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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赵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6:38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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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

赵杰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


内容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悬赏广告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如何,效力如何,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学界也对此有不同意见,一为“契约说”,一为“单方民事行为说”。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也有不同的判决。笔者赞成“单方民事行为说”,在此文中论述此观点及其意义.

关键词:悬赏广告 契约说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社会意义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成立要件。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
细究其定义,悬赏广告通常包含两个层次 的含义。第一层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明确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广告。它的实质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意义上,悬赏广告是悬赏人意思表示的外化。第二层是指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成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第二层含义是其意义分歧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也争论的焦点。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的为意思表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2.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
3.须有完成对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 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分歧及其不利影响。

(一) 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两种不同理解。
1. 契约说。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2. 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说。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显然,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

利。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以广告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二)由于不同理解而造成的现实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缺失和理论认识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财物,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为由而否定悬赏广告效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人认为法院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无疑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转法或在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实乃当务之急。

三. 悬赏广告的性质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
(一) 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
一方面如果某人于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却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另一方面,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因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可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的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行为,则行为人于完成行为之际并不知有要约,从而无法为承诺,因为要约,承诺有逻辑上之先后关系,此时,纵赋予行为人以报酬请求权,然理论上实无法自圆其说。又采契约说下,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也是如此。”(3)该条中的“也是如此”即是上述论述的最有力论证。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广告人拒绝给付报酬的问题。
(二)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并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
负担。如采用契约说,在广告人不给付报酬时,举证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此时不为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加大了行为人的负担,当然不能提高行为人的积极性,最终会导致将拾得物隐藏,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如果采用合同说,将会产生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即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以后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按合同说,相对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即已作出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这样一方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而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完成指定行为的成果。笔者认为,采纳契约说适用同是履行抗辩权是不妥当的。如某人拾得他人钱物,依据法律规定有义务返还失主,否则就会造成不当得利,即使推失主未依广告内容支付报酬,拾得人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 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 维护交易安全。
在采用“契约说”的理论下,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认为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也不统一。有认为在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即为有承诺;有学者认为着手一定地为即意味着有承诺;另有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者为有承诺;还有学者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意见分歧,尚无定论。若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则广告人所负担的债务于一不定期行为完成时,即为发生。其关系简约明确,而且又合于社会通念,对于交易安全,实有助益。这样,使社会效率更加简约化,使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从而更加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事有利于已而且更加有利于广告人的行为,社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
(二) 遵守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发出之后,广告人作出了一定的报酬明示。此时,行为人若对此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定会付出某些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努力。而一旦最后满足了广告人的权利,广告人不履行自己的交付报酬义务,定会对行为人造成或大或小的实质上的损害。这样,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 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就要对广深广告中所示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
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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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
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蔡奇
      
二○○九年八月六日


  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以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的公开竞投或拍卖取得;
  (二)原经行政审批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有偿使用金,核定使用期限后取得;
  (三)依法兼并、收购、转让取得;
  (四)以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的考核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有偿使用金,核定使用期限后取得;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偿方式取得。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征求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括客运出租汽车硬件设施建设、营运服务规范、安全文明行车规范等内容。”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竞买人应价竞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照规定或约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参加竞投或拍卖缴纳的保证金可冲抵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三、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并且应转让给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规模经营。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市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新增车辆计划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以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的公开竞投或拍卖取得;
  (二)原经行政审批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有偿使用金,核定使用期限后取得;
  (三)依法兼并、收购、转让取得;
  (四)以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的考核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有偿使用金,核定使用期限后取得;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偿方式取得。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征求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括客运出租汽车硬件设施建设、营运服务规范、安全文明行车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 竞投或拍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或拍卖,应当在竞投或拍卖会举行前20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竞投或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三)竞投或拍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期限及车型;
  (四)投放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加公开竞投或拍卖,竞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杭州市区履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参加竞买。
  第十一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竞买人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价竞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照规定或约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参加竞投或拍卖缴纳的保证金可冲抵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三条 竞买人未能竞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竞投或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 有偿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其颁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按一车一证发放。经营者还应按规定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凭《经营权证》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给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及车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原核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变。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发生转移的,经营权人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车辆随同转移的,还应当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转让的,必须待第一次取得经营权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价格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交易,也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与出租汽车车辆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第十九条 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交易双方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供的统一格式规范合同文本)。转让人持《经营权证》和该车辆的全套营运证照以及转让合同,与受让人一起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公安、工商、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凭变更登记后的《经营权证》和转让合同以及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原车辆不随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拆除车辆上的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证和营运证、照,车辆转为自备用车。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自使用期届满之日起,《经营权证》及营运证等证、照自动失效。经营者未依法重新获得经营权的,其车辆应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证和营运证、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应相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权属不清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家财政;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竞得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竞得资格,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二)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十分重要。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IBM公司采取一系列反间谍保密措施。新员工进厂的宣誓书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论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加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在其公司内部,一切秘密设施都由专人管理,另外,还设有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日夜监督保密情况。国外有些企业为了保密,甚至像战争时期制定自己的独特的秘密联络方式,最常见的是书信、电话、电报的“密语”。如用蔬菜名代替与你单位发生关系的企业,用蔬菜价格的倍数代表商品价格;用天气变化代表行情;用水果名称代表人名等等。国外的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门卫管理措施
除了应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入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公司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有些公司则以精密仪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术方式检验。其防备之严,另人叹为观止。

2、内部监控措施
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 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3、信息管理措施
外国许多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作了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公司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在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特别是像设计开发制定程序时,公司特别注意相信安全不将公司机密载入或储进某个人档案中造成泄漏,并避免在设计时被人动手脚。

4、特殊记载措施
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
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

6、训练及离职处理
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7、反诱因条款
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8、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
(1)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
(2)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
(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一)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

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

对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
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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