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52:49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我国现行的工资福利制度很复杂,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当前对于职工转正定级工作,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企业、科研、事业基建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对学徒、复员退伍军人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试用人员、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的转正定级工作,可以照常进行。有些单位尚未建立临时权力机构,或未实行军管,群众组织之间还没有实行革命大
联合,一时难以进行转正定级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军区、各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予缓办,待条件成熟后再办。
二、职工转正定级的工资水平,应当严加控制,减少矛盾。学徒转正的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学徒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的不得超过二级,其中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产
表现好的,可以定到三级(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当干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确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得超过二级)。
三、临时工、合同工和轮换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今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的精神,坚决按原合同规定办理。即:原合同中有定级规定的,可以定级,有增加少量工资规定的,可以按原规定办法增加;原合同中没有上述规定或没有合同的,一律不得定级或增加工资。


四、职工转正定级后的新工资等级,一律从本通知下达后批准之月份起执行。延长转正定级时间的,其工资不补。
五、调动工作后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在地区之间、矿山井上井下之间、航运船岸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可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一律暂不变动。
六、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各级军区,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治挂帅,向职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本通知正确地贯彻执行。



1967年1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已经2007年10月26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102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已经2007年10月26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 ○ ○ 七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作出重大事项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制度。
  需经上级机关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机关审议决定。
  委机关各单位及直属、挂靠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前条所指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二)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作出重要工作部署;
  (五)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六)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
  (七)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对一般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其它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深入发展。
  第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委主任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委分管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决策。
  第十条 经委主任会议决定,由委主任委托的委分管副主任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单位及直属、挂靠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决策实行预期效应的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
  有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决策承办单位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司审核,再报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议题,由委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 提交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材料,应当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办公厅。
  第二十条 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委分管副主任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主任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委主任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委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委分管副主任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委分管副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委主任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委分管副主任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办公厅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书面建议。
  国家人口计生委可以根据决策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委主任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办公厅会同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国家人口计生委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委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机关各单位及直属、挂靠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重大决策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作为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书面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实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人事司结合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办公厅、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应当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重大决策的督查情况,及时提供给人事司,以利于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承办和执行重大决策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谈话提醒;对少数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4.12.23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八一广场管理,维护八一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八一广场进行建设、经营、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八一广场,是指南至江西省交通厅用地线,北至万达购物广场用地线,东至广场北路、广场南路西侧路沿石,西至八一大道东侧路沿石,孺子路东延伸段、中山路东延伸段除外的范围。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八一广场的管理,其所属的八一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东湖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八一广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八一广场管理工作中,涉及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等方面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由各有关部门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在八一广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在八一广场周边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装饰,其高度、色彩、风格应当与八一广场相协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八一广场周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灯饰景观建设规划。
八一广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张贴、悬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一广场周边禁止悬挂布幔、条幅等户外广告;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或者安装灯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可以在八一广场规划少量旅游服务点,不得设置其他商业网点。
第九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八一广场行驶、停放。
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八一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两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八一广场禁止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八一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和平鸽、观赏鱼;
(四)攀爬、损坏浮雕、国旗台、灯具、喷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六)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七)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八)携带宠物、燃放烟花爆竹、滑旱冰、球类活动;
(九)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八一广场放风筝,应当在国旗台以北的休闲区进行。
放风筝不得影响其他人员的游览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八一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但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天公告。
第十三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景观灯、音乐喷泉和水幕电影的开放时间向社会公告。如遇到大风、大雾、大雨、高温等恶劣气候,或者危害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则,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与八一广场景色相协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离:
(唬┰诎艘还愠⌒惺弧⑼7懦盗荆?
(二)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三)未经同意,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四)摆摊设点、流动叫卖;
(五)躺卧、露宿、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六)乞讨;
(七)携带宠物、滑旱冰、踢球;
(八)在水池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放风筝。
有前款行为,经劝离无效,属第(二)、(三)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属第(五)、(七)、(八)、(九)项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
有第一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将其劝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属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属治安、交通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属其他范围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八一广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