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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7:59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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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 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 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四、 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 关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税款退库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 货运发票开具和保存有关要求问题
  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

受票方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受票方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开具

红字

货运

发票

内容
货物

名称
数量
运价
里程
金额
其他费用小计
合计金额
代开单位及代码
扣缴税额、

税率



































合计
———
——
——







申请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理由






















        受票方(即申请方,下同)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受票方经办人: 受票方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受票方留存;第二联,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

受票方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受票方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开具

红字

货运

发票

内容
货物

名称
数量
运价
里程
金额
其他费用小计
合计金额
代开单位及代码
扣缴税额、

税率



































合计
———
——
——







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同意开具□ 不同意开具□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受票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承运方应持本票到开票方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开票方在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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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93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其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救助的政策拟订、资金筹措和组织协调。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筹定支、适度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
  第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应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等材料,向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证。
  第六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门诊方式:市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负责患病城市低保对象的门诊治疗;
  (二)住院方式:常州市德安医院负责患病城市低保对象的住院治疗和转院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在市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市德安医院门诊治疗的,减免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但一个年度内报销的最高限额为300元。
  第八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实行减免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并在结算时直接扣除,但一个年度内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
  第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项目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低保对象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患病的;
  (二)酗酒导致患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患病的。
  第十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市德安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其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减免报销。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医疗救助待遇同时停止。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多渠道筹措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按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总人数,年人均200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年末按实际发生数额核拨;
  (二)市民政部门从福利金和慈善金等经费中,按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总人数,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筹集;
  (三)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救助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提高。
  第十三条 市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尊重患病就诊的城市低保对象,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参与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减免的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将医疗救助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待遇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金坛市和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5〕25号文件)同时废止。


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原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21期)

陈朝晖1  王桂华2
( 1、浙江万里学院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2、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虚拟联合体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经济生活有诸多裨益。同时,明晰其法律地位,也是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虚拟联合体 存在意义 法律地位

On Nominal Combo and its Legal status
Zhaohui-Chen1 Guihua-Wang2
(1、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2、Shanxi Finance & Economic Univ, Taiyuan 030006)
Abstract: nominal combo is a convenient and efficient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nominal combo will do lots of benefit to the economy. Meanwhile, clearing up its legal status, will be the important safeguard for its normal development.
Key words: nominal combo, existing significance, legal status

