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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6:29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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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是:
(一)全血,每200毫升183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11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 个血小板)1400元。
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不含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血站供应价格。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不超过1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四、上述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重新核定。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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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实施工作的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1-11-21

国科办政字〔2001〕501号


  为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颁布的《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十五”期间切实推进我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解决实施《纲要》存在的基础工作薄弱、高素质队伍缺乏、地区差异过大以及社会力量分散等问题,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国推进《纲要》的实施工作。现就推进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加强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族,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技素质,是保障持续增强我国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在新时期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提高我国青少年科技素质,保障我国“科教兴国”战略顺利实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战略性工程。

  各级科技、教育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有关单位、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青少年科技素养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十五”期间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工作计划,配备必要力量,提供一定条件,加强对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领导,切实推进《纲要》的实施工作。

  2、青少年科普工作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思想,以《纲要》为行动指南,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同时,注意普及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尤其要宣传普及“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广泛性、实践性和选择性,通过对青少年科学态度,科学知识、技能,科学方法、能力以及科学行为、习惯等四个方面的培养,树立他们的科学思想、科学观念和道德意识。

  二、加强青少年科普工作和推动《纲要》实施的主要任务

  3、在“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改善当前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所面临的基础工作薄弱、高素质队伍缺乏、地区差异过大以及社会力量分散等问题,完成《纲要》实施所需的学生、教师科技教育资料的编撰,探索指导青少年科普活动开展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加强对科技教师及科技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动监测评估制度。

  通过实施这些工作,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达到《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所要求的大幅度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观察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以及提高他们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

  4、根据《纲要》内容与目标的要求,加强学校教师和学生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学习资源、活动方案、活动材料、多媒体资料等资源的开发。以科研为依托,在对原有经验进行总结和提高的基础上,完成中小学校实施《纲要》的基础性工作,提出在中小学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较为普遍适用的活动模式和行动方案,以及学校教师、学生用书、学具、用具的开发方案。开发科技教师及辅导员培养与培训用书,提出促进中小学专职教学辅导人员素 质提高的工作方案,及其相关的培训资料和方法。加强对科技活 动实验室(操作室)活动内容和设备的研究,加强科技活动资源 库(包括科技活动方案库、科技活动人力资源库、学习资源库和 影视资料库)的建设。

  5、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推进《纲要》实施需要高素质的科技教师、科技辅导员、科普工作者,以及各种科技、教育力量的支持。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加强对科技教师、辅导员和科普工作者的科技教育,探索科技教师及科技辅导员培养与培训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在有条件的师范院校要开设科技传播与教育选修课,并在其他相关课程中渗透科技教育,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教师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承担科技教师及辅导员的培训任务。科技教师及辅导员的培训要包括国家级培训者的培训,各级与科技教育相关教研员的培训、骨干教师的培训,科技场馆的科技辅导员培训等多个层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技教师之间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与青少年科技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合作开展科技教师培训及交流活动的经验与模式。

  6、探索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社会力量联动,共同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开展的新机制。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并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的作用,除校内开设的科技课程外,还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的科技教育。要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及科学行为习惯的培养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要将培养青少年科技素质和创造力作为学校科技活动的总体目标,将其融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并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积极探索学校与所在街道、社区和城市的科技场所、科普基地、高等学校、研究院所、图书馆、高新技术企业、大众传媒和家庭联合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模式和方案,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青少年科普活动,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青少年自身教育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7、建立健全青少年科普活动监测评估制度,建立青少年科技素养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主体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与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建立青少年科普活动监测评估制度作为推进《纲要》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纲要》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对中小学校、社区、科技场馆(站)、大众传媒等主体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过程与效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并研究提出适合相应主体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激励措施。

  三、各部门通力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大力推动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开展

  8、各级科技、教育、宣传部门,各级科协、共青团组织,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大众媒体等单位要加强对现有青少年科普活动资源的整合,以《纲要》目标为指导,以《纲要》内容为核心,因地制宜地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

