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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析/刘述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39:26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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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述莉 女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硕0304 班国际法专业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析


内容摘要:我国2005年10月27 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个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本文拟根据该条规定,对此制度从其含义、理论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一简要剖析。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 法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的面纱 权利的滥用 赔偿责任 债权保护

一、 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与规制
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两大基石。这体现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条 。趋利避害是经济人的本能,利润的最大化,风险的最小化,是在选择经营形式时每一个投资者首先考量的。我国修订前后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在我国可依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包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修订后增加的一人公司,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无论选择何种公司形式,一旦在股东投资的财产上成立公司法人,在商场里冲锋陷阵的就是公司这个实体了,而股东则隐入其后。形象地说,当公司有盈利时,公司就象根管子,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入到股东的手里,而当公司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时,公司就成了股东的保护墙,如果用英美法里的说法就是股东的面纱,庇护着股东不会承担进一步的损失。利润可以期望最大化,而损失的预期永远只限于自己的投资额,这就是股东的最基本权利---股东的有限责任。
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在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个权利上走得太远,就有可能成为其躲避债务、欺诈甚至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实践中,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主要有空壳公司 、脱壳经营 、虚假出资及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4等几种表现形式。
法律只能作为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器,而不能被用来非法营利。规制法人格被滥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预防性的,主要是保证公司资产的充实。原公司法采取的是严格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而修订后的公司法采取的是授权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这就要求工商行政机关等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力度,严格规范公司的设立,监视公司的运营,甚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是行政手段往往是比较极端的措施,干预过多反而会阻碍公司的健全发展;因此需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给予受损害方以救济,即第二方面事后救济性的,也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 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
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法人格否认论自19世纪后期开始,依据美国的判例产生并发展起来。美国法官Sanborn在Untied State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s Transit Co.142F.2d 247,25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相反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后来这一理论也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得到了发展,如德国的透视理论和日本的形骸理论,韩国1988年出现了适用法人格否认论的判例(大法院1988 11 22判决) 。
在我国,公司法修订前也由有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谁来承担问题的批复》,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该规定贯彻的是公司法人制度中的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必须达到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规模。当公司资本不足时,股东不仅违背了其足额出资的法律义务,而且还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此种情况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之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直接对此作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如果能证明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所致,则债权人可以选择 1、向公司求偿;2、向公司的股东求偿;或者3、同时向公司和公司股东求偿。而依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求偿。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为单个股东所有,如其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则其法人的独立地位不能保证。
总观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法人格否认的相关条文,可以看出第三条、第五条 、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构成了一个含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基本制度,公司应守法经营和讲究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利用公司作为其非法营利的工具,诚实信用的基石就坍塌了,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用自己的行为否定了自己,走到了法律设计的另一面---在此行为中,公司的法人格被否认,股东不仅仅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对外承担责任,还应以其其他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上的依据
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有很多主张。
英美法系理论上主要有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说(agency rules)、股东的工具说(instrumentality rules)、股东的分身说(alter ego),或者是公司和股东是同一体说(identity rules )等等。但有人批评说,这些都是比喻性的提法,对法人格否认论的法理上的理解并没有多大的帮助。英美法系的法律多注重法律的实用性,“揭开公司的面纱”主要体现在具体案例之中。
大陆法系则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里寻找其法理上的依据。公司的法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以合法目的使用为条件而被赋予的特殊权利,当股东违反正义滥用此权利时,该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
在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对比较完善,公司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规定的法人格否认制度自可援用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来作为其理论上的依据。事实上,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在总则里增加了诚实信用的规定 。
五、 构成要件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不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实践意义上的,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是否能得到债权的实现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用性的程度。
在国外,普遍认可的法人格否认要件为:1、特定股东完全控制公司;2、公司事业实质上是股东个人的事业; 3、由于公司无资力,公司债权人承受得不到清偿的损失 。股东的滥用意思并没有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在我国,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归纳出以下构成要件: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2、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前两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从债权人举证的角度来说,最关键的是,怎么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只要证明有滥用的行为呢?还是另外还要证明股东在主观上也存在恶意?我认为这点在第三款的规定中是存在歧义的。我们来看看第三款的条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在于“逃避债务”四个字。在理解上,如果把这四个字断进前一句,对债权人就很不利,因为要证明股东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也就是说还要证明股东主观上有滥用的恶意;但是,如果把这四个字结合后面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来理解,结论迥异,债权人只要证明股东有滥用的行为(行为要件)和 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结果要件)就可以了,不用证明股东主观上的恶意。
本人认为,应该采用后一种理解。如果股东完全控制公司,并将公司的事务作为个人的事务来经营,这个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设计本意。这点还可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中得到佐证。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里,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最紧密的,如果能证明公司没有获得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尚且要求股东和公司来一起承担责任,遑论其他类型的公司形式。
另外还有主体要件。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主体限于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也就是说,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主张者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据该制度向公司的股东求偿,而不能向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其他人员如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援用该制度。当然,这里还存在如何界定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问题,限于篇幅,暂且不论。
六、 适用范围
公司法人否认的适用范围是指公司债权人在哪些情况下向公司股东直索。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如符合法人否认的要件,自是可以向公司股东求偿,这点无疑问。公司对第三人产生的侵权行为责任能否以法人否认理论归于公司股东承担?如公司的代表人因业务关系做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从而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无资力赔偿,而且公司具备法人格否认的其他要件时,能否否认其法人格,向股东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呢?
还是要从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里寻找答案。从该款规定来看,应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债的规定,债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符合法人格否认的要件,应是都可以援引来向股东追究赔偿责任的。
七、 否认的法律效果
公司法人否认不会导致公司法人格的一般否认,而只是针对特定事件,否认公司独立于享有控制权的股东,从而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归于公司股东身上,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公司其他事务来说,公司仍具有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的股东也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另外,在此特定事件中,公司股东替代公司成为责任的承担者的同时,也应该享有公司的各种抗辩权。
八、 结语
公司法人格否认,否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设立公司的重要动机,也是公司法的基石。比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在总则中,在合法使用的条件下,自会达到立法追求的权利和利益平衡的效果,但是这毕竟意味着从立法的高度打破了原有的基本秩序。矫枉不能过正,对一种权利滥用的规制不能也不应该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只能作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特别例外情况来对待,在适用时只能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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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八年九月十六日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四条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一)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

