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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24:58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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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限制延长劳动时间。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
得超过36小时。企业不得因职工未延长劳动时间而给予任何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为: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劳动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
00%的报酬。”
本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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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预制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土


郑建办〔2005〕68号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监督管理,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附 件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

构件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擅自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2、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

3、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4、主要人员及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5、未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生产的。

6、仪器设备未及时进行检定的。

7、接受投诉,经落实属实的。

8、其它违反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记录的管理工作,具体记录收集由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四条 不良记录通过郑州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公布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3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厅)局,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做好2004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要求,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进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 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做好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宣教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为完成全年环保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统筹人与自然相协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思想,宣传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宣传环境保护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注意总结生态省、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有深度、有说服力的宣传。

  二、 加大重点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

  宣传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措施,以及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宣传本地环保重点工作的进展,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教育,鼓舞士气,吸引社会各界关注、理解、支持环保重点工作,促进重点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继续进行生态环境警示宣传教育,唤起全民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理念,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措和进展。

  三、 组织有影响的新闻报道活动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把新闻宣传纳入各项业务工作中通盘考虑,整体策划,增强主动性。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的进展,并对一些不实报道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向媒体提供新闻背景材料,组织采访活动。做好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引导媒体把环境新闻报道纳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之中,围绕环保中心工作,采写有高度、有深度和前瞻性的新闻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环保工作的积极推动、促进作用。

  四、 推进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的有效途径,使环境宣教工作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行环境信息公开,普及环保科学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及时交流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知识“二进一下”活动(进党校、进企业、下农村)引向深入。探索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有效宣传教育方式。继续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联合开展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活动,努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五、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围绕环保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认真总结历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经验,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统筹规划,在六·五期间形成宣传环境保护的高潮,引起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六、培育和弘扬环境文化理念

  吸引文化界、理论界人士加入环境文化建设行列,建设环境文化,宣传环境文化,普及环境文化。有计划地推出一批讴歌环保先进人物事迹的文化艺术作品,推出一批切合环保实际的有深度、有新意的理论作品,不断提高环境宣传教育的文化品格。

  七、推进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做好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调研工作,及时推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系统形成自觉遵守环保职业道德规范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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