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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8:16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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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企业的成本管理,明确成本开支范围,统一成本计算方法,寻找降低成本途径,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财富,促进水泥工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水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划清职责分工,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明奖惩制度,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发挥成本管理功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及时提供信息,积极参与决策,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从而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水泥企业。集体所有制水泥企业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水泥企业内部有石棉水泥制品、水泥制品等分厂或生产车间的,其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应按各该产品企业的成本管理规程办理。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
(一)必须按照成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列支成本;
(二)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的费用开支,应按成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各项条款所作的补充和说明,认真贯彻执行;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照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前款所述损耗率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测算,如高出限额或增补其它大宗原材料定额损耗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材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中有关大修量范围的规定(注)执行。设备更换配件,不论价值多高,均属修理费用。应按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依据,明确成本开支的内容。
第八条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劳动资料。固定资产与低值及易耗品的具体划分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按国务院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单台在五万元以下的测度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购置费及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购置费,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奠定成本管理的可靠基础,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算、验收和物资收发、盘存制度以及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以便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十一条 定额管理是强化企业管理基础的重要环节。凡属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工具的消耗,工时(机台)消耗和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应以数量表示。工时(机台)消耗,水泥企业习惯以生产定额表示,费用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拟定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既要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作用,又要做到切合实际,防止冒进和保守。
定额核实后,年度以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对各项定额进行必要的复查或修订。
根据水泥企业具体情况,在核定各项定额时,要特别重视窖、磨的运转率及台时产量、煤耗、电耗、混合材的掺合比等重点指标,以及合理定员定岗。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工具的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矿石、生料、熟料等民品的分步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化验,水泥产品(散灰)的入库、包装、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各项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加强企业管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统计工作和计算成本的需要。原始记录的内容应注意简易通俗、讲究实效,并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审定,避免重叠,脱节和过于复杂化。与成本有关的原始记录,要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对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填写,归口按时传递,妥善保管,分类存档。
第十三条 根据水泥企业连续分步生产的特点,必须突出解决计量这个重要环节。凡计量器具和仪表不齐全的,要添置配齐。已有的计量器具和仪表,要注意维修、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企业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原燃材料、工具配备件的验收和发放、领退,一定要按有关的规定、制度、程序办理。
原燃材料、工具、备配件的领用和半成品的结转,都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定额的,按计划或合理需要发料;工具和防护用品的发料,按规定期限以旧换新,防止乱领乱用,月末用的要进行盘点,必须消除那种不清点、不记帐、无人管的“车间小仓库”。
各种库存物资,要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大量盈亏一次处理的不正常现象。
第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原、燃、辅料、备配件、水、电、汽、风、半成品、工时等内部计划价格。价格确定后,年内基本不变。与实际差距较大的种类,在编制下年计划时一次性调整。小型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酌定。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厂长领导下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责任如下:
(一)遵守财经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辅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完成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任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建立企业内部各级、各部门成本和宣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定期检查各自职责履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三)组织和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及时研究、决策、布置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努力降低成本,完成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经常进行成本分析,寻求降低成本途径,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二)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并指导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经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财会部门与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关系,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协助厂长在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消耗,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组织等方面,讲究经济效果,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并对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十九条 总经济师或行使总经济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协助厂长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进行企业的经营决策、市场预测、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内部改革配套、外部环境条件等方面,讲求综合经济效益并对企业经营决策、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办法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和储备定额;
(三)参与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四)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编制成本报表;
(六)组织全厂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并对费用指标的完成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计划的汇集和平衡,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对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所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
(二)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制定生产定额,组织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提高各主机台时产量和设备运转率,组织各基层单位对半成品进行盘点,对生产计划的完成负责。
(三)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定、检查各项原燃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加强工艺管理,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对原燃材料、动力各消耗定额的完成负责。
(四)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验,落实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对产品质量负责。
