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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6:58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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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设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政府、省安监局及市政府的决策,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外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技术进步和宣传、培训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监察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佛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符合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市属项目承担单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市内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属项目在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前,需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拨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做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财政部门规定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定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我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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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资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

1995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虽规定了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受理该案件,仍应当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该院级别管辖的权限,则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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