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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14:11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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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1〕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在村(居)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协助村(居)两委抓好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有关决定,向本村(居)两委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计划、建议;

  (二)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

  (六)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统计留守老人、儿童数量,掌握本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七)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

  (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九)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选聘岗位: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理员。

  第六条 聘用时间: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选聘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居)两委成员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7周岁;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民政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常驻本村(居)居民。

  第八条 选聘原则: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开选聘,择优聘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乡镇(街道)配合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选聘的具体工作。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居)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居)两委的共同配合下,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可直接续聘,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当地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乡镇(街道)民政办业务指导和参加县(市、区)民政部门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村级民政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村级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村(居)两委直接领导村级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工作。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居)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村(居)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村(居)民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参与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居)民政协理员。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二十一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村级民政协理员向村(居)两委和乡镇(街道)民政办汇报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每季度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七章 津贴

  

  第二十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当前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分担一半。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民政协理员补助。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津贴发放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级民政协理员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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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


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发挥社区优势,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计生委等8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第一条 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辖区统一管理。散居在街道住宅小区、商住楼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及其待业人员,由居住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接受所居住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各系统、单位有责任
协同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条 城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按人归口,各负其责;块块抓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三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开发的公寓、商品房开发小区的管委会、物业管理部门都应执行本办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二、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对象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各省区、市、县、驻市单位)的公务员、职工。
(二)本市城镇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生活的流动人口。
三、块块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块,是指城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辖区所有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文件、指示和决定,制订实施办法和必要的补充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办好人口学校,开展人口国情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三)负责辖区人口婚育情况和生育计划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四)负责做好《生育证》审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待遇,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辖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组织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的普查和随访;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与服务;协同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出具本地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组织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出、流入人员动员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七)结合社区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八)组织落实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培训。
(九)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城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同时与本辖区内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并按责任状的工作目标任务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城区进行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 城郊结合部(含混杂居住地带)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辖归属区。
四、条条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指的条,是指部门、系统。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一)承担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的责任,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国家、自治区、市和所在城区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抓好本系统(单位)的计划生育机构和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的规定。
(五)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六优”系列服务,即:优恋、优婚、优孕、优生、优育和优教。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要。
(六)督促下属单位积极参加所在地城区组织的计划生育活动,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七)每年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并完成责任状的目标、任务。
五、单位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本办法指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住宅小区、商住楼。
第九条 单位负责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的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三)负责做好在本单位工作和居住在本单位人员婚育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各类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按时、按质、按规定向所在城区和上级计生部门报出月报、半年(年)报;落实人口计划。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要求生育对象的婚育情况,并签署意见;执行计划生育的奖惩制度;协助上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的妇检工作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送。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查验制度。负责出具本单位流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协同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负责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协助收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七)每年与本单位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并落实责任状的目标、任务。
六、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后仍然要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
的有关规定,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和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负总责的一种制度。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及其他各种经营形式的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也要承担对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监督职责,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共同抓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全面管理之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定期研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坚持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担负起双重管理,双重考核的责任,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签订一次计划生育责任状,接受当地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在企业深化改革或内部机构调整时,要建立保障和有利于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本企业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地方法规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必要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解决计生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岗位津贴、技术职称等,并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
(五)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六)要对职工进行有效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落实有关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与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计划生育的内容,把所有人员(含居住在本单位住宅区内)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七)企业要做好各类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离、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单位的密切配合,关心离、下岗人员的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对企业职工进行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表彰评先,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九)聘用外来人员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系外籍人员的,企业的中方领导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职责。外商独资企业,也要配合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计划生育成绩突出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凡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未达考核要求的,在自治区、市或城区评先、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或企业升级中,要实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企业法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企业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同样适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企业建立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
