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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08:01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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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按照GB/T10300-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砖瓦企业要按其生产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机构,大、中规模(注)企业应设立专职机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专职机构内应设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
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设计能力年产砖6000万块或瓦500万片以上为大规模;年产砖3000-6000万专或瓦300-500万片为中规模;年产砖3000万块以下或瓦300万片以下为小规模。空心砖产量折算成普通砖计。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品质检验 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质量管理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并按质量管理规程或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产品质量的违章行为,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防范和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产品监督 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厂。
(四)参与制定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议。
(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
(六)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质量情况,企业领导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支持其行使职权,不得无理干预,更不得借故打击报复,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一)质量控制、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1%(不满100人的企业配1名)
检验人员大规模企业不少于5-8名(其中外观质检员2名以上)。
中规模企业不少于3-5名(其中外观质检员2名以上)。
小规模企业不少于2名(其中外观质检员1名),各类规模企业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
(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砖瓦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思想觉悟较高,能坚持原则。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思想好,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上一级质检站(或中心)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砖瓦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流程控制图纸,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保证,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维修、校验、检验对比,业务培训、考核、重检等制度)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产品出厂合格证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每年要按对比项目和允许误差要求,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一次,其考核结果作为晋级的依据。
(二)大规模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砖瓦质检中心抽(送)样一次接受监督或进行对比试验;中规模企业每年向省级砖瓦质量监督检验站送样一次进行对比,其结果作为对企业检验室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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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检 │同一检 │误差│对 比│ ┃
┃允许误差范围 │验 室 │验 室 │ │ │ 备 注 ┃
┃ 对比检验项目│不大于 │不大于 │类别│产 品│ ┃
┠────────┼────┼────┼──┼───┼──────┨
┃ │一 个 │一 个 │ │普通砖│ 不同砖试样 ┃
┃ 标 号 │ │ │绝对│多孔砖│ ┃
┃ │标 号 │标 号 │ │空心砖│ 五块平均值 ┃
┠────────┼────┼────┼──┼───┼──────┨
┃ │ │ │ │普通砖│ 相同砖试样 ┃
┃ 吸 水 率 │2.0%│3.% │绝对│多孔砖│ ┃
┃ │ │ │ │空心砖│ 五块平均值 ┃
┠────────┼────┼────┼──┼───┼──────┨
┃ │一 个 │一 个 │ │普通砖│ 不同砖试样 ┃
┃ 泛 霜 │ │ │绝对│多孔砖│ ┃
┃ │程 度 │程 度 │ │空心砖│ 五 块 ┃
┠────────┼────┼────┼──┼───┼──────┨
┃ 抗 折 荷 重 │3.0%│6.% │相对│粘土瓦│ 不同瓦试样 ┃
┃ │ │ │ │ │ 五块平均值 ┃
┠────────┼────┼────┼──┼───┼──────┨
┃ 饱和吸水质量 │ 2.0% │3.0% │相对│粘土瓦│ 相同瓦试样 ┃
┃ │ │ │ │ │ 五块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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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质量的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和上报制度。
(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生产质量控制记录。产品的物理力学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各类数据填写必须清晰,当有笔误时应在错字上画“X”再在旁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私章。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否则作废重写。
(二)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小结),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质检机构。
(三)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上级发布的各类有关质量工作的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一)产品出现质量事故。企业应立即通知用户停用并负责退、换、补。
(二)不合格品已用于工程的。企业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三)企业要及时查出各类质量事故的原因,重大质量事故(出厂产品不合格)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市主管部门和国家、省质检中心(站)。
(四)因砖瓦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伤亡事故。企业厂长和直接责任者按《工业产品责任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企业要制订、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其考核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对原燃料要实行计划开采,质量不同的要分别存放,根据质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每班由车间领导和车间级质检员监检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燃材料(含内燃料)堆场。进厂的原燃材料要分批堆放。
第十七条 燃料煤和内燃料的品种、质量(发热量、度、含水率等),要符合生产砖瓦的要求,按化验结果掺配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当地降雨量,酌情建设原燃材料棚(场),其储量南方一般不低于7天生产用量,北方不低于3天生产用量。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测定的项目和要求
(一)原料
1.化学成份
投产前必须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情况下应半年检验一次、若生产中原料变化或更换必须及时化验
2.颗粒组成
┏━━━━━━━━┯━━━━━┯━━━━━━┯━━━━━━┓
┃\ \ 粒 │ │ │ ┃
┃产\组 \ 度 │ │ │ ┃
┃ 品 \ 成 \ │>20μm│2 ̄20μm│ <2μm ┃
┃ 品 \ \ │ │ │ ┃
┃ 种 \ │ │ │ ┃
┠────────┼─────┼──────┼──────┨
┃ 普 通 砖 │ <70 │ >10 │ 10 ̄48 ┃
┠────────┼─────┼──────┼──────┨
┃ 多 孔 砖 │ <60 │ >10 │ 20 ̄50 ┃
┠────────┼─────┼──────┼──────┨
┃瓦 和 空 心 砖 │ 8 ̄48 │ 10 ̄47 │ 23 ̄51 ┃
┠────────┼─────┼──────┼──────┨
┃ 薄壁空心制品 │ 6 ̄34 │ 30 ̄47 │ 24 ̄50 ┃
┗━━━━━━━━┷━━━━━┷━━━━━━┷━━━━━━┛
制砖用原料最大粒度不得大于3mm,煤矸石制砖原料不得大2mm,制瓦原料和空心砖、空心砌块最大粒度不得大于2mm。原料的颗粒组成每半年检验1次,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3.塑性指数 制砖用土大于7。
制瓦用土大于11
原料的塑性指数每半年检验1次,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4.干燥敏感性系数
小于1属低敏感性:1-2属中等敏感性:大于2属高敏性,制砖瓦原料小于2为宜。
干燥敏感性系数人工干燥工艺时每季度检验一次,自燃干燥每年检验一次,若土源变化要及时检验。
5.原料自然含水率 以低于成型水份要求为宜。
6.干燥焙烧收缩率 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7.烧结温度和烧结温度范围 其烧结温度范围>50℃为宜。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8.发热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时,其发热量不大于4800KJ/KG为宜,一批原材料检验一次。
(二)燃料煤
1.煤的粒度小于20mm,其中5-10mm大于60%。
2.煤的含水率4-6%,每批原料煤检验1次或定期检验。
(三)内燃料
1.粒度
制砖用内燃料粒度应小于3mm,其中2mm以下大于80%。
制瓦、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用内燃料粒度应小于2mm,其中1mm以下大于75%。
内燃料粒度每班检验一次,若发现变化要及时检验。
2.内燃料发热量可用工业分析法每批料检验一次,并根据检验结果调整掺配量,发现有变化时要及时检验。
3.内燃料的掺配。要人员固定,掺配设备固定,掺配总热量固定。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所使用原料的性质,参照砖瓦产品标准分别制订烧结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粘土瓦等的半成品质检验技术条件。主要项目有:尺寸允许偏差、完整面、缺棱掉角、裂纹长度、杂质凸出、翘曲、边筋高度等。
第二十一条 装卸半成品,要文明操作,跟踪检验,确保入窑半成品的合格率。
(一)控制坯体成型、残余含水率,每班检验一次。
自然干燥砖坯成型含水率不大于25%(湿基)
人工干燥砖坯成含水率不大于22%(湿基)
瓦坯成型含水率湿挤出不大于23%(湿基)
半硬塑挤出不大于17%(湿基)
半干压不大于16%(湿基)
砖瓦坯残余含水率6-8%为宜。
每班检查两次。
(二)人工干燥的砖瓦坯体若进行蒸汽加热,其坯温应保持在40-55℃,每班测定数次。
(三)干坯合格率大于85%,按半成品技术条件检查,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必须保证码窑质量,码窑形式总的原则是:
内燃焙烧下密上稀,边窑中稀,外密里稀。
外燃焙烧上密下稀中密边稀。
码窑密度普通砖220-260块/立方米。
砖瓦混烧普通砖最少35-80块/立方米。
瓦最多140-115块/立方米。
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焙烧过程中要控制五带(干燥、预热、焙烧、保温、冷却)平衡。焙烧工要经常目测部火速度、预热、焙烧带长度,返火火眼排数、预热、焙烧带温度。车间每班检查、班组进行记录。