(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机械设备运转、维修、检修计划,保证设备特别是各主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对设备主机运转率指标和维修费用的完成负责。
(六)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汽、风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加强管理,保证供应,准确及时地提供动力消耗资料,对动力的利用率及成本负责。有自发电的企业,还应编制发电量计划和发电成本计划。
(七)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定物资储备定额,对物资进厂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和质量检查,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生产需要,对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实行限额发料,加强物资管理,对采购成本和物资储备负责。
(八)产品销售部门负责编制并实施产品销售、运输、供货合同计划和销售费用开支、回收贷款计划。对销售费用和销售收入同时负责,争取用较少的费用回收较多的货款。
(九)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定岗位定员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组织,合理组织劳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完善分配制度,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对工资总额的开支负责。
(十)各生产车间负责车间的成本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产品产量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节俭费用支出,对成本指标的完成负责,并负责组织班组核算工作。
(十一)其它各部门都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开支,对本部门费用指标的完成负责。
以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各企业可根据机构设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成本计划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改革所赋予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企业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等,应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有经济效益,才能作为编制成本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不能与生产、销售、财务计划脱节。企业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成本、产量、利润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成本计划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得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及分步产品(半成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及增产节约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实施,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要求,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项指标按归口责任单位,分别下达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岗位个人,明确各自降低成本任务,确保成本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成本控制,是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指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工资和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材料费用控制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对材料的消耗数量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
对工资费用必须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要按费用性质和费用发生地点,划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厂内银行”是监督和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各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应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其成本项目包括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包括石灰石、粘土(砂岩)、铁粉(硫酸渣)、石膏、莹石、混合材(矿渣、粉煤灰、火山灰等)、钢球、钢锻、耐火砖、润滑油等。
独立核算的水泥粉磨站(厂),和使用部分外购熟料的企业,原材料成本项目中应包括外购的熟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包括烧成煤(油)、烘干煤、生产工艺用电。
(三)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按本规程第二十九条执行。
(五)企业管理费: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按本规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年产3.2万吨以下(含3.2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在不具务上述核算条件时,可暂设置材料、工资和费用三个成本项目。
第二十九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折旧费: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基本折旧费以及按产量提取的矿山维修费。
(三)修理费: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以及对其进行中、小修理发生的材料、配件、劳务费等。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车间所耗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五)消耗材料:车间耗用的一般消耗性机物料。
(六)劳动保护费:车间人员所耗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
(七)水电费:车间用水及照明用电(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八)取暖费:车间取暖耗用的汽、煤等费用。
(九)办公费: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费用。
(十)运输费: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运输费。包括本厂运输部门转入的劳务费。
(十一)技术组织措施费:指车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技措、技改所需的材料、配件、人工等费用。
(十二)采准剥离费:矿山车间支付或应摊的日常采准及剥离费用(采准、剥离专项工程费用不包括在内)。
(十三)其它: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企业各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折旧费:管理部门及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费。
(三)工会经费:指按全厂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补贴)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
(四)办公费:指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各项费用,包括:文具、印刷、邮电、电报电话、办公用品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职工探亲路费、调职路费、职工交通补贴、市内交通费。
(六)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水电费。
(七)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用汽、用煤。
(八)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
(九)租赁费:企业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十)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成本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它各种费用以及二次倒运费。
(十二)试验检验费:指对原材料、产品进行化验、分析发生的材料、工具、仪器和技术资料等有关费用。
(十三)设计制图费:指技术部门的图纸及其它用品费的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所支付的费用。
(十四)技术研究费: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发生的试制试验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关键设备购置费、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专利费和设计费。
(十五)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指按国发[1986]59号文件精神支付的奖金。
(十六)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警卫消防费:指企业消防警卫需用的维护费、日常经费等。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运输费用。
(十九)外宾招待费:指因接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十)利息支出:指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一)排污费:指企业因排放烟尘、废气、废水而支付的按规定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二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三)房产及车船使用税:指企业交纳的房产车船使用税金。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规定报经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损失。
(二十五)待业保险金:按上级规定统筹支付上缴的合同制职工的待业保险金。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按规定由企业上缴给上级管理机关的管理费。
(二十七)其它:不属于以上项目,确定应由企业管理费负担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水泥企业的工艺过程和连续生产的特点,其成本对象如下:
(一)不同品种和不同标号的水泥产品;
(二)自制半成品。如石灰石碎石、粘土、砂岩、生料、熟料、烘干混合材等;
(三)有副产品企业的副产品。
