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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局级有重要贡献专家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01:20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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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局级有重要贡献专家的实施办法

国家建材局


选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局级有重要贡献专家的实施办法

1990年8月7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人专发(1990)1号文“关于一九九0年度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通知”以及(89)建材人字431号文《国家建材工业局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每隔两年,在选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同时选拔国家建材局有重要贡献专家,为了提高选拔工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使这项工作形成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述两级专家主要在局属单位从事科研、设计、技术、科技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每次选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人数由人事部分配合我局的参考名额而定(一般为三名左右)。根据目前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局级有重要贡献专家的人数暂定十名左右。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或重要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大休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国家建材工业局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者。凡《办法》中提及的获奖主要完成者应指在该项目进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完成者。上述条件必须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五条 选拔工作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以及近年内科技成果获奖情况等因素,由局人事司负责会有关司商定推荐名额分配给局属各有关单位,由该单位推荐,并按人事部要求的格式填写《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报局人事改革司。
(二)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先由归口业务主管司初审提出意见后,再经人事改革司审核提交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即科技委常委)评议、选拔。评议时应有其业务主管司、室(综合计划司、科技发展司、人才开发司等)的负责人参加,充分酝酿、民主评议后由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确定人选。凡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投票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投票推荐出符合局级条件以上的专家(不超过有“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专家名额之和),再经过民主评议,第二次投票从中再推荐出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
(三)人事改革司根据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投票推荐的结果排列名次,提交局党组讨论,批准局级有重要贡献专家人选。同时,确定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上报人事部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在今后推荐专家人选时也应采用逐级推荐、吸收有关专家意见,最后由院(所)领导审定上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更为具体的程序或办法,并报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局人事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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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北京、天津、上海、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公安机关接连查获一些个体饮食摊店在食品中非法掺用罂粟壳的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社会的关注。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但是,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
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姑息。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对曾使用、现自行停止并表示悔改的,可不予追究;对继续使用的
,要依据有关法规严厉惩处。对群众检举揭发的线索,要认真对待,依法快查、快办,抓紧结案,坚决制止这种违法犯罪活动。



1993年7月24日

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皖土[法]字[1995]第33号)收悉。经研究,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就
法律应用性的一些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是相互衔接的,突出体现在这两部法律都坚持了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体制和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在确定房产和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时,必须服从法律确定的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即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房产管
理和土地管理可以合并由一个部门管理;如果继续实行房产和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的体制,则只能由土地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管理土地,而不能出现两个部门管理土地的情况。
二、国务院国发[1990]31号文件在国务院1988年原则批准的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职责分工。1994年,国务院又先后批准了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两个部门的职责应当按照新
的“三定”方案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这说明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同时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对该法的分则(即第二章至第六章)和附则具有统领和规范的作用。因此,该法第四章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具体来说
,房地产交易中凡涉及到房产方面的管理,如房屋估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应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凡涉及到土地方面的管理,如地价评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应由建设部门和土地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各级土地
管理部门据此应切实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地价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由政府确定具体部门。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查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因为,此类房地
产转让审批,实质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房屋能否转让取决于该房屋所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能否得到批准。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先行获得批准后,权利人才能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转让房地产。
七、“土地收益”与“出让金”都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属地租性质,应当按照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出让方案,负责代收出让金,同时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查报批。因此,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收益”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房屋出租,是否向国家缴纳“土地收益”(其性质如前所说,与出让金相同),取决于该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还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确认其性质的只能是土地管理部门。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的“土地收益
”,也应按照出让金的管理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八、目前,国务院尚未对预售商品房是否可以再行转让的问题作出规定。如果你省作出规定可以再行转让预售商品房,为了有利于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确保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建成后能够顺利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建议规定如商品房预购人再
行转让预售商品房时,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予登记变更手续。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由谁主持和负责,国家现正在起草和制定《拍卖法》,有关内容可在《拍卖法》中规定。但是,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房地产时,该划拨土地应纳入出让轨道,作为一种出让行为,
该项拍卖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十、“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同样应由土地部门和建设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具体来说,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其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房产估价机构和房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则由建设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考试认证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是土地估价人员专业资格的凭证,凡是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或没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认证而取得的有关土地估价的证书,其人员都不具备土地估价的专业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也不能开展有关业务。具体依据可参见国家土地管
理局“三定”方案;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方案》;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
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等文件。
十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可以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价值中,土地的抵押价值要远远大于房产的抵押价值,抵押权人主要是着眼于土地价值才设定抵押,而且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性决定
了整个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性。因此,如果一个部门负责抵押登记,这个部门应为土地管理部门。
十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对房屋出租是否办理土地登记作出规定,可以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由出租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199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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