七、离、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离、下岗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放长假、待岗和富余人员等各类离、下岗的职工。重点管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以下简称离、下岗职工)。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离、下岗职工的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要与离、下岗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离、下岗后,应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具体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定期取得联系,建立定期随访制度和离、下岗职工回单位见面制度,落实生育节育措施。
(三)企事业单位应与离、下岗人员的居住地和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通报离、下岗人员的婚育、节育情况,与居住地落实双向管理。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离、下岗职工的管理,应负责与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对职工在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企业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生效前,将居住在企业内的职工、家属组织起来,成立家属委员会,计生工作由该委员会进行管理,散居在单位外的职工由企业负责将待岗职工的婚育、节育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离、下岗职工《通知书》回执制度。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职工离、下岗手续后,单位在15日内要将《通知书》送达离、下岗职工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其配偶所在单位。《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离、下岗职工的单位、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生
育、节育和计划生育奖罚情况,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详细地址等。
离、下岗职工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从原单位和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离、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接到通知书后要建立离、下岗职工登记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主动为其提供再就业信息或就
业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离、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坚持每季度互通一次情况,掌握了解离、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去向和计划生育情况。出现问题双向配合共同解决。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对离、下岗人员或被除名的干部、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组织到市计生指导所进行孕检,原企业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及时与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联系,做好管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做好本居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无固定职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区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牵头,由辖区内有代表性的系统、单位领导参加,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协调解决条块之间出现的问题。凡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系统、单位要坚决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和居住地“双向管理”、“双向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兑现奖惩,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7日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电力企业经营活动和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现将《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1: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厂长、局长(以下统称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任期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解聘、辞职,离、退休)。
第三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责任,做出评价。
第四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实行先审计后任用、调离。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直属各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及兴办多种经营的公司经理均为审计对象。
第六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谁任命(聘任)谁审计,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审计。
第七条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共同提出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实施。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急需审计项目,由单位领导直接委派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一、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项经营目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短期行为;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五、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包括:经营领域开拓,市场、人才开发,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的应用)。
六、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以及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程序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和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任期目标、工作总结报告和述职报告以及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经理任职期间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责任、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存在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客观公证,评价和意见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建立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学校,勘测、设计,归口管理、联营单位(控股)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多种经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电力部多种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
第二条 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多种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多种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指电力系统各单位兴办的主业以外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四条 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多种经营处(局、室),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审计任务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财务成果的合法、合规;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四)对内对外签订的采购、发包工程,承包合同、契约、协议等;
(五)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项目,投入资金、财产、经济效益;
(六)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
(八)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构的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报送有关经济活动资料,财务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
(二)审查经济活动的有关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五)审计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向上级主管审计机构反映。对特别重大的违纪事项,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停止资金支付、封存账册、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主管部门审计工作安排,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实施。主要准备工作有:
(一)审计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审计人员组织;
(二)审计前七天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名称、范围、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条 实施项目审计步骤:
(一)核对财务帐薄、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
(二)在核实有问题事项基础上,编写审计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
(三)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从收到审计报告起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一)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部门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下达审计决定。
(二)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只作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在15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机构应在3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规、政策,国务院授权各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
(二)地方性财经法规、制度、办法;
(三)上级主管部门贯彻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本单位依照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办法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的工作制度
(一)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计项目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工作统计报表等报送主管上级审计部门;
(二)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指定专人管理;
(三)审计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3: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增值,促进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根据《审计法》第24条规定,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参加电力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进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按照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实行部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负责制。各级单位负责对本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下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审计监督。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保值增值、调剂;
(三)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四)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
(六)投保人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
(七)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填报的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构依据《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审计权限。
第九条 审计要点:
(一)是否擅自减免、转移基金收入,提高征收比例和扩大征收范围,少计基金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及下级上解收入;
(二)是否转移、虚列基金支出,多付投保单位基金,从基金中列支基建性和行政性支出;
(三)是否挪用基金购建资产、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及进行经济担保和购买股票等风险投资、委托或自行放贷,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挪用;
(四)是否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基金,是否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基金结余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并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五)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不合规的基建性支出和资产购建支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摊派支出,虚列管理费支出、管理费超支使用和滥发奖金实物等;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离退休费用、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七)是否有效地采取措施使基金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是否合规;
(八)是否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基金收支、保值增值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费和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资产的领购和使用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制度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规定和办法;
(九)是否按规定填报工资总额,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规;
(十)是否及时核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记载是否清楚、真实。
第十条 审计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方式: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联合审计等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同级和上级社会保险管理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依据《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
第十四条 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对纳入电力行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可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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