  要加强《纲要》实施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科技教育的理论研究,设立科技教育论坛等方式,促进科技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通过开展青少年科技普及活动方案征集和评选活动、中小学科技活动、器材征集评选活动,促进科技活动资源的开发创作。要加强学校与社区、科技场所、大众传媒、企业、家庭的科技教育联动活动,包括各主体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中小学生创造发明活动、各种科技竞赛活动、科技夏令营、社区科技俱乐部、科技周、科技月、科技节、国际交流等活动。

  9、加强青少年科普队伍的建设。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热心参与青少年科普工作,在完成日常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投身青少年科普宣传和创作活动,结合本职工作向青少年大力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广大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工作中要加强对《纲要》内容的贯穿,注意培养中小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组织青少年参加校内外的各种科技活动,积极投身青少年科普资源的创作。同时,要在科技、教育工作者中和已离退休人员、大学生中大力发展青少年科普志愿者和科技辅导员队伍,指导和帮助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开展,配合《纲要》的推进实施。

  各类专业学术团体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参与同《纲要》有关的青少年科普资源创作工作,并通过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参加的各种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中小学生创造发明等活动,为《纲要》的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10、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众传媒、家庭、城市社区、企业等各类社会组织,抓好《纲要》实施的网络建设。各类社会组织要广泛学习《纲要》的有关内容,结合《纲要》加强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宣传和参与。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前期“科研院所开放进行科普的指南与示范”试点工作,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纲要》的目标和内容,组织开展面对青少年的参观、讲座、竞赛、动手活动和科普创作,并推行科普工作制度化。

  大众媒体是青少年获取知识和信息的第二大来源,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传播手段,增加对青少年科普活动和《纲要》内容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青少年科普栏目,摄制、编写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青少年科普节目,提出大众传媒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方案,配合《纲要》的推进实施。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和共青团组织要联合媒体机构,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影视、广播创作人员,媒体记者和图书编辑人员的科普培训活动,通过培养一批了解科技、了解青少年科技需求的媒体工作者,发挥大众媒体对提高青少年科技素养的作用。

  将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资源和政府组织体系,根据社区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特点,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科技竞赛、科普游园等活动。同时要加快青少年社区科技活动基地、社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开展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科技活动的模式研究。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青少年科普活动,组织企业对所在社区内的青少年科普活动给予人员、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吸引他们参与青少年科普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工作。

  11、做好青少年课外科普活动的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场馆、重点实验室、科学中心、社区校外活动场所等设施的作用。在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科技活动功能的设计中,要突出《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展教方式和内容设计,以及科技场所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方案设计上,要依据《纲要》的内容,体现《纲要》的思想,对有关设施、设备、展品的研制工作,可以引入企业参与。

  12、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先进经验,在科普资源开发、师资培训、活动形式和内容设计、模式摸索等方面加强与她们的交流与合作。

  四、切实加强对中小学青少年科普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纲要》实施

  13、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和《纲要》实施工作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通力合作,建立健全推动《纲要》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从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推动《纲要》的实施工作,为《纲要》的贯彻落实提供必要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共同负责指导全国的《纲要》实施工作。

  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委托有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和《纲要》实施的研究和业务咨询,并及时反映情况,总结经验。

  14、按照典型带动、因地制宜、加强基础和逐步推进的原则,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提出《纲要》的推广方案,表彰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并对参加实施单位的进展情况进行测评。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将根据《纲要》目标和任务的需要,有选择的将部门和地方开展的部分活动与项目纳入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重点联系范畴,重点联系的实施单位将授予“全国青少年科普活动试点单位”称号,给予情况跟踪及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各级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大众媒体等单位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十五”期间,努力完成《纲要》实施的各项任务,开创青少年科普工作的新局面