第六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砖瓦产品必须按砖瓦产品标准规定的批量时间、项目由企业质检机构抽样检查合格,发放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砖瓦产品必须按产品标准分等堆放,严格控制混等。次品和废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售。
第二十六条 砖瓦企业要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并建立走访用户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砖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检验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乡镇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并颁发检验室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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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柯城区人民政府,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花园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村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花园岗区城市建设的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花园岗区规划范围内,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房屋拆除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除房屋的,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征地范围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范围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同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征地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之前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四条 房屋拆迁可以委托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统一拆迁,拆迁单位应与房屋所有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办法及金额、违约责任等。
拆迁单位应当将补偿安置协议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对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拆除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必须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房屋所有人在拆除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房屋所有人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拆除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
凡符合迁建安置用地的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给予补偿。不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百分之二百给予补偿。征用土地拆除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见附表。
迁建安置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规划建造多层住宅安置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第八条 被征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住宅给予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代建安置用房的协议,并根据协议提供建造安置用房及必要的配套设施费用。
(二)被征地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三)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办法:新房建筑面积与旧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基本造价、旧房按补偿标准结算差价;新房建筑面积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新房代建价格结算;旧房建筑面积超过新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补偿。
第九条 自行建造安置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地单位按标准提供迁建用地,原宅基地无偿收回。
(二)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
(三)由房屋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户迁建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在册农业人口数划分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执行:
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中户(4至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05平方米。
小户(1至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
(二)到2002年12月31日止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
(三)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四)嫁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
(五)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的。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按照房屋所有人在册农村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无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房屋所有人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
(二)配偶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到2002年12月31日入伍十周年以上士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的夫妻双方父母。
(六)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对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和安置后,旧房由房主自行拆除,拆除的旧料归原房屋所有人。
第十四条 拆除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第十五条 原非住宅用房,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住宅用房的,拆除时可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按住宅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补偿。
第十七条 未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除时,仍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十八条 住宅用房合法的附属仓房、牛厩、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在花园岗区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按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征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及电话等迁移补偿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二十二条 花园岗区的相邻地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花园岗区征用土地拆除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2011〕2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强化建设领域监管,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职责分工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资金等,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等项目。

