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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7:50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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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柳政办〔201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包括警示通报、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三种形式。其中警示通报由市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警示通报

第七条各县、区(市管开发区)辖区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负责警示通报:

(一)当月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

(二)当月内连续重复发生同一性质死亡事故的;

(三)季度内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市政府下达指标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五)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事故达到警示通报情形的,市安委办须及时进行警示通报,并将警示通报情况报上一级安委办,同时抄报市委办。

第九条被警示通报县、区(市管开发区)和单位接到警示通报后,必须立即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下发警示通报的部门。



第三章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

第十条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约见警示的范围:

(一)下级人民政府领导;

(二)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市安全监管局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范围:

  (一)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二)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对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内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指标(按季度)超进度20%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诫:

  (一)予以约见警示无故不到场的;

  (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监督管理指令书后整改不力的;

  (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

  (四)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第十五条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诫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并邀请监察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诫时,应当制作笔录。

  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在记录上签字,主要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场。

  第十六条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送对其进行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部门。

  第十七条受到黄牌警诫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撤销黄牌警诫的,应当书面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检查后确认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销黄牌警诫。

第十八条各级安委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月逐级向上一级安委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约见警示、黄牌警诫的情况。

第十九条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黄牌警诫的单位名单。



第四章其 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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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0年10月26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

意见
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执法机关或公安、司法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这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严重;二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当事人对通过法律解决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失去信心;三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为了局部利益,有的人置法律于不顾,利用司法职权,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作人质,逼还款物。
“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法纪检察部门管辖的范围,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重视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准确、及时查处此类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情况复杂,行为手段多种多样,跨地区作案;被绑架、扣押的人多为外地人员并有过错,有的甚至有犯罪行为;查处时干扰多,阻力大。鉴于上述情况,查处此类案件的重点是下列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非法绑架、扣押无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作人质的;
(二)非法绑架、扣押人质,并对其实施侮辱、殴打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绑架、扣押人质,致人死亡、自杀、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司法机关解救人质时,行为人拒不释放或转移人质的;
(五)冒充公安、司法人员绑架、扣押人质的;
(六)非法绑架、扣押人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或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的,要严格按照一九九0年九月八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的精神处理,对公安、司法人员为徇私情,滥用或超越职权,实施绑架、扣押人质的,应依法从严查办。
三、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非法绑架、扣押人质案件,对实施绑架、扣押行为的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的,应坚决查办;如果被扣押人确已构成诈骗,投机倒把罪的,应将诈骗、投机倒把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有关的经济、民事纠纷,检察机关可以促成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四、在查办“人质型”案件时,首先应无条件解救人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发生意外。有关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解救人质的工作。
五、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人居住地检察机关管辖。有重大问题需要协调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协调。
六、在办案中,应注意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案情,可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或徇私舞弊罪等定罪处理。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公开选拔CORESTA学组中国代表的通知

中国烟草学会


中烟学[2004]47号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公开选拔CORESTA学组中国代表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学会、农业、工业专业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中国烟草科技工作者在CORESTA组织中的作用, 进一步促进中国烟草总公司与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及其成员组织间的双边与多边合作的开展,提高中国烟草在国际烟草学术领域的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烟草行业及与烟草有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公开选拔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CORESTA)所属学组中国代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CORESTA所属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名称及选拔人数
  1、CORESTA农学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2、CORESTA植物病理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3、CORESTA烟气科学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4、CORESTA产品工艺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二、工作职责
  制定和实施中国烟草总公司与CORESTA所属学组合作规划;确定共同课题研究项目;负责参与共体课题研究人员的确定、管理与调整;负责与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科学委员会及相关学组的联系。以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身份参加CORESTA相关学组活动。
  三、选拔范围
  烟草行业科研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技术中心和实验站)及与烟草有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相关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国家局有关科研项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选拔条件
  1、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
  2、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以上;
  3、熟悉本研究领域前沿科学研究方向,在相关学术领域已经取得了被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成果;
  4、具备英语6级以上水平。并能以纯熟的英语进行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
  五、选拔程序与方法
  选拔程序和方法是参加选拔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 在政审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前提下参加中英文答辩(考核)。最后经专家评审由选拔领导小组和中国烟草学会确定人选。
  六、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英语考试等级证书
  4、学术水平及成果资料(包括主要论著目录、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获奖情况和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科研成果简介等相关材料)
  5、单位推荐表
  6、中英文答辩材料(包括本人拟参加公开选拔的CORESTA学组名称 ,相关领域国内外科研情况综述、本人工作设想、预期目标、经费计划等)
  七、材料报送及截止日期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5年1 月 30日。请各省级烟草学会将本通知迅速转发给有关单位,申报人按有关条件和程序将参加选拔人员的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8份和输有申报人本人学术水平及成果资料和中英文答辩材料的软盘)于2005年 1月3 0日前报送中国烟草学会学术部。资格审查结果及参加中英文答辩(考核)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贾廷林 电话:63605905 传真:63605760
      电子信箱:jiatl@stma.tobacco.gov.cn
      康婧 电话:63605570
      电子信箱:kangj@stma.tobacco.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邮编:100053






中国烟草学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件:

  CORESTA学组简介(英文)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4&pic_id=0
  CORESTA 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公开选拔候选人推荐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4&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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