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道部


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在铁路运输中需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均属鲜活货物。
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是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必要包装,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加冰、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铁路应适应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坚持“四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运输计划、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按货配车,做好途中服务,与发、收货人密切配合,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并不断改善和加强运输鲜活货物的技术设备和车辆,以满
足人民生活需要,保证外贸出口任务,为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2条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水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附件一)。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鱼苗等。
第3条 铁路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逐步组织开行快运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发货人应按方案的要求落实货源;铁路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车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现。
第4条 铁路为确保易腐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确保鲜活货物质量良好地运抵到站。
第5条 铁路不办理零担鲜活的冷藏、保温、加温、通风运输。但鲜活货物装一般货车短距离运输时,在自局管内由各局确定;跨局运输的,仅限能以沿途零担车或组织直达整零直接运抵到站的,方可按零担办理(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除外)。具体条件由铁路局规定。发货人必须保证零
担鲜活货物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不致腐烂、变质和死亡。
第6条 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铁路车站应负责与发、收货人和机械冷藏车乘务组联系,并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鲜活货物装运工作。
经常办理鲜活货物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鲜活货物运输研究小组,通过试验,总结提高鲜活货物运输质量的经验。

第二章 易腐货物运输
第7条 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按一批托运的整车易腐货物,一般限运同一品名。但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如在冷藏车内保持或要求的温度的上限(或下限)差别不超过3℃时,允许拼装在同一冷藏车内按一批托运。此时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车内保持温度(或途中加冰掺盐)按品名
××的规定办理。”
第8条 发货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的名称,并注明其品类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如货物的容许运送期限小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发站不得承运。
发货人托运需检疫运输的禽、畜产品和鲜活植物时,应按规定提出检疫证明书,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其号码。检疫证明书退回发货人或随同运单代递到站,交收货人。
第9条 发货人托运易腐货物时,货物的质量、温度、包装和应选用的车辆,均须符合“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的规定。
承运货物的质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由发站负责检查。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时,发站可会同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对承运货物的温度进行抽查。
发货人要求不按规定的条件运输易腐货物时,在发货人确认货物不致腐烂变质的条件下,可与车站另行商定条件运输。商定的条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的运输质量由发货人负责。
发货人托运附件一表内未列的易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具体运输条件,经车站承认,即可承运。使用机械冷藏车时要通知乘务组,并在乘务报单和冷藏车作业单内注明。
第10条 冷藏车应用于装运易腐货物,但无包装的水果(西瓜、哈密瓜、南瓜、冬瓜除外)、蔬菜、卤鱼和能损坏车内设备的易腐货物不得用冷藏车装运。
装运需用冷藏车冷藏、保温或加温的非易腐货物时,车站应逐级报请铁道部承认后,方可使用。
机械冷藏车组,可组织同一到站卸车的两站分装或同一发站装车的两站分卸(B19型除外)。两站应为同一径路,距离不得超过400公里。第一装车站的装车数或第二卸车站的卸车数均不得少于全列车的一半(枢纽地区除外)。
机械冷藏车组工作车前部或后部各车,应装载同一品类要求温度相同的货物,但前部、后部温度可不相同。
机械冷藏车的总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标记载重。
第11条 使用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发货人应按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或与车站另行商定的条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具体注明“途中加冰”、“途中制冷”、“途中加温”、“途中不加冰”、“途中不制冷”、“途中不加温”、“不加冰运输”等字样。
