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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28:10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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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调动和鼓励从事计算机应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颁发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各级行是否要设立相应的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组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刻苦钻研技术,发扬创造精神,加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促进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电子计算中心,负责审查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凡是申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新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标准化;科技情报等。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均需经过总行鉴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之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其成果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创见解,应对计算机应用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见,并经必要的实际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鉴定。鉴定的形式可以采用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技术会议推荐;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计算机应用行业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皆可,但均需获得书面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是指面对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较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按照软件工程学的要求,对程序进行严格的测试;具备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方可进行鉴定。
3.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工作中应用一年以上,并由使用该成果的有关行、处组织技术,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评价。
4.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5.科技情报成果:凡是在计算机应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定规划,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实施效果。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总行级计算机应用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技术报告(含测试和研制工作报告及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具体应用时间)。
5.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它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应付正式实施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须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申报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在建立科技档案后,按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申报成果的单位逐级上报,逐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几个共同完成的单位联合申报。
2.审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办公室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申报的成果奖的材料后,先将文档资料进行登记,方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总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同意奖励的成果,均由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颁荣誉证书和适的奖金以资鼓励。奖励等级分为三个等次。
奖励等级 奖金
一等奖 35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发给所有参加研制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在单位应将获奖人员所作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推广应用成果奖金分配应以推广应用单位为主,协作单位(可含原成果研究单位)和组织管理单位为辅的原则进行。合作完成的行外单位的奖金由行内主要研制单位协商分给。凡是事先未明确为合作单位者属协作单位,不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作用相同的成果,若同时上报且水平相当者,将合并授奖或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授奖。后报奖的同类成果只有技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前者方可另行评奖。
第十二条 采用不同语言,不同结构的软件比原有软件有明显改变,创新,提高者方可再授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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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退补情况析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卢桂荣、郭小锋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退回补充侦查和侦查部门撤回案件的现象,进而发现与侦查部门的侦查意识、态度和谋略相关。因此,通过对问题的深入研究,需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也即公诉引导侦查取证。
【关键词】 补充侦查 一次退补 二次退补 公诉引导侦查


为更好地适应庭审改革对公诉证据的要求,积极探索“侦、检”配合的新举措,我院公诉处对近两年来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退补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求提高办案效率。
一、两年来退补案件的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01年顺义检察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68件[1],其中退补案件95件(包括侦查部门撤案或建议侦查部门撤案11件)占22.9%:一次退补案件78件;二次退补案件17件。2002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11件,其中退补案件187件(包括侦查部门撤案或建议侦查部门撤案25件)占30.5%:一次退补案件148件;二次退补案件39件。
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无论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均呈现上升态势。
(二)基本特点
1、从补充侦查事项上看,多而集中。在2002年退补的187起案件中,绝大部分要求补充侦查的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赃物移送、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以及排除证据矛盾,而就法律手续、法律程序、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补充侦查事项相对较少。
2、从补充侦查案件类型来看,一人多起、多人多起案件较多。在2001年退补的95起案件中,其中58起是属于一人多起或者多人多起案件,占61.05%。因为此类案件相对于一人一起的案件比较复杂,难免会顾此失彼。
3、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案件。2001年退补的95起案件中有67起为该四类案件,而2002年退补的187起案件中有134起为该四类案件。
4、从补充侦查质量来看,一次补侦质量较高,二次补侦质量相对较低。2001年经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82.11%,2002年经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79.14%;2001年经二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29.41%,2002年经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35.89%。
(三)具体特征
1、一次退补具体特征
一是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缺少辅助证据材料。如赃物未随案移送、未附送身份证明材料、缺少抓获经过等。根据公诉部门证据标准,此证据材料直接与案件定性相关联,如身份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而在某些案件中刑事责任年龄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因此,要求侦查部门进行补侦,既是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更是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有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虽供述趋向一致,但无相应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加以印证情况,一般要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例如,高某、路某、李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三犯罪嫌疑人所作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缺少相关的帐目、对帐单、收据凭证等书证材。此种情况,不符合提起公诉标准,因此需要退回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