各企业对上述核算对象,可根据工艺情况和机械自动化程序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及分析各生产步骤的生产成本,水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原则上均应采用分步顺序结转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办法。年产3.2万吨以下小型企业,半成品月末库存量波动不大,品种、标号单一的,可采用简单法。
第三十三条 材料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各种材料应根据领料单或材料出库汇总表,按用途分别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科目内汇集。
(二)企业直接用于水泥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在进行分配时,应按实际耗用分别计入有关产品成本项目中,不得以计划消耗代替实际消耗。
(三)企业外购的各种材料价格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各种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企业自制材料的价格(包括备品备件)包括制造过成所耗用的材料、工资和其它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价格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反运输费用。
(四)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调整为实际价格。耗量大的原材料及燃料,价格差异单独核算,其余应按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耗用材料实际价格的计算,可任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的一种计算。方法确定后,一般不得任意改变。
第三十四条 动力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自制动力的费用和外购动力经过本企业变电部门改变电压的、其费用通过辅助生产汇集核算。
(二)水泥生产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根据计算仪表记录的实际耗量用量进行分配,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燃料和动力”中。
(三)照明通风用电及其它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四)非生产经营业务耗用的动力,不得计入生产成本或销售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等有关资料进行分配。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
(二)企业直接从事水泥产品生产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工资及福利费”内。
(三)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及福利费,应按照车间或部门分别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内。
(四)职工医院(所、室)、托儿所、理发室以及宿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由福利基金列支;职工子弟学校的教职员工工资应由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工资增长费用按规定专项列入销售科目内的反映,不得列入上述各款。
第三十六条 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车间经费应分别按车间和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企业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
(二)车间经费的分配,凡一个车间只生产一种分步产品时,车间经费即可直接计入基本生产该产品成本“车间经费”项目中:一个车间生产两种以上分步产品时,凡能分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尽量直接计入,属于共同性的费用和可根据合理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制成车间磨制多种品种、标号的水泥,应据磨机运转时间、能力,按系数换算予以分配。
(三)企业管理费由成本负担的部分只在当月生产的各种品种、标号的水泥间分配。分配时可按车间成本或熟料耗用量或国家定价(计划价格)为基数进行。企业对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七条 辅助生产的生产费用,应分别按车间产出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进行汇集,相应计算产品成本和劳务作业成本。
辅助生产的产品、劳务作业成本应按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按计划价格进行分配时,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只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按实际成本分配时,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按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月摊销额,分月分摊。对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的费用,并分费用项目计入本月产品成本。
待摊和预提费用不应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必须按财政部《核算办法》有关允许待摊和预提的具体项目和摊销期限的规定执行。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以下项目可以预提或待摊。
(一)逐步磨损而一次更换费用很大的备配件,如大窑托轮、磨机衬板、压条、吊车抓斗等;
(二)水泥窑使用的耐火砖、湿法水泥窑使用的链条、磨机使用的钢球钢锻等;
(三)重型汽车轮胎、大量更换的运输传送带、收尘设备成批更换的收尘袋等;
(四)窑、磨主机“中修”费用,数额过大,不宜一次计入当月成本的;
(五)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预提与实际发生数额差异较大的,应及时调整预提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应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的有关项目,并建立相应的帐卡或备查簿,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四十条 水泥企业在分步核算半成品成本的基础上对生料制备、熟料锻烧、物料烘干、水泥粉磨等工艺过程中波动不大的在产品可以略而不计在产品成本。石灰石分步在计算石灰石碎石成本时,对石灰石爆落量大、月份库存量波动大的企业,石灰石块石应按结存量和各项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并相应设在产品台帐,记录爆落矿量、块石使用量和实行定期盘点制度。
第四十一条 水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分步和分步结构顺序结转。
(一)自备矿山的企业应分步计算石灰石碎石开采成本以及粘土或砂岩开采成本。按生料耗用石灰石碎石、粘土或砂岸的数量,将实际成本结转至生料分步成本中。
(二)按熟料耗用生料的数量将生料实际成本转入熟料分步成本中。
(三)按水泥耗用熟料的数量,将熟料实际成本转入水泥分步成本中。
(四)使用混合材的企业,按水泥耗用干混合材的数量,将混合材烘干成本转入水泥分步成本中。
(五)设水泥分步计算水泥成本,按品种、标号的产出数量,将不同水泥成品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
(六)分步成本的计算及分步成本结转的表达式如下:
本期分步成品成本=本期上步结构成本+本期本步料、工、费发生额(石灰石分步成本如计算在产品成本时,应加减期初、期末的产品成本)。
向下一步结转的成本=本期本步半成品成本+期初结存半成品成本-期末结存半成品成本。
(七)各企业由于工艺过程不同,分步如何设置可以自行决定,但自行设置时应参照以上方法,尽可能照顾到同行业交换资料的可比性。
第四十二条 为了反映企业产品成本项目原始构成情况,按分步顺序结转法计算成本的企业,除矿山自产的石灰石碎石、粘土、砂岸、按原料处理不还原外, 其它各分步半成品,均应进行成本还原,通常采用的成本还原的公式如下:
本月产成品所耗上-步骤半成品成本合计
还原分配率= ─────────────────
本月所产该种半成品成本合计
本月所产该种产品
还原后产品各成本项目=─────────×还原分配率
个成本项目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水泥产品的包装、散装费用计为销售成本,企业应单设“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销售费用的内容包括销售需要包装而耗用的水泥袋费用及转栈装车费用;包、散装耗用的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和车间费用及其它销售费用。主管销售职能科室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在内。
销售费用应按当期水泥包装、散装量进行分配。
销售费用中的水泥袋费用及转栈装车费用,应在包装水泥中分配。
对已包装而末发运的成品,其发生的包装费用可保留在“销售费用”科目的月未余额内,销售费用科目的月末余额在编制会工01表时,应归入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内部责任制和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在系统、完整地核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下,按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责任成本、标准成本、质量成本、变动成本等核算方法。上述各种成本核算是为解决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开展的核算,它应与产品成本核算相区别,两者不可能也不必强求统一。可按实际需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成本考核,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降低成本是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成本的计划降低额进行考核。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和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考核的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品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 ) ×100%
成本降低率 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年实际单位成本
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
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
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每季一次,由厂长、总会计师或分管副厂长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按月进行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成本核算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七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分析。
通过各级各口的成本分析,揭示产品升降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总结推广降低成本经验,对影响成本增高的主要原因和揭露出来的主要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对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提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在进行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层层抓好成本管理的考核,对生产车间、职能科室以至班组,岗位在成本管理上的成果和失误,进行认真的评价和奖罚。