对需要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车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的“经由”栏内依次填记应加冰的各加冰所站名。
对需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车,如最短径路上未设加冰所,不能确保易腐货物质量时,发货人可要求铁路绕路运输,此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的“经由”栏内依次填记绕路运输经由的各加冰所站名(不打乱加冰所的分工)。中途加冰所站名见附件二。
易腐货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车牌和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分别填记△标记。对票据、表报标有△的货物和货车,铁路应加快办理作业,做好途中服务,确保易腐货物质量。
第12条 发站同发货人应商定易腐货物进货、装车事项和车辆取送时间。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时,发站在机械冷藏车到达后,应将装车时间、地点、货物品名、吨数、到站等事项填记在“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格式一)内,一式两份,一份交乘务组做为准备装货的通知,一份自站存查。
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应在装车前12小时交给乘务组。
第13条 装车单位应在易腐货物装车前(加冰运输的在加冰前)检查冷藏车的冰箱、排水座、排水管、排水碗、车门及车内设备是否齐全良好,车内是否清洁卫生,车内不卫生时要组织洗刷。不能保证货物质量的车辆,严禁使用,铁路应及时调换车辆。
第14条 用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在装车前必须预冷车辆,车内温度降低后,才能装车。
加冰冷藏车装运冻结货物,车内应预冷到+6℃以下,达不到时,可预冷6小时;装冷却或未冷却货物,车内应预冷到+12℃以下,达不到时,可预冷3小时。
机械冷藏车车内预冷温度:冻结货物为0℃~3℃;香蕉为+12℃~+15℃;菠萝、柑桔为+9℃~+12℃;其它易腐货物为0℃~+3℃。
车站应根据洗车、加冰、预冷、装车的实际需要安排好作业时间,做好上、下班的衔接。
第15条 加冰冷藏车始发加冰工作需要的冰、盐和劳动力由发货人准备和组织。发站有供冰条件,经协商,可由铁路供应。劳动力及冰、盐费用由发货人负担。无冰、盐的车站由发货人指定将冷藏车回送到有供冰条件的车站加冰。并按规定核收货车回送费。
始发加冰应加足冰箱定量,必要时应在挂车前再次补冰,以保证冷藏车运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时,冰箱内存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始发加冰质量应由发站检查验收。
当冷藏车运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时(相距150公里以内),经检查,如发现发站应加冰而没有加冰或加冰不足时,除进行补足冰、盐外,应用电报通知发站促其注意(由于铁路责任,车辆运行缓慢时除外),并由发站向发货人补收冰、盐费用。
第16条 给加冰冷藏车加冰时,冰要清洁无泥土、炉灰碴、杂草等。冰块大小以0.5~1公斤为宜。掺盐要按规定比例掺匀(掺盐比例和方法,要考虑货物的热状态及前方加冰所和到站气温)。加冰掺盐后要捣实,但不得损坏冰箱。开闭冰箱盖不要乱砸硬撬。途中补冰要加满加足
。补冰前必须检查车内温度。
寒季是否补冰及补冰数量,可根据需要,由各加冰所确定。标记载重三十吨或四十五吨的加冰冷藏车装运易腐货物,始发加冰超过六吨时,B11仍可装到二十四吨,B8可装到三十吨,B6可装到三十八吨。
第17条 易腐货物应按附件一规定的方法装载。经过预冷的冷藏车装车时,应采取措施,保持车内温度。在装(卸)车作业中应使用不致损坏车内设备的工具,并不得挤碰循环挡板和汇水槽。上层货物距循环挡板,最少应留出五十毫米的空隙。开关车门时,严禁乱砸硬撬。采取保温
、防寒、防湿等措施时,不得以钉钉等方式损坏冷藏车车体。
第18条 车站和发(收)货人应加强装(卸)车的组织工作,缩短装(卸)时间。加冰冷藏车每辆装(卸)车作业时间(不包括洗车和预冷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机械冷藏车:B16型每组不得超过16小时;B16小列、B17、B18、B20型每组不得超过12小时;B19型每组不得
超过6小时。每一车的装车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以部调度命令承认。由于发(收)货人的责任超过规定的装卸时间,应核收货车延期使用费,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制冷费。车辆送到后,由于发货人责任取消运送时,车站应按三百运价公里第七号运价率向发货人核收冷藏车
回送费,已经预冷的还要加收制冷费。
第19条 使用加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装车单位必须按车填写“冷藏车作业单”(格式二)随车递送。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时,对同一到站和要求同一温度的货物可不限车数填写一份,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
第20条 发货人要求使用加冰冷藏车加温运输时,由铁路供应火炉,燃料由发货人自备。需要通风或加温运输的加冰冷藏车,可以将前进方向左侧车门开启并固定。
用棚、敞车通风运输的易腐货物,可将棚车的门窗开启或将敞车侧板吊起捆牢,并用栅栏将货物档住。冷藏车车门开启固定或敞车侧板吊起捆牢时,最外突出部位,从车辆纵中心线起,不得超过1750毫米。
第21条 发站、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应快速编解取送,及时中转挂运,除中间站装(卸)车可编入摘挂列车外,均应根据作业计划编入快运列车或直达、直通、区段列车。对需要中途加冰的易腐货物车辆,各站必须按指定的经路挂运,编入到达前方加冰站解体或终
止的列车内。易腐货物车辆的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车站有关去向有调中转停留时间,需加冰所补冰的冷藏车,在站停留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在运送途中不得保留积压。遇有特殊情况,保留站应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转送就近加冰站或采取其它妥善处理办法。因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时,要追究责任。
第22条 需要中途加冰的冷藏车,发站或加冰所应用电报依次向前方加冰所及其所在站预报(必要时用电话辅助通知),并抄知次一加冰所,最后一个加冰所应向到站预报。
预报电文内容和代号如下:
----------------------------
| |开 车| |车型 |货物 | | |
|内容| |车次 | | |到站 |收货人|
| |月、日| |车号 |品名 | | |
|--|---|---|---|---|---|---|
|代号|(1)|(2)|(3)|(4)|(5)|(6)|
----------------------------



