成本太高。对此,政府应对实现家政服务员工化的正规家政企业提供优惠和补贴政策,保证保姆能和其它工种一样获得工资福利保险等权益。
?三?政府劳保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台劳动合同最低标准。虽然我们鼓励劳务派遣式家政服务,但现实中仍将有雇主、保姆出于眼前利益私雇模式。对此,出台类似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最低标准,规定任何低于该标准的合同都无效而执行该标准,将有利于保障私雇保姆的权益。
?四?强制雇主为保姆购买意外保险,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劳动合同法拒绝将私雇保姆纳入其规制范围,尤其合理考虑。相对于用人单位,个人或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很低的,让雇主处于用人单位的地位很可能会因保姆的意外伤害而倾家荡产,这对于雇主也是不公的。因此,法律应课加给雇主一定的注意义务,强制其为私雇保姆购买意外保险,借以转移或减少雇主风险。若雇主据购保险,则有可能因违反注意义务承担高额赔偿,这也是对其应有的惩罚。

愿那些为别人提供方便与舒适的保姆们,也能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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