一、虚拟联合体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虚拟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经济地位及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其部分或全部生产要素联合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虚拟联合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的组成成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甚至其他虚拟联合体)。个人也不必在法律上被排除在虚拟联合体之外,但由于这种情形较少,故未在概念中加以特别表述。
第二,它的组成成员并不因虚拟联合体的组建而改变其原有的经
济地位和财产所有权,即其成员用以组成虚拟联合体的生产要素不为虚拟联合体所拥有。
第三,它的组成成员依照合同约定,共同分享虚拟联合体所获的利益。
虚拟联合体这一表述,最初是由原山西省计委主任张奎教授在1997年初根据国有企业难以开展资产重组的状况提出的。其要义是:以适销对路的产品为纽带,挑选一些与产品的生产在设备、工艺、人员方面存在结构相似、功能互补、利益一致但没有市场、效益不佳的企业或企业的部门、车间,组成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体。
最早试行虚拟联合体的企业是山西寿阳安装公司。1997年底至1998年初,该公司签订了十倍于其生产能力的供货合同,于是与多家企业组成了虚拟联合体共同生产,顺利履行了合同义务,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此后,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OMH)、山西鼎泽环保产业公司、晋城钢岭稀土金属有限公司、山西洁世实业有限公司也成功的组建了虚拟联合体。
1999年6月5日,“企业改革发展新模式??虚拟联合体”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召开,茅于轼、赵振英、魏杰、常修泽等著名经济学家与会,虚拟联合体理论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关注。
二、虚拟联合体的分类
虚拟联合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第一,按虚拟联合体联合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横向联合是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成员之间的联合。其目的在于减少成本、增强竞争力。纵向联合是指处于生产、流通领域之不同阶段,在业务上互相衔接或互补的成员之间的联合。比如产、供、销联合体,同一终极产品的零配件生产企业的联合体,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联合体,供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的联合体等。其目的在于节省投资和时间成本。当然,实践中不排除此二者的交叉存在,即在横向联合的某个环节含有纵向联合的因素,而在纵向联合的某个部分又有横向联合的特征。
第二,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性质和在虚拟联合体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之间的联合。
第三,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相对或绝对实力,可分为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弱??弱联合。
第四,按虚拟联合体核心或主导成员之存否,可分为核心型和非核心型联合。在核心型联合中,担当核心企业的常常是终极产品的制造者、关键技术的所有者或供货商(相对于分销商和零售商而言)。
第五,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中是否有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分为含有外资成分和不含外资成分的虚拟联合体。
第六,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所有制性质,可由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种企业排列组合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但这种划分只具有政治和社会意义,不具有经济和法律意义。
第七,按虚拟联合体之中虚实对比可分为虚拟型和实体型虚拟联合体。其实,任一虚拟联合体均具有虚的特征,又具有实的成分,这种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所谓实体型虚拟联合体,是指已经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这种虚拟联合体又可分为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形式。至于虚拟型虚拟联合体,就是指尚未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
第八,按虚拟联合体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可分为生产经营型和服务型虚拟联合体。前者依字面含义很好理解。后者是指联合体成员将其福利项目整合起来,以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福利水平。比如食堂、接送车、幼儿园等。这是中小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弥补自身劣势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虚拟联合体的存在意义
虚拟联合体的理论最初是为解决国有企业脱困而提出的,但是它的存在和发展,并不局限于国有企业,不同序列上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均可合理利用这一形式,使其向着对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第一,为国企改革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我国的国有企业,即使在困境尚未突显的年代,其工业产值的增值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现今,在国企困难重重的情形下,喧嚣多年的资产重组亦毫无成效。其实,国企困难的症结在于产权不清,而资产重组同样依托于产权关系,只要产权问题不解决,国企脱困就永世不得超生。何况特定国企之间的兼并还要克服地方、部门利益和心理上的障碍,由之而更加举步维艰。但许多不景气的国有企业,却有着特定的厂房、设备、人员、品牌等优势,既然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在现实上不可行,何不以产品为纽带将企业具有优势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实现整体优势?这是虚拟联合体在理论上被提出和在实践中被试行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以此挽救一部分国有企业,对减少失业率、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的间接意义亦自不待言。
第二,是企业规模扩张的一种有效途径。传统的企业规模扩张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新建,一是兼并收购。前者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支持,同时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后者则需在投入现金和稀释股权之间有所取舍,如果进行敌意收购,则还要承担收购失败的风险。而虚拟联合体为企业扩张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只是一种以协议为基础的联合,几乎不需要任何投资。而且不改变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和人事隶属,不会出现目标企业中管理层与股东和职工的矛盾。
第三,节省时间成本。“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1]现代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时间的竞争,因为商品更新换代的平均周期逐渐缩短,以及通信产业的飞速发展,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往往在短期内就会有大量企业蜂拥而至。所以竞争的胜负就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可能节省建设周期、生产周期以及市场开发周期,尽快抢占市场份额。虚拟联合体由于绕过了产权和债务这道关隘,能够以较快的速度整合资本,齐心协力的塑造品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第四,中小企业可据此增强整体实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资金的限制,在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虚拟联合体可以将中小企业整合起来,为其提供一条自强之路。中小企业通过组建虚拟联合体,可以集中力量上项目、实现规模经济、避免恶性竞争、综合各自的营销网络占领市场、通过集中购销降低成本而扩大收益、共同打造品牌而树立商誉。有论者提出虚拟联合体就是整合优势形成整体优势。其实,如果运作得好,劣势通过合理整合也能产生整体优势。我们且用Xi(X1,X2.....Xn)表示中小企业独立状态时所具有的属性的数目,用C表示虚拟联合体构成后,所具有的新属性的数目,用S表示虚拟联合体所具有的属性数目。则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S= +C  当C≥0
显然S≥
这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2]
第五,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同时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5-6%,而发达国家则高达50-60%。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产品普遍技术落后,工艺粗糙。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存在巨大的鸿沟,由产、学、研共同构成的虚拟联合体正式填充这一鸿沟的有效形式。
第六,促进学生创业的健康发展。学生创业是近年来产生的新生事物,学生企业除与一般小企业面临共同的问题外,还由于学生阅历的浅薄,常常只能掌握一个或少数几个而缺失大多企业成功的要件。虚拟联合体是在保证学生创业热情的前提下,促使其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由之而产生的对教育、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又与一般小企业不可同日而语。①
第七,虚拟联合体的灵活性是无可比拟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方面,存在这样一种冲突:一方面,大规模生产能为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性,使这些企业的单位成本不断下降、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3]另一方面,大企业也存在转型困难的问题,受国际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外在因素影响较大,因而对投资者而言风险也较大。虚拟联合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矛盾。因其具有达则合、穷则散的优势,能够抓住市场机遇,又不会被动的抱残守缺,投资者可以仅投资于核心企业以集中利润,同时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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