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在多人、多起的复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矛盾、同案犯之间供述不一致以及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的情况较多。例如,我们办理崔某等人抢劫、盗窃案时发现,在案卷中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李某分别同崔某和田某盗窃摩托车的供述,又有证据证实崔某与田某根本不相识也没有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故存在明显矛盾,而侦查部门对此未加以排除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四是个别承办人将退补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手段,即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工作压力的现象。因为按照刑诉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而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样,在案件数量多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个别办案人员随意行使退查自由裁量权。
2、二次退补具体特征
一是补侦质量不高,退而不查,或查而不清。表现为:一方面侦查人员未按照退补提纲要求进行补侦,可以找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书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用工作说明来敷衍;另一方面虽进行了补侦,但不到位,反局限于机械地询问证人,补查的书证内容不清,证明力弱[3]。例如张某某等人强奸案,检察机关制作的退补提纲中明确要求补侦案发当晚在现场的证人证言材料,以证实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但从侦查部门补查重报的材料看,证人所言要么不清楚,要么轻描淡写,其证明力极弱。
二是形式大于内容,为补侦而补侦。侦查部门往往根据公诉部门制作的退补提纲,象征性地开出补侦“药方”。在李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补侦卷中,我们看到,一侦查员从9:50--17:50几乎没间断地在询问证人,而且在14:20--15:50和14:10--16:10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均有该侦查员签字,违背了基本的取证形式合法性原则。
三是侦查部门补侦不能,坚持重报。由于侦查人员在初查中,缺乏针对性、系统性,错过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随着时间推移,有些证据材料即使补充侦查证据也难以收集,甚至不能收集。例如邢某故意伤害案,在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被害人张某其前后3次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以及在场证人施某证言也是前后矛盾,侦查人员没有及时核实并补充证据。由于时间推移,记忆模糊甚至遗忘,故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均于事无补。
(四)主要原因
1、侦查队伍结构变化和侦查机构内部改革所致
从顺义区刑侦人员的年龄上看,近年来刑侦人员队伍结构趋于年轻化,活力强、干劲足,应该说这种变化在保障人民的安全和促进社会的稳定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其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庭审意识相对较弱,实践中存在案件告破但质量不高的现象。从侦查机关内部机构改革上看,2001年年终,顺义区公安分局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侦查、预审合一。过去预审担负着案件深掘和公诉前置的职能,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侦查的质量;现在“侦审一体化”寓预审于侦查中,改革的初衷是为避免取证的盲目性、无序性,但根据我院2001年和2002年两年来案件退补情况分析,侦审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仍亟待完善。虽然在2002年下半年,又成立了预审大队,但在人员配合,财、物保障上仍不理想,影响了预审功能的发挥。
2、侦查机关缺乏必要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
从公安机关关于干警奖惩量化考核制度规定上看,案件侦破常与侦查人员奖惩直接挂钩,而与最终能否提起公诉联系并不大。经济杠杆无形中导致侦查人员形成“重破案,轻审查”的思维模式,影响了证据收集和固定的质量。
3、庭审制度改革,确立“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
从法院庭审改革来看,新的庭审模式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全面举证,并就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法庭辩论。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当庭作无罪判决。这无疑增加公诉人指控的难度,故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4、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
从移送的案卷材料来看,“人证”仍是侦查的中心。而“人证就像水上的浮萍,物证、书证却能够固定浮萍”,但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往往对物证和书证重视程度不够,尤其表现为物证的提取过程。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用刀将被害人杀害,刀在现场,并且刀上粘有被害人的血液。侦查步骤应为:第一步提取刀上指纹,进行鉴定,将行为人和此刀联系起来;第二步鉴定刀上的血液,将被害人和此刀联系起来;第三步对此刀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当庭出示。但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目前侦查实践针对此类案件通行的做法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刀的特征,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随案移送的刀,未能体现出此刀的特殊性。此外,在提取刀时忽视了物证的提取形式和必要保全:多人直接触摸,甚至有的锈迹斑斑。这样,如何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从侦查讯问的技巧上看,直接和诱导方式时有发生。如“当时,你手里没拿工具?”与“当时,你手里有没有拿工具?”不一样。行为人正在犹豫交代之际,经侦查员的诱导提醒立即否认,反映出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侦查思路不明。
从卷宗笔录和《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上看,有些多人、多起案件的卷宗笔录和《起诉意见书》较为零乱。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时,不得不在理清头绪上耗费大量时间,因为部分案卷并不是按讯问或询问的先后顺序来装订,移送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加以列举。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出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是很强,抱有对检察机关的依赖心理。
5、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工作的误解
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工作的误解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审查,直接移送公诉部门;二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罪名,即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也完全依照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收集证据,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不再收集[4]。实质上诉讼各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等级是不一样的,随着诉讼的不断深入对证据的要求也相应越来越高。例如张某抢劫案,侦查监督部门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两罪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也即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罪名移送至公诉部门。经认真审查发现,依据公诉的证据标准和所有的证据材料应定张某抢劫罪。这种情况说明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时,起诉意识、庭审意识有所欠缺。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及分析
(一)对公诉引导侦查的法理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共同履行追诉职能即“大控方”的角色。
一是从诉讼阶段上看,侦查环节处于诉讼的起始阶段,其特征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较强,但远离审判阶段,把握证据要求能力相对较弱;公诉环节处于诉讼的中间阶段,其特征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弱于侦查环节,因衔接审判环节,具有较强的证据把握能力。若将侦查环节的侦查优势和公诉环节把握证据标准能力的强项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克服侦查证据的盲目性、无序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体现“检、警一体化”的大控诉模式。
二是从诉讼流程上看,侦查部门负责“提出主张”,公诉部门负责“证明主张”,其目的和任务具有同一性。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直接为公诉作准备,而公诉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离不开侦查的证据材料,共同承担诉讼的风险。因此,从此意义上讲,侦查与公诉是一体的。
三是从侦查制度的来源看,侦查制度的独立源于国家公力救济的垄断。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前,其侵权行为[5](含概违法犯罪行为)诉讼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6]的私人救济,侦查与起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完成。随着私刑权的禁止和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侦查与公诉相对分离开来,成为独立的部门。据此可知,侦查与公诉的一体化具有历史渊源。
(二)对公诉引导侦查的现实分析
1、公诉引导侦查是新型检警关系的需要
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诉讼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但无权主导侦查,还要受制于侦查部门[7]。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督,而侦查部门也困于提供优势的动态协作。现行诉讼构造和侦控模式的缺陷表明,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而改革的方向应由“侦查为中心”变为“审判为中心”、由“检察机关不主导侦查”变为“检察机关主导侦查”。这种新型的诉讼结构和侦控模式,有效地监督侦查活动,强化检警互动协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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