第八章 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消极敷衍和刁难阻挠。
第五十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应健全稽核制度,并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成本的计划安排范围标准,计算方法和报表数据等,进行复查核实和内部审计,监督制约,保证实际成本的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在履行正常职权时,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更不充许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成本降低计划,在改进成本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贡献较大时,企业主管部门经审定后应对企业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企业内部各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降低成本任务和成本管理职责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应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其中,节约效果显著,可发给单项奖。
第五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人员,应由企业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违反本规程和其它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属实者;
(二)有效地抵制违反财经律的行为,从而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浪费者;
(三)对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四)对改进成本管理,实现管理现代化,促进完成成本降低计划有显著贡献者。
第五十四条 对成本管理工作松驰、职责分工不清、损失浪费严重,致使成本超支,完不成成本降低计划的企业或部门,由主管领导机关给予批评和经济制裁。个人因工作失职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损失浪费、成本上升,也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或其它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程度,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处理。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决策错误、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大幅度升高的;
(五)玩忽职守、损公肥私、化大公为小公,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利用职权,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规程,或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揭发人的。
第五十六条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执法犯法,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而又不检举揭发的,应与违反本规程的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是对全国国营水泥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经济特区所属国营水泥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特区所在的建材主管部门按照特区的专门规定增订特殊条款。
第五十八条 随着深化改革,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法令制度和相抵触时,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二月原建材工业部发布的《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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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皖政〔200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印发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文件,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皖政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国务院部门或兄弟省市区商洽问题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令”。主要适用于发布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省政府规章。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安为“皖政人字”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省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有关地区、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七)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皖政办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与国务院部门或兄弟省市区商洽一般问题,办理办公厅内部事务等。
(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办明电”、“皖政办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九)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办公厅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份号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二)紧急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来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上行文标注在横线上方左侧;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年份应标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同时,发文字号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七)除“公告”、“通告”外,其他文种的公文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令”、“决定”视发送范围、对象确定是否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顶格单独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上行,其中“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标列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之上。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谨。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一般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时应标识序号。
(十)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可以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十一)公文除公文纪要、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联合发文机关达到3家以上的,必须既落款又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发至乡镇”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如属请示件,应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机关经办处室负责人为宜。当正文排版后占满全页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项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三)公文应标引主题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上行文,应使用上级机关制定的公文主题词表中词目。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字,词用3号小标宋体字。
(十四)抄送栏设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
(十五)公文一般应有印刷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第十二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

