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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9:49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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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对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或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订或认定其无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因国家政策、法规修改需要相应修改合同内容的;
(二)企业经上级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其他情况变化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
(一)军人或干部的配偶和子女按规定随迁的;
(二)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的;
(三)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应解除与原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至接收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市、县以上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或工业卫生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同意,参加县以上人事部门招干考试被录用,或自费考入高、中等学校学习的;
(四)本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
(五)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应出具证明,介绍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企业由此造成的缺员名额,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可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内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擅自离职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不发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两年内不予介绍就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为:
(一)从事技术工种的,培训期两年,第一年每月二十九元(不含付食品补贴,下同),第二年每月三十三元。学制不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和经过六个月以上对口就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培训期可以缩短为一年,待遇按培训期第二年执行;从事普通工种的,试用期为
三至六个月,工资按本企业固定工人的一级工资标准支付;
(二)培训期或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考核,按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定级工资水平予以定级;
(三)学制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后,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标准;
(四)重新就业后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三至六个月,工资按不低于二级工的工资标准或按比原工资低一级的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结合原工作年限和原工资水平等,由企业考核定级。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的部份,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停工医疗期为:连续工龄在两年以下的,三个月;两年至五年的,六个月;五年至十年的,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的,十二个月;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一年零六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两年。
第十五条 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复工时,应先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内再次停工医疗的,其停工医疗期应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改做其他工作;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
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但发放数额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分别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1%的
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数额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扣除,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予退休。缀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的,享受本企业原固定工人的退休待遇,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计算办法是,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标准工
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工作,由省、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可按实收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其中自留2·5%的,省辖市交省0.5%,县(市)交省0.3%、交地区0.2%。此
项经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可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员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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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 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8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 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乡村“四旁”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乡村“四旁”绿化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乡村“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下同)绿化物(果、竹、木、花草等)的保护管理。城区绿化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乡村“四旁”绿化实施统一监督,并协调有关事务。中山市林业局是负责本市乡村“四旁”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电力、建设、规划、环保、海洋与水产、农业、公安、交通、航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镇区政府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要求,贯彻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花草则花草、适地适树的原则,落实本辖区的乡村“四旁”绿化工作,组织群众做好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做到认真种植、细致管护、权责清晰、效益显著。
第五条 落实管理队伍,实行地段岗位责任制,确保种一棵活一棵,种一段成一段;镇区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保护管理乡村“四旁”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广大群众应充分利用宅旁周围栽植果、竹、木、花草。
第七条 对乡村“四旁”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村庄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四旁”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以及农场、渔场经营地区的乡村“四旁”绿化,以该单位为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的乡村“四旁”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 依法保护乡村“四旁”绿化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执行“谁种谁收”、“谁投资、谁收益”的政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管理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因勘查、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砍伐或修剪乡村“四旁”果、竹、木的,由施工单位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施工砍伐或修剪,但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确因救灾、抢险需要,可先行施工,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乡村“四旁”绿化物上悬挂影响其生长的附着物,或倾倒有损绿化物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使绿化物受损的,按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滥伐、盗伐、毁坏乡村“四旁”绿化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乡村“四旁”的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种植年限30年以上、胸径(离地面1米高处)30厘米以上的长寿命树(长生树),要严加管护,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每年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四旁”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乡村“四旁”绿化完成数内。镇区检查验收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根据上报结果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四条 对乡村“四旁”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当年任务者予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加强对国家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有效监管,保证高税率机电产品的税收及时入国库,经国务院会议批准,决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详见附件)。
对国家批准的定点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请你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8种口岸征税的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汽车及其关键件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1200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8702909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1000

排气量不超过100毫升,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轮车整套散件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4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2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3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9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1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1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9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870390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 87042222
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3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整套散件 8704322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87049000
最大起重重量在100吨及以上的机动起重车 87051010
其他机动起重车 87051090
机动钻探车 87052000
机动救火车 87053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705400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8705901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57059020
机动环境监测车 87059030
机动医疗车 87059040
机动电源车 8705905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87059090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编号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870600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900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1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1000
编号8701、8704、8705所列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900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1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2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5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非电动机驱动的压缩机(汽车空调器用) 84143090

2、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1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但〈2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2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250毫升但〈5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3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0毫升但〈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4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5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871419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1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3、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
激光唱机 8519991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1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整套散件 8527112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210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整套散件 8527312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1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852729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852732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8527390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电零件(机芯) 85299060

4、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文字处理机 84691020
不需外接电源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1000
装有打印装置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100
其他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9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1000
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1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20
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39
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1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20
微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39
显示器 84719210
针式打印机 84719310
存储容量在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9310
其他存储部件(磁带机) 84719390

5、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1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102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030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8528109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100

6、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11
磁带型录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12
磁带型放像机 85211021
磁带型放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22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机芯、磁头、磁鼓) 8522903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302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101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109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900升 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900升 84184021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84184029
其他冷藏或冷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的冷藏或冷冻设备 84185000
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冷藏箱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84183011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冷藏箱或 84183012
冷冻箱用压缩机

8、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独立窗式或垫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00
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 84158110
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 84158120
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其他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2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300
其他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10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43013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53014
其他电动机驱动的压缩机 84153019



19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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