  第三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合理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项目年度计划

  第四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五条 申请列入城市重点工程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有较明确的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符合淮北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每年3月底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初步计划,并报至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每年4月份,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和各相关单位提出的项目,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项目筛选、初审,编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建议,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30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交付相关单位。

  第九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15日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

  第十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各阶段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方案设计阶段:每年5至6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本行业重点项目方案设计,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本阶段需确定工程建设内容、房屋征收和用地范围、基本设计方案。项目涉及部门参与方案设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工程立项阶段:每年6至7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方案设计成果,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报省、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市重点工程局根据立项批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可研报告阶段:每年7至10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本阶段需完成工程主体和附属工程的设计以及工程概预算,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同时完成涉及规划、土地预审以及环评等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重点工程局等有关单位参与本阶段工作。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每年8至12月份,市重点工程局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可研报告及批复开展初步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后,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初审后,根据初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细化和完善,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征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涉河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方案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市重点工程局移交设计方案成果。

  第十六条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第十七条涉及融资项目的有关程序和资金支付按金融机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重点工程局为业主单位;使用市建投集团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建投集团委托市重点工程局做为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安置、招标采购、开工审批、施工现场管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

  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市征迁办接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后,负责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实现净地交付。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征迁办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干线公路项目,县区政府负责的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办理征地手续、房屋补偿及安置、迁坟、树木砍伐、杆线迁升、取弃土场用地及临时用地、保障施工环境、工程完工后的土地复垦及沿线绿化等,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

  市重点工程局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控制价的编制和报审工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管理工作;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工程局向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合同签订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工程局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办理开工申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开工批复。

  申报材料包括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开工批复下达后,市重点工程局围绕工程建设目标,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及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放验线工作。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项目施工期间辖区内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施工环境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按照《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因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市重点工程局凭批准的立项文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主、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及资金拨付申请向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通过市建投集团直接支付市重点工程局,融资项目根据金融部门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移交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工程局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组织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后,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约定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交通、水利等工程验收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重点工程局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档案移交和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市重点工程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移交申请,并致函使用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市城乡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建投集团等单位负责项目移交,3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工程局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期30天,并根据审计要求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市重点工程局对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重点工程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检查,如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返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竣工使用两年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并将研究分析形成项目后评估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估,为未来的工程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实现投资项目的最优控制。

  附件:1.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流程图

   2.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拨付审批表

   3.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4.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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