注:(1)在电文首部冠以“加冰预报”、“上水预
报”字样。
(2)整列运输时,代号(3)只报车型、车数,不
报车号。代号(6)由最后一个加冰所向到站
预报。
机械冷藏车途中需要上水时,乘务员应用电报向上水站发出上水预报。
第23条 中途加冰所接到加冰预报后,应做好加冰准备,冷藏车到站后,加冰所应立即检查残存冰盐,测量车内温度,同时检查车辆外部及排水管状态是否良好,货物有无腐烂变质迹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在补冰的同时,应对需要通风的货物进行通风。加冰作业完了,应及
时通知运转挂车,并认真填记“冷藏车作业单”和“加冰工作日志”(格式三),同时发出加冰预报。
中途加冰所应按冷藏车加冰的需要,备足冰、盐,并保持加冰设备经常良好。
第24条 车站应会同机械冷藏车乘务组,对装卸车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应联系发、收货人共同解决。货物装车完毕,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应检查车门关闭是否严密,并及时记录车内温度,及时开机制冷。
机械冷藏车乘务组应按附件一规定保持车内温度。对未冷却的易腐货物应在最短时间内把车内温度降到规定的度数。在运输途中,每隔两小时应记录一次各车内的温度,每6小时填写一次冷藏车作业单。
第25条 到站对易腐货物应及时组织卸车和交付。在货场卸车的易腐货场要严防污染变质,车站应联系收货人采取措施,随卸随搬。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寒季运送的保温、加温货物,收货人应准备防护用品及搬运工具,组织直接卸车。
第26条 卸车单位卸完易腐货物后,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装过鱼、肉及被易腐货物污染的车辆,卸车单位必须彻底洗刷,使车内没有残留的污水、秽物,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洗刷、消毒后适当通风、晾干再关车门。卸车单位及车站没有洗车条件时,车站应根据调度命令填写“
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简称回送清单,以下同),向本局内指定的洗刷站回送。机械冷藏车洗后须经车站和乘务员检查验收,加冰冷藏车及棚、敞车洗后须经货运员检查验收。洗刷费用均应由收货人负担。
清扫洗刷干净的加冰冷藏车,应填写“回送清单”向局指定的冷藏车保管站回送,或根据调度命令向装车站回送。
调往装车的冷藏车必须状态良好,车内清洁卫生应符合装运条件,机械冷藏车应在送装前上好水、补足油料。
加冰冷藏车自保管站往装车站调送时应填写“回送清单”回送。
机械冷藏车临时备用时,为便于检修和管理,尽量停留在有上水条件的枢纽地区或车站。
为加强对加冰工作的分析,各有关站要按月向主管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货运局报送“加冰工作月报”(格式四)和制冰工作月报(格式五)。