(二)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三)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遇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其他紧急情况,经请示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或下达《调警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签手续。

第七条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

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行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八条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四)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第九条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及时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特定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法院负责。

第十二条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警队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被调动使用的警队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调警令》的;

(二)在被调动使用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懈怠拖沓的;

(三)在被调动使用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四)未按《调警令》要求执行调警任务,影响任务完成的;

(五)在被调动使用期间违反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


教体艺[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经济持续增长,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素质教育全面推进,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学校体育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体育场馆、设施建设速度加快,体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群众性体育活动日益活跃,运动训练水平大幅度提高,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高等学校体育工作仍然是高等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一些学校领导体育意识淡薄;生均体育资源随着高校扩招出现负增长;学生中存在着怕苦怕累的思想,缺乏体育锻炼的习惯,特别是学生的某些身体素质指标持续下降,已成为高等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面对新的形势,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康体魄是青少年学生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阵地,健康体魄是高素质人才的物质载体,学校体育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重要环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二、切实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等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学生体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学校领导班子要把体育工作真正摆上学校的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体育工作,制订年度体育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把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指标,把体育工作的质量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价指标。

  三、大力推进体育课程改革。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进一步加大体育教学改革的力度,探索实现教学目标的科学方法和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以学生为本的“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项目、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三自主教学形式,营造生动、活泼、主动的教学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体育课程评价体系,使学生通过体育课程的学习,至少掌握两项运动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有效增强体质、增进健康。

  四、广泛开展学生课外体育活动。高等学校要把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作为学校日常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通过科学安排作息制度,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定时间用于课外体育锻炼。对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要有制度、有组织、有要求、有记录。每个学生每周至少要参加2~3次课外体育活动。学校体育部(室)、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以及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使校园充满朝气和活力。要大力宣扬“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50年,幸福生活一辈子”这一具有时代特征的口号,以此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体育意识,激励他们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要加大对学校运动会的改革力度。在学校运动会中应更多地设立大学生喜欢的群众性体育项目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把学校运动会真正办成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的学生体育盛会。

  五、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对大学生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每个大学生都应该努力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是学生体育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体方面没有特殊原因,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在其体育课成绩中应有反映。高等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咨询中心,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测试,要充分发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教育功能、指导功能和反馈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激发学生自觉锻炼,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

  六、努力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学校体育既是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的基础,也是国家奥运争光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的重要基地。面对新的形势,高等学校要大力开展运动训练,积极探索培养优秀学生运动员的规律,尽快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的精神,采取多种培养模式,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运动员,努力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其它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作贡献。

  七、高度重视体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体育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加强对体育教师敬业精神的培养。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是提高体育教师学术水平、教学和训练能力的重要措施,学校要重视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对体育教师的科研要有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并予以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要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组织、指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都是体育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合理计算工作量。根据体育教师主要在室外工作的特点,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八、切实保障体育经费的投入和场馆设施条件。针对高校扩招后,体育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体育工作的投入,确保体育经费与学生人数同步增长。要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加速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科学配置体育资源。同时,要充分提高现有体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运动需求。

  九、积极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体育是世界各国人民友好交流活动中,最具共同语言、最易相互沟通的交流形式之一。体育的国际交流日益活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高等学校要重视开展体育国际交流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团参加重大国际体育赛事,选派优秀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参加有关国际学术会议,聘请高水平外国专家到高等学校任教、讲学、指导训练。通过各种形式的体育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高等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和科研水平,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请将此文件转发所属高等学校。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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