第十三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除本细则已作规定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凡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部门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否则,本级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对需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对需要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直接向上级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需报上级或本级政府转办。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门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混合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机关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根据内容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上行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从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要求发文机关补足。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一般为10份。

第二十七条 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
省政府原则上不转发国务院部门的文件,不批转省政府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草拟。草拟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公文文稿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也可由机关的办公厅(室)撰拟。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审核。公文文稿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重要文稿应由办文部门的负责同志初审,文秘部门负责复审,办公厅(室)分管公文处理的负责同志三审。

第三十一条 签发。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机关负责人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文稿。

第三十二条 复核。经负责人签发的文稿,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三条 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必要时应对文稿作技术处理,再造单送印。

第三十四条 缮印。经文秘部门登记后的文稿,应送机关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缮印要讲求时效,急件、特急件应按时限要求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

第三十五条 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用印要求上下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第三十六条 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机关文秘部门统一分发。分发前,文秘部门应通过承办人从内容到格式进行最后复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照单分发。要做到急件随到随发。分发时,要核对信封,填写信序号,秘密、紧急公文应标明密级和紧急程度,随文填写发文通知单。公文发出后,经办人要清点剩余份数,及时检查收件单位的签名,经过复核,在分发单上签字后,余件入柜暂存。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第三十八条 签收。公文一律由机关文秘部门签收,按程序办理。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部门逐件拆封检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第四十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一条 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职权范围,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公文,经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拟办意见办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要主动征询业务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或地区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第四十二条 批办。对需请领导批办的公文,文秘部门要及时送办公厅(室)负责同志批办。经负责同志批办过的公文,文秘部门登记后,转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办理。

第四十三条 承办。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当逐件登记,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并抓紧办理。各级政府应实行办文限时制,提高办文效率。省政府机关一般公文在10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催办。要建立健全公文催办制度。由文秘部门呈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由文秘部门直接交办的公文,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负责人批示的公文重点催办,其他公文每半个月普催一次。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立卷);绝密公文办结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公文案卷集中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组卷,并保证公文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公文的形成过程和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九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可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应符合存档要求。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三条 文秘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报公文的审核报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可以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未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翻印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转发、翻印。