第三章 活动物运输
第27条 发货人装运活动物时,必须交验规定的检疫证明书。没有检疫证明,发站不得承运。
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凭证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押运人的姓名。检疫证明书应随同货物运单递交到站交收货人,也可由押运人自带。
第28条 发货人托运猛禽、猛兽(包括演艺用的兽)时,应与发送铁路局商定运输条件和运输防护方法。跨局运输时,发送局应将商定的事项通知有关的铁路局。
第29条 装运活动物必须选用家畜车、家禽车、活鱼车以及清扫干净、未受毒害品污染的棚、敞车,但不得使用无车窗的棚车。装运牛、马、骡、驴等大牲畜,不得使用铁底货车。发往深圳北的活牛,应用棚车装运。装车单位对拨配的车辆应认真检查,发货人认为不适合装运时车站
要给予调换。拨配装运蜜蜂的车辆,是否适合装蜂一律由发货人检查确定。
第30条 禽、畜可单层或多层装载,每层的装载数量由发货人根据季节、运输距离、活动物的体积及选用的车种等情况确定。
蜜蜂装车时,应留通风空隙,装敞车时应分层压缝,堆码稳固,高出车厢部分,必须用绳索捆绑牢固,以防蜂箱坠落。
活鱼、鱼苗应使用木箱、鱼篓、帆布桶等容器盛装,使用帆布槽盛装时,应备有坚固的金属支架。
装运活动物的车辆可开启门窗,对棚车开启的车门和敞车吊起的侧板,均必须捆绑牢固,并用栅栏挡住。
第31条 装运活动物时,发货人必须派熟悉动物特性的押运人随车押运,负责做好动物的饲养、饮水、换水、洒水、看护和安全等工作。押运人每车以一至二人为限,发货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时,须经车站承认。但增派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租用的家畜、家禽车回空时每次准许派两个押
运。押运人必须持有本单位填发的身份证明,并应遵守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严禁押运人在车内吸烟、生火、做饭、用明火照明和乘坐其它车辆。
押运人携带物品只限途中生活用品和途中需要的饲料和饲养工具。押运人携带物品的重量(不包括饲料及饲养工具),每人不得超过40公斤,超过部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核收运费。发现押运人携带违反政令限制的物品和危险品时,车站应移交当地有关单位处理。
蜜蜂押运人携带蜜蜂饲料每车不得超过800公斤。蜜蜂押运人的帐篷、床做为养蜂工具办理。
为放蜂需要带的狗和自行车按整车附零办理。但狗必须装在笼内,要交验检疫证。
铁路应对押运人宣传安全注意事项。严禁蜜蜂押运人乘坐在上层蜂箱上,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32条 运输活动物要加强货源组织,做好车、货衔接并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
车站对装有活动物的车辆,除中间站装(卸)车的可编入摘挂列车外,应根据作业计划编入快运货物列车或直达、直通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站方向别的中转停留时间。
第33条 装运活动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装载清单内注明“活动物”字样。
活动物在中途上水,由铁路指定的供水站免费供应。供水站应配备上水用具,同时派人管好用具,做好供水工作。车站对挂有活动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备有上水设备的股道。对需要中途上水的活动物,发站或上水站应用电报向前方上水站进行预报。上水站所在站名见附件三。预报电
文内容和代号见本规则第22条。
活动物的粪便应由押运人在铁路指定站或到站清除,不得中途随意向车外处置。
途中发现疫情,押运人要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患有传染病的禽畜和死禽畜不许出售和随意乱扔,应按防疫部门规定处理。
蜜蜂在运输中不办理放蜂和变更到站。
第34条 对到达的装有活动物的车辆,应及时组织卸车和搬出货场。货车和货位必须认真清扫和洗刷,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
蜜蜂卸车后不得在车站范围放蜂。对租用的家畜、家禽、活鱼车卸后应立即办理回送。
(附件略)



198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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