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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1:53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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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参加海南开发建设和表彰他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资种类和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无偿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进行生产开发建设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资金、各种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对投资、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金额二百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捐赠总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授予“赤子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二)投资总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十五万美元以上、三十万美元以下者,授予“赤子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三)投资总金额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三万美元以上、十五万美元以下者,授予“爱琼赤子”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四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三年内投资二次或捐赠二次以上者,以及从一九七八年以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投资或捐赠者,可合并计算其投资或捐赠总金额,达到奖励标准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如以其他货币投资或捐赠的,按当时海南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汇率换算其投资或捐赠金额(海南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前,按当时国家银行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格换算)。
第六条 申报、审批和颁奖。
各市、县所属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所在市、县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独资企业的投资,由所在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由接

受申报单位报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县政府颁奖。
第七条 《奖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申报表》、荣誉证书及纪念品由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和制作。
第八条 外籍华人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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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市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操作透明、手续完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在事业单位编制数量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工作人员(含实行编制备案管理的聘用合同制人员)的调配。由上级任命、聘任的领导干部和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调配条件







第五条 申请调入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具备与拟调入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勤奋敬业的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机构或者编制变动;



(二)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



(三)夫妻两地分居、赡养老人、随迁家属等特殊生活困难情况;



(四)国家项目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以及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见习服务期满的优秀大学生,我市急短缺的、以“211工程”院校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



(五)回避制度调整;



(六)特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配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县(市)与区及各区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逆向调配,由其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由市人保局办理调配手续(组织、宣传、人保、财政、教育、审计、民政、发改、纪检、人大、政协、政法系统等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需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办理调配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分为顺向流动和逆向流动。



顺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在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之间、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由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或者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流向企业。



顺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批准后,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配须报市编委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后,将考核材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报市人保局;市人保局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逆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由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或者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企业流向事业单位。



逆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情况后,报市编委审批;经市编委批准的,市编委办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市人保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市人保局考核材料,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禁止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对未经审批私自调配人员的,正在申办的停止办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拟调配人员与调入单位领导干部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市人保局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与县(市)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
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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