第五十六条 经发文机关批准,在报刊、政报上公开发布的公文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七条 遇紧急、特殊事项,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传真件经收文机关复印后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利用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条 文秘部门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机关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进行清理、集中,经鉴别并报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场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由2人以上监销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密码电报汇编内部文件,需按权限报批。

第六十二条 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密级公文案卷并摘抄部门内容的,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定)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公文和各地、各部门上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

一、体系结构
词表共由16类1187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841个主题词,附表有3类346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公文主题词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之上。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如《关于编制2001年预算的通知》,先标类别词“财政”,再标类属词“预算”,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公文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城乡建设”,再标类属词“城市”,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交通”,再标类属词(组配)“整顿”;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可标“司法、行政、法制、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公文主题内容的类属词,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位置,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示区别。
(六)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标引。
(七)本词表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本词表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84个)
01A 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拨 抽样 立项
01B 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竞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第三产业 扭亏 采购 中介
品牌 民营 品种 联营

02.工交、能源、邮电(66个)
02A 工业
冶金 钢铁 矿产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工 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
原料 材料 加工 民品
02B 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内河
02C 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 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无线电 移动通信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53个)
03A 旅游
旅行社 景点 假日
03B 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饭店
03C 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公用事业 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园林 岛屿 土地
拆迁 市容 城镇 街道 装饰
03D 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生物 噪音 辐射 废气 废水 废品 监测

04.农业、林业、气象(76个)
04A 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蚕茧 耕地 土特产 多种经营 养殖业 播种 收割 肥料
04B 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地 防沙治沙 丘陵 荒山 山区 覆盖率 植树造林
04C 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 抗旱 三峡 淠史杭 采砂
灌区 水资源 江淮分水岭 供水 水政 水文 水电 除涝 灌溉
04D 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人工增雨

05.财政、金融(72个)
05A 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审计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税费 征收 流动资金
债权 赤字 国库 国债 结余 分成 产权 借款 拨改贷 税收 税法 征管
05B 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现金 储蓄
上市 担保 股权 融资 本金

06.贸易(48个)
06A 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流通 贸易 百货
06B 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 招商引资 外经 配额 经营权

07.外事(43个)
07A 外交
对外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 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境外
07B 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 友好城市 外国记者

08.公安、司法、监察(60个)
08A 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解救 通缉 刑事 侦破
遣送
08B 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改造 劳教 监狱 法治 法规 规章
见义勇为 立法
08C 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 举报 戒勉 纠风

09.民政、人事、劳动保障(100个)
09A 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 社会保障 民间组织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公墓 殡葬 社区 减灾
勘界 捐赠 库区 居民
09B 机构
驻外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撤销 合并 临时 领导小组 指挥部 事业
09C 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人才 公示 评选 推荐 聘用 取消 资格 职位
09D 劳动保障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 事故 下岗 养老 培训 保险
09E 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工龄

10.科、教、文、卫、体(92个)
10A 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 发明 实验 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知识产权 高科技 中试 试验
10B 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 校办企业 考试 扫盲 素质
院校 成人教育
10C 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电子出版物 编辑 演员 地方志 娱乐场所
10D 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 女幼保健 检验 检疫 医护 献血
药品
10E 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奖牌 训练 场馆 裁判员 兴奋剂 体质 徽志 全民健身

11.国际(28个)
11A 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股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陆军 动员 退伍 人防 民防

12.秘书、行政(69个)
12A 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查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建议 意见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决议 命令 决定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命名 预案
图表
12B 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 纪念 庆典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领导 活动 政府 分工 办公室 重点 目标 值班

