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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9:22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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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服务政府建设

  

  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十三、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完善经济调节措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七、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厅收费、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十九、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审批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责任政府建设

  

  二十一、市政府年初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全面推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检查督查,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工作落实。坚持“问责问廉问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

  二十四、大力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倡开短会,开专题会、现场会和电视电话会。

  二十五、切实改进文风,控制发文数量,中、省已发至县级单位的文件,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文件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二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及时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第五章 法治政府建设

  

  二十九、坚持依法行政,把法治理念贯穿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三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环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相关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依法纠偏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大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和追究。

  三十四、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三十五、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撤销、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报送市政府前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以市政府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备案。

  三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六章 廉洁政府建设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知恩、知足、知止。

  四十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把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四十二、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等,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十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旅游、购买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住宿、用餐和乘坐交通工具。

  四十四、自觉践行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购置等经费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财力用在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上。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人员。县区负责同志不到辖区边界迎送,不悬挂欢迎标语横幅等。接待用餐、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四十六、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县区、部门、单位举办的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为县区、部门、单位的公务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一般在星期一或星期五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下列情况,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

  (一)属分管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市长研究决定;

  (二)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或市编制办研究决定;

  (三)涉及规划选址问题,由市规委会或市住建局研究决定。

  下列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一)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建设项目;

  (二)研究全市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和经济运行的重要调控措施;

  (三)研究全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社会动态问题;

  (四)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问题。

  五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至少提前一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经各相关科室初审、有关副秘书长复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审定。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按程序由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并提出书面协调意见。

  五十二、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以下附件材料:

  (一)决策调研报告;

  (二)决策备选方案;

  (三)社会公众综合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五)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六)涉及法律法规的意见;

  (七)涉及财政资金的意见。

  以上附件材料,应当随议题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附件材料不全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五十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送秘书科审查。对临时突击报送或经审查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五十四、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案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汇报,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具体原因后,由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参会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五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如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由该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市长、市长汇报。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需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

  六十、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部门年度工作会议,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并讲话的,主办部门要提前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讲话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把关。

  六十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市级有关单位承办的全省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六十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文,乡镇一级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下属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行文。

  六十四、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分流到相关科室办理;由相关科室提出文件拟办意见,经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十五、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各种参阅件、内参件,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六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六十七、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同意,或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秘书长审签同意。

  六十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确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六十九、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应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七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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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一级干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部、省投资分摊原则及贷款还款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一级干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部、省投资分摊原则及贷款还款暂行办法
1992年2月9日,邮电部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切实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一级干线建设,并为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一级干线建设投资实行部、省分摊原则。
(一)基本建设项目
1.长途电信枢纽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
2.光缆、电缆工程建设项目:部承担光缆、电缆的全部费用,地区局以上(含地区局)局站主要设备费、沿途局站光中继器费、省会局电源增容费、必须进口的工具、仪表费、引进设备的税款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省邮电管理局承担电源(除省会局)、管道、土建、空调、配套设备、国内采购的仪表、工机具费、县级城市光、电端机费、施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投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3.微波、卫星工程建设项目:部承担主要设备费,必须进口的工具、仪表费,引进设备的税款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省邮电管理局承担土建、水、电、路、管道、空调、进城中继的设备费、光缆费、施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投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4.长途交换及非话通信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机房改造费用全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5.邮政一级干线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长途交换和非话改扩建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机房改造费用全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2.电信一级干线传输工程改扩建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费用;省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费用(机房改造及空调费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3.邮政一级干线改扩建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三)投资来源:
1.由部和省局承担的一级干线工程投资,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凡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称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的一级干线工程所需银行贷款和自筹指标统一纳入部计划笼子。若需用银行贷款,由部承担的投资,部贷部还;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的投资,省贷省还。
3.对实行部、省投资分摊建设的一级干线电信新建传输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实行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两年全部留省局使用的优惠政策。
二、邮电一级干线固定资产投资使用银行贷款借款还款办法
1.部安排的一级干线银行贷款,经邮总、电总、计划司、经营财务司共同协商后下达贷款计划。部承担的贷款,由部借部还;省局承担的贷款,由部下达计划指标由省局自借自还。
2.一级干线建设实行部省投资分摊后,省局应上交部的折旧和利润均要足额上交,不能作为省局还款的资金。
3.电信一级干线新建传输项目投产后,按照优惠政策,两年留省局使用的折旧部分,省局先足额上交,由部核定后再返回省局使用。
4.由部承担的一级干线银行贷款部分(包括车船贷款)本息从部集中的留利和部集中的折旧基金(含线改资金)中归还。还款资金分别由邮总、电总、计划司从各自切块资金(含折旧)中安排,解决所管项目的贷款,经营财务司负责统一办理还款手续。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部署或者重大措施;

  (二)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

  (四)自治区财政决算;

  (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西藏有重大影响的审判、检察工作及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重大改革事项;

  (四)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及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各项工作的建议、意见。

第七条 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二)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各方面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符合自治区实际,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实事求是。

第八条 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的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自治区各项工作的重要建议、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接到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时限。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经审议后未作出决议、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审议意见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不依法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限期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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