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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5:57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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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办发〔200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6区(含济南高新开发区)。
  第四条 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人己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交易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交易条件。
  第六条 房屋交易的当事双方应自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办理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履行下列程序:
  (一)交易双方共同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二)提交土地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其中,交易房屋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由受让方按房屋交易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
  第九条 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变更登记后的出让年期为70年;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变更登记后出让年期为原出让年限的剩余年期。
  第十条 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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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从审判程序本身的微观角度出发,联系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发现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作用:
(一)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从审判角度而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断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及时、合理地产生的一种合理状态。
(二)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实体法公平、正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种状态。但总体而言,公开、科学的法庭审判活动比秘密、反科学审判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实体法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终实现,因而,法庭审判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庭审具有确保形式公正与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
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以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同时,干扰独立审判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也将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结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实现而得到保持较强的公信度。
(四)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作用
在公开审判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支持、鼓励合法行为,制裁、抵制非法行为,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中人民群众的善恶是非观念以及社会主流观念,使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规定,预测种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庭审具有经济效益的作用
由于现代庭审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自治、程序及时标准,在实践中还推行当庭宣判与提高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率的技术性规则,因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方、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改革措施。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改革举措。请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合格适用的中等专业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
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具备的办学条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人才走向市场。
今后,要积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大部分人自主择业”的机制,逐步代替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计划形式。
2.大力拓宽为农村培养中等专业人才的渠道。
中等专业教育要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农村和乡镇企业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为了有利于中等专业人才流向农村,农业学校要利用各种招生形式,按照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相一致的原则,努力扩大招生数量。在国家任务计划中要扩大面向农村经济建设的定向招生。凡能为农村培养所需人才的其他中专学校,也均应深化改革,为农村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积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建设的需要。农村不包分配班的招生,继续执行农业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八部委(1988)农(教)字第4号文件《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3.改革招生办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
继续扩大对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比例,完善招生办法。对定向招收的学生,录取时可在入学考试成绩方面,适当降低分数要求。
逐步形成各种为农村服务不包分配班单独命题、考试、录取的制度,采取考试和推荐相结合的招生办法,要保证招生的生源和质量。
录取委托培养生时,如报考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水产、盐业等艰苦专业的线上志愿人数不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可适当降低录取要求。对文化基础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可试办预科班。
国家任务招收的艰苦专业或特定行业需要的定向分配的学生,入学时定向地区或单位委托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委托培养的学生,学校与委托单位需在制定招生计划之前签定合同,学生入学前,由学校代表委托单位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合同应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后的处罚,并经过公证。
为鼓励社会多种形式集资办学,对投资办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适当政策予以照顾。
逐步扩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选拔新生的自主权。学校要制定招生规定,把考试、推荐和专项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以保证录取的公正和质量。同时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招生部门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接受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和检查。
4.改革招生管理办法。
要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要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发展规模及招生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要设置负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的专门机构,组织招生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要逐步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学生原则上均应缴纳学费,不同的地区、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以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培养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
学校、教育部门、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选择学习艰苦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费或设立专项奖学金,予以鼓励。委托培养生与自费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二、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
1.改革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制度。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中等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要合理使用,按需上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要相应改革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制度。
在现行的招生计划形式下,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协议,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安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若不服从安排,需向学校缴纳培养补偿费。少数经学校推荐,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区自谋职业。定向培养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到定向用人单位工作,不愿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
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户口可以办理“农转非”。为边远地区及国家重点单位委培的学生,一般不得变更就业单位。凡不愿到原委托单位工作的,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
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凡被城镇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录聘用的农村户口的毕业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户口“农转非”。
2.逐步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的就业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务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实行招生面向社会,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同时,要不断健全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今后,大部分毕业生将逐步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目前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试点。
要采取有力措施,拓宽人才通向农村、通向艰苦行业和地区的渠道。要积极制定相应政策,为毕业生创造安心工作的条件,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农村基层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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