13.综合党团(50个)
13A 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 民间组织 文联 学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青年 未成年人
13B 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 民族
民族事务
13D 宗教
寺庙 宗教事务
13E 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侨眷
13F 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13G 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精神文明 法人 发展 其他 试点 治理 突发事件 政策 咨询 中央
国家 禁止



附 表

01.安徽行政区域(78个)
01A 合肥
长丰 肥东 肥西
01B 淮北
濉溪
01C 宿州
砀山 泗县 灵璧 萧县
01D 阜阳
颍上 太和 阜南 临泉 界首
01E 蚌埠
怀远 固镇 五河
01F 淮南
凤台
01G 滁州
全椒 天长 来安 凤阳 明光 定远
01H 六安
寿县 霍邱 金寨 霍山 舒城
01 I 巢湖
含山 和县 无为 庐江
01J 马鞍山
当涂
01K 芜湖
芜湖县 繁昌 南陵
01L 铜陵
铜陵县
01M 安庆
望江 枞阳 桐城 潜山 宿松 岳西 怀宁 太湖
01N 黄山
歙县 休宁 祁门 黟县
01O 毫州
涡阳 蒙城 利辛
01P 宣城
广德 泾县 郎溪 宁国 绩溪 旌德
01Q 池州
东至 青阳 石台

02.中国行政区域(40个)
02A 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2B 东北地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2C 华东地区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02D 中南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2E 西南地区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2F 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2G 台湾
02H 香港
02I 澳门

03.世界行政区域(228个)
03A 亚洲
中国 蒙古 朝鲜 韩国 日本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泰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文莱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汶 尼泊尔 锡金 不丹 孟加拉国 印度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格鲁吉亚 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 巴基斯坦 阿富汗 伊郎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卡塔尔 阿联酋 阿曼 也门 伊拉克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巴勒斯坦 以色列 塞浦路斯
03B 欧洲
冰岛 法罗群岛 丹麦 挪威 瑞典 芬兰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俄罗斯
白俄罗斯 乌克兰 摩尔多瓦 波兰 捷克 斯洛伐克 匈牙利 德国 奥地利 列支敦士登
瑞士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英国 爱尔兰 法国 摩纳哥 安道尔 西班牙 葡萄牙
意大利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南斯拉夫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波黑 马其顿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希腊
03C 非洲
埃及 利比亚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摩洛哥 西撒哈拉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冈比亚 马里 布基纳法索 佛得角 几内亚比绍 几内亚 塞拉利昂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喀麦隆 赤道几内亚 乍得 中非
苏丹 埃塞俄比亚 乌干达 坦桑尼亚 卢旺达 布隆迪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 加蓬
厄立特里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安哥拉 赞比亚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科摩罗
马达加斯加 塞舌尔 毛里求斯 留尼汪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 南非
斯威士兰 莱索托 圣赫勒拿
03D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 新喀里多尼亚 斐济
基里巴斯 瑙鲁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帕劳 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
关岛 图瓦卢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西萨摩亚 美属萨摩亚 纽埃 托克劳 库克群岛
汤加 法属波利尼西亚 皮特凯恩群岛
03E 美洲
格陵兰 加拿大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美国 百慕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尔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巴拿马 巴哈马 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古巴
开曼群岛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波多黎各 美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圣基茨和尼维斯 安圭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蒙特塞拉特 瓜德罗普 多米尼克 马提尼克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巴巴多斯 格林纳达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荷属安的列斯
阿鲁巴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 圭亚那 苏里南 法属圭亚那 厄瓜多尔 秘鲁 巴西
玻利维亚 智利 阿根廷 巴拉圭 乌拉圭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1987年1月17日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条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阳台、窗口、屋顶等处,不准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现有的应加强管理,并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改造。围墙建设与改造要注意美观协调。
第四条 严禁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摊等。主要街道,不准借助护栏、电杆、行道树或自立支架晾晒衣物。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定位,其它零散摊点由市容管理部门定位。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
间摆摊经营,保持整洁。
第五条 临街门面和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宣传牌、画廊、售货亭等,有关单位应定期维修,保持整洁美观。广告、招贴等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严禁任意张贴、涂抹、刻划。
第六条 因施工占用或开挖道路(含人行便道),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主要道路需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并限定工期,照章缴费,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地清。
在街道两侧建筑施工,要围墙标牌,不准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批准期限;搭建临时工棚不得有碍市容。
开挖道路施工,必须保证垃圾粪便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完工后,主要道路横穿处市政养护部门在三日内修复,其它道路亦应在限期内修复。
第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抛撒废弃物。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和在非指定地点试刹车。禁止机动车辆违章驶入人行便道。
第八条 凡允许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在指定地点喂饮牲畜,不准遗弃粪草等污物。
第九条 各种车辆必须存放在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批准的地点,负责看管车辆的单位应保持存放场地完好、整洁。
第十条 市政(道路、桥涵、排水、供水、防洪、路灯、广场等)、交通、通讯、供电、煤气、热力等公用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经常检修疏浚,做到完好、畅通、整洁。
第十一条 对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修整后的枝叶杂草等物,主管单位应随时清运,保持街道清洁。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第十三条 对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责任制,确保门前清洁、整齐、美观。
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持整洁。其他摊点,实行清洁卫生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都应按责任区段搞好清扫保洁,清扫时间夏秋季节在夜间十点后至次日清晨五点半前,冬春季节在夜间九点后至次日清晨六点前。
遇有降雪,沿街单位和居民户应按划分的区段及时清除。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应按分工及时清除桥梁、道口和主要街道的积雪。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由各级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车走桶洁地净。
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废弃物等,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点(桶)内,必须自行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城乡结合部责任地段的卫生管理,严禁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六条 城市粪便由各级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包掏包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粪车出入市区时间,定时清运、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近郊的堆肥场、粪池(库)设置点由各乡统一规划,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孽生蚊蝇。
第十七条 市区(含建成区农村)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狗、兔,因特殊需要饲养者,需经公安、卫生部门批准,并做好除害保洁。
第十八条 科研、医疗卫生、厂矿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及动物尸体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遗弃。肠道传染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逐步建造和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池(桶)、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
第二十条 公共卫生设施,由分管单位负责清扫、维修、更新和管理,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迁和改作它用。如需拆迁,应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后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污泥、垃圾倾倒点和垃圾处理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废弃物的填埋场地,应远离水源防护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同级城乡建设、卫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市容卫生监督队伍、有关部门的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和门前“三包”执勤人员,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条例,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获得显著成效的;
(三)维护本条例,同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多年,尽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和分别情况令其清除、赔偿损失、予以没收外,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等杂物的罚款五角。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以及随地便溺的罚款三至五元。
大量乱倒垃圾污物的,每立方米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处直接责任者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禁饲养家禽家畜每只罚款三至五元。
(四)违章停放车辆,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章搭建、堆物、作业、设摊、打场、晒粮的,要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章晾晒衣物每处罚款五角。任意张贴、涂抹、刻划的,每处罚款一至五元。
(六)在街道两侧施工,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批准期限或未能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每平方米每日罚款三角,并处直接责任者五至二十元罚款。
(七)沿街遗洒散体、流体物品,畜力车不带粪兜或遗弃牲畜粪草等污物的罚款二至十元。
(八)损坏花卉、草坪、树木和市政公用、公共卫生设施的照价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九)任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尸体的罚款十至一百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十)环境卫生专业队、民办清扫队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粪便、疏通下水管道(含化粪池),造成脏乱、堆积、漏溢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外,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和人员,由于官僚主义和失职,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受到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违法乱纪者应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赔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付;逾期不缴者,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当事人不服,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阻挠执行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执行罚款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所有罚款或没收物资要使用由市统一印制的收据,财物要上缴财政。受罚的单位罚款不得计